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黃伊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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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販運危險藥物,指控她於2014年11月18日,在香港九龍黃大仙下邨(二區)龍輝樓(原文照錄)地下外,非法販運危險藥物,即內含44.7克氯胺酮的66.5克粉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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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CCC 55/2015 香港特別行政區 區域法院 刑事案件2015年第55號 ----------------
---------------- 控罪(一) 1.販運危險藥物,指控她於2014年11月18日,在香港九龍黃大仙下邨(二區)龍輝樓(原文照錄)地下外,非法販運危險藥物,即內含44.7克氯胺酮的66.5克粉末。 答辯 2.被告人認罪,同意案情,裁定係罪名成立。 3.被告人也被控第二項控罪,但控方申請留在法庭檔案,本席 予以批准。 案情 4.於案發當日晚上十時許,警員在黃大仙下邨執行反毒品行動。警員見到被告人在現場形跡可疑,於是上前截停被告人。搜身後,在被告人的背囊內搜到一個黑色膠袋,內藏五個膠袋,共載有66.5克粉末,內含44.7克氯胺酮。警員拘捕被告人。警誡下,被告人承認幫“肥威”帶有關毒品,以賺取每包80元的酬勞。 被告人的背景 5.被告人年24歲,中四學歷,任職髮型學徒。她有六年吸食氯胺酮的習慣,現在身受其害,引致小便有失禁的情況。 量刑 6.在判刑時,本席考慮了以下各點:
7.就涉及販運氯胺酮,上訴庭在S for J v Hii Siew-Cheng [2008]3HKC323一案已作出判刑指引。其指引是10至50克氯胺酮的刑期為4至6年。 8.本案涉及44.7克的氯胺酮,即尚有5.3克便達致50克,即 6年的刑期。按比例計算,大約是5年8個幾月的刑期。 判刑 9.在考慮過本案的情況、被告人的背景等各方面的情況。法庭以68個月的監禁作為量刑起點。在考慮過辯方呈上的案例Jardin Rodela Maningas(CACC 278/11)的案例後,本席認為可採取相類似的扣減。在扣減後,定為63個月的監禁。被告人是即時認罪的,也有三分一的扣減,經扣減後,判被告人監禁42個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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