被告葉振輝,你係被控一項販運危險藥物罪,違反香港法例第134章《危險藥物條例》第4(1)(a)同埋(3)條。你喺裁判官席前認罪,咁認咗罪之後就交付嚟高等法院原訟庭係判刑嘅。
咁睇番你承認咗嘅案情。承認案情就顯示,有一隊嘅警方人員就喺2015年3月2號嗰日,喺元朗區就進行反毒品嘅行動,當時見到被告人你喺丹桂路50號丹桂軒第2座出面對開就係出現,咁當時就截停咗你,當時話你係形跡可疑嘅。咁截停咗你之後,就搜過你身,就冇發現任何嘅呢個違法物品。咁但係其實警方喺較早前已經攞咗一張搜查令嘅,就係搜查你嘅住所,咁喺當時拉咗你,即係截停你之後,搵唔到嘢之後,就帶咗你上去你嘅屋企度搜,咁就即係憑呢一個嘅搜查令,嗰個地方就其實喺番丹桂軒第2座嘅,2樓B座,咁入咗去之後,即係用你嗰個鎖匙開咗之後,就去開始「抄」,咁搜查之後就發覺,即係喺你個住所入面,就搵到有一啲懷疑嘅危險藥物,同埋有可以再封口嘅膠袋,同埋有呢個電子磅,同埋又有羮咁樣,咁就拉咗被告你,就話你係販運危險藥物。
咁當時喺警誡之下,你就承認,你係因為等錢使,幫人送「K仔」嘅。
咁返到去元朗警署,就有繼續搜你身,當時搜你身之後,就喺你嘅身度搵到一啲嘅物品,其中包括係有現金1,510鈫同埋有一個諾基亞嘅手提電話。
咁警方就同你進行一個會面紀錄,就係錄影嘅形式,咁當時你就講咗嗰件事件到底係點,簡單啲嚟講就話,你應承咗就幫人做帶家,帶毒品,咁就係有個叫做阿強嘅人,就介紹你咁做嘅,咁呢個阿強亦都將一個呢個手提電話,諾基亞電話,係提供畀你嗰個人嚟嘅,咁你就話,你就係即係有一日喇,阿強就搵你,咁然後就喺阿強度攞到嗰個毒品、攞到嗰個電子磅、同埋嗰個匙羮,咁就拎咗返屋企,擠喺屋企度。咁後屘就2月嘅時候,就曾經透過阿強就送過一次貨,咁然後就未收到錢嘅,跟住就拉咗,咁而1,510鈫就係你自己嘅積蓄嚟,即係換言之就唔係話販毒、幫人帶毒而賺到嘅金錢。
咁講番啲毒品,拎咗去化驗。化驗之後就發現,係內含448克氯胺酮(即係「K仔」)嗰個嘅粉末,個粉末嘅重量即係655.10克嘅。咁有個嘅市值,就係77,302鈫。咁呢個就係你承認咗嘅案情。
咁講你嘅背景同埋求情嘅陳詞,24歲,未婚嘅,就1997年就嚟香港住,即係喺大陸出世,讀書就讀到去中五嘅程度,曾經喺一個賣壽司嘅餐廳水吧嗰度做工作,咁就由2015年嘅年頭開始已經係失業。就先前係冇刑事紀錄嘅。
咁你嘅代表律師林大律師,就喺求情嘅時候同我講就話,其實你嚟咗之後,即係7歲嚟咗香港之後,係14歲嗰年爸爸就中風過咗身,咁自從爸爸過咗身,喺以往嗰10年,因為而家你24歲吖嘛,以往嗰十年,其實媽媽就一路都係有呢一個抑鬱症,就亦都將一個你媽媽嘅醫療報告係畀我睇,咁亦都係睇到喺過往十年有呢一個抑鬱症嘅,同埋即係其他嘅詳情,我私隱嘅問題,我唔喺呢度講。
