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黃伊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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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販運危險藥物,指控她於2014年11月18日,在香港九龍黃大仙下邨(二區)龍輝樓(原文照錄)地下外,非法販運危險藥物,即內含44.7克氯胺酮的66.5克粉末。

Case No.DCCC 55/2015
Court
District Court
Date07 Oct 2015
Judge
Case Document
100%Judiciary

DCCC 55/2015

香港特別行政區

區域法院

刑事案件2015年第55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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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香港特別行政區  
   
  黃伊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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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審法官: 區域法院暫委法官黃國輝
日期: 2015年10月7日上午11時10分
出席人士: 伍穎珊小姐,為外聘大律師,代表香港特別行政區
  楊若全先生,由法律援助署委派的鄧兆文律師行延聘,代表被告人
控罪: [1] 及 [2] 販運危險藥物(Trafficking in a dangerous dru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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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刑理由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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控罪(一)

1.販運危險藥物,指控她於2014年11月18日,在香港九龍黃大仙下邨(二區)龍輝樓(原文照錄)地下外,非法販運危險藥物,即內含44.7克氯胺酮的66.5克粉末。

答辯

2.被告人認罪,同意案情,裁定係罪名成立。

3.被告人也被控第二項控罪,但控方申請留在法庭檔案,本席

予以批准。

案情

4.於案發當日晚上十時許,警員在黃大仙下邨執行反毒品行動。警員見到被告人在現場形跡可疑,於是上前截停被告人。搜身後,在被告人的背囊內搜到一個黑色膠袋,內藏五個膠袋,共載有66.5克粉末,內含44.7克氯胺酮。警員拘捕被告人。警誡下,被告人承認幫“肥威”帶有關毒品,以賺取每包80元的酬勞。

被告人的背景

5.被告人年24歲,中四學歷,任職髮型學徒。她有六年吸食氯胺酮的習慣,現在身受其害,引致小便有失禁的情況。

量刑

6.在判刑時,本席考慮了以下各點:

(1)本案的案情,涉及44.7克氯胺酮;

(2)被告人的求情各點;

(3)被告人紀錄良好。

7.就涉及販運氯胺酮,上訴庭在S for J v Hii Siew-Cheng [2008]3HKC323一案已作出判刑指引。其指引是10至50克氯胺酮的刑期為4至6年。

8.本案涉及44.7克的氯胺酮,即尚有5.3克便達致50克,即

6年的刑期。按比例計算,大約是5年8個幾月的刑期。

判刑

9.在考慮過本案的情況、被告人的背景等各方面的情況。法庭以68個月的監禁作為量刑起點。在考慮過辯方呈上的案例Jardin Rodela Maningas(CACC 278/11)的案例後,本席認為可採取相類似的扣減。在扣減後,定為63個月的監禁。被告人是即時認罪的,也有三分一的扣減,經扣減後,判被告人監禁42個月。

  黃國輝
  區域法院暫委法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