咁而林大律師亦都向本席呈交咗一封你本人寫嘅信,表達到你嗰個悔意,同埋就希望可以個刑期係較短,等你早啲返去社會度做人。咁另一封就係你媽媽幫你寫嘅求情信,咁你媽媽一來就怪責佢自己,即係話佢自己教得你唔好,所以你犯咗呢件事,亦都係要求本席畀個機會你嘅。咁你媽媽除咗佢自己寫封信之外,就將一封係你寫畀佢嘅信都連埋畀本席睇,呢一封信就睇到你向媽媽道歉嗰個心意係點樣、呢件事你點樣後悔法。咁另外,除咗呢兩封信之外,仲有一封信就係你哋家庭入面有一位朋友,就係一位姓賴嘅女士,就係講--即係亦都係幫你求情,就係話你點樣誤交損友,犯咗呢件事。咁最主要其實三封信嗰個目的都係希望本席盡量輕判嘅。
咁林大律師就強調,被告你係認罪,同埋你係首次犯事嘅。咁佢亦都話,其實被告你都知呢一類嘅案件都係涉及販運危險藥物嘅案件,係有量刑嘅指引,咁都只係要求本席盡量喺嗰個範疇採納一個較輕嘅判刑咁解啫。咁都事實上真係,販運危險藥物係非常之嚴重嘅罪行,一個犯人係經過公訴罪行而定罪,最高嗰個刑罰係可以去到終身監禁,同埋呢個罰款去到$5,000,000嘅。咁呢件案件因為涉及係氯胺酮,氯胺酮喺上訴庭一件叫做許守城嘅案件就頒下咗量刑指引,咁就係關於話,販運危險藥物,係販運呢個氯胺酮,嗰個量刑應該係點樣做。咁你而家呢件案件涉及就係448克,咁就係落呢個許守城嗰件案件入面300至600呢個範疇,咁而300至600嘅範疇,就呢個上訴庭已經講咗,呢個起點係要喺9至12年之間嘅,咁當然本席就要考慮,喺9至12年之間點樣去選擇一個恰當嘅量刑起點。咁最重要嘅就係考慮呢件案件嘅案情,頭先都已經講咗,你係喺咩嘢嘅情況之下去犯呢件案件。咁亦都考慮到成件案件嗰個案情嚟計,就本席認為你作為呢一個帶家嗰個做法,同埋就係--即係個恰當量刑起點應該就係9年。
咁亦都因為呢件案件,因為你唔係重犯,即係仲係初犯,亦都冇其他我認為係需要將呢一個9年加重嘅因素,咁所以就係用9年嚟做量刑起點。你認罪,亦都係好早認罪,一定係一個及時嘅認罪,可以得到足足嘅三分之一刑期扣減,即係話個刑期就6年。
本席得悉你媽媽係有呢一個嘅抑鬱症,都好同情你嘅遭遇,但係個問題就係,佢而家嗰個精神嘅狀況,即係你係佢嘅精神支柱,並唔構成一個特別嘅理由係令到本席唔跟呢個指引去判刑,亦都唔構成一個特別嘅理由係話,除咗三分之一嘅刑期扣減之外,再加一啲嘅扣減,就唔構成。咁我只係希望,被告媽媽向前睇,喺呢件事件,即係先前就冇犯過事,咁而家係已經有一個罪名成立咗,同埋需要係坐監,亦都反省到自己做錯咗啲乜嘢,希望媽媽係睇到話個仔已經得到呢個教訓,咁妳話佢6年,老實講,即係嗰個三分一刑期扣減之後得番嗰6年,其實如果你係行為良好,你自己都知道,係唔需要坐6年,其實係早過6年可以出嚟,或者4年已經可以出到嚟,咁你就自己好自為之,媽媽就係希望個仔出番嚟嗰日,係做番一個好人,亦都繼續支持媽媽,咁就唔好去做--媽媽就千祈唔好去做傻事,即係最主要就係呢一啲嘅講法就係,基本上我唔可以因為媽媽係有呢一個情況就係話你要坐輕啲,因為我覺得對個社會要有一個嘅負擔,即係呢個負責,係咪?
咁就呢一個販運危險藥物罪,正式嗰個判刑就係6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