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曾惠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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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上訴人在暫委特委裁判官屈麗雯(以下簡稱裁判官)席前經審訊後被裁定一項「不小心駕駛」罪罪名成立,罰款$1,300,上訴人現就定罪提出上訴。
Cites 1 cas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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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CMA 110/2015 香港特別行政區 高等法院原訟法庭 刑事上訴司法管轄權 定罪上訴 案件編號:裁判法院上訴案件2015年第110號 (原九龍城裁判法院傳票2014年第32699號)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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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 案 書 1.上訴人在暫委特委裁判官屈麗雯(以下簡稱裁判官)席前經審訊後被裁定一項「不小心駕駛」罪罪名成立,罰款$1,300,上訴人現就定罪提出上訴。 控方案情 2.控方第一證人陳女士在2014年4月9日下午4時45分左右駕駛私家車在雅息士道東行時見到上訴人的的士停在同一行車線的左邊路面,部份車身騎在行人道上,正在上客。陳女士繼續前行,稍為靠右,準備在路口左轉窩打老道時,突然聽到她的車左後方有聲。陳女士停車,然後見到該的士的司機開窗罵她,的士然後開車離開。陳女士隨即開車尾隨的士,在窩打老道九龍塘會外截停的士,然後報警。 3.控方第二證人警員到場後作出了一個交通意外報告。控方第三證人警員則就本案為陳女士錄取證人口供。 辯方案情 4.上訴人選擇不作供,也沒有傳召任何證人。 裁判官的裁斷 5.裁判官裁定陳女士作供簡單直接,沒有不合邏輯或不合理的地方,裁定接納陳女士的證供,碰撞是由於上訴人當時的駕駛缺乏適當的謹慎和專注而導致,裁定上訴人不小心駕駛罪名成立。 上訴理據 6.扼要地說,上訴人指裁判官錯誤接納控方第一證人陳女士的證供。 7.裁判法院上訴是以重審方式處理,就裁判官對事實和證人可信度的裁斷,除非裁判官的裁斷明顯犯錯,否則本席沒有法理基礎干預裁判官的裁斷[1]。 8.上訴人指出,基於陳女士所繪畫的草圖,即證物P6和P7(6),上訴人的的士在碰撞後不可能立即離開現場。既然陳女士對碰撞後汽車位置的證供不肯定,陳女士對碰撞前和碰撞一刻雙方車輛的位置也一定不肯定,因此裁判官錯誤接納陳女士有關碰撞發生過程的證供。 9.本席不同意上訴人的說法。裁判官在裁斷陳述書第13段已經如下處理這當時的答辯理據:
10.本席同意裁判官的分析。根據陳女士供詞,她在照片繪畫的位置「畫得不好」,裁判官有權接納她的解釋,裁判官對陳女士這部份證供是否可信的裁斷沒有犯錯。再者,案件的重點是上訴人的車輛是否曾經碰撞陳女士的車輛,陳女士沒有任何理由需要就的士是否能夠即時離開而說謊。這上訴理據不能成立。 11.上訴人指陳女士與後來到場的警員之間的供詞上的矛盾顯示陳女士的證供有不可信之處,裁判官因而錯信陳女士。 12.上訴人所提出的種種理據已經由裁判官在裁斷陳述書中如下處理:
13.對於陳女士證供是否可信方面,本席必需首先指出裁判官有著對證人耳聞目睹的優勢,本席則只是透過謄本閱讀供詞內容,一如以上提到,若非裁判官的裁斷明顯犯錯,本席沒有法理基礎干預裁判官的裁斷。 14.裁判官在考慮陳女士的可信度時指出陳女士在與警員溝通時的心態,就是事發當天是陳女士第一次駕車被撞,當時仍然處於「震驚」狀態,陳女士假設警員已經把所有內容寫下來,沒有細看下便簽署確認。陳女士在被碰撞後被罵,的士更隨即駛開,陳女士要立刻駕車追趕上訴人,心情在警員到場後也未能及時平復完全可以理解,也不是固有地不可能。裁判官留意到陳女士作供時「反應坦率」,沒有隱瞞。這是裁判官的第一手觀察所得的結論 。本席認為裁判官對兩位證人證供間矛盾的處理正確,裁斷沒有不合理或不合邏輯的地方,也沒有犯錯,本席沒有法理基礎干預裁判官對陳女士作供可信度和可靠度的裁斷。這上訴理據不能成立。 15.由於上訴人選擇不作供,這意味著上訴人沒有提出任何證供來削弱、反駁或解釋控方所提出的證據。與此同時,本席認為上訴人的案件理論屬固有地不可能,理由如下。 16.若兩車曾經發生碰撞,方式只有兩個:第一,上訴人在陳女士車輛駛過時向右移動的士導致車頭與陳女士左邊車身接觸;或第二,陳女士車輛駛過的士時靠得太近的士而導致左邊車身接觸到上訴人的士的右前方。兩個碰撞方法也可以留下照片中可見到的損毀狀況。 17.但是,若碰撞是因陳女士靠得太近的士而導致,為何的士司機會不在碰撞後立即下車看看就離開現場?無論上訴人的的士是自己車或是租用車,若有損毀,上訴人也可能要負責維修費用。雖然最後發現的士沒有損毀,但這是離開了碰撞現場後在窩打老道九龍會外被陳女士截停後才知道的事。沒有證據顯示雅息士道碰撞時的路面不容許上訴人立即把車停定和下車檢視車輛,作為職業司機,的士被其他車輛碰撞後而不立刻下車查看是固有地不可能的事情。 18.相反地,控方的案件理論合情合理。陳女士在車輛接近路口時必須留意前方大路窩打老道的交通情況。的士在左前方停定,有部份車身騎在行人道上,正在上客,陳女士可以假設的士不會突然駛出,也可以假設的士在上客後駛出前會留意右邊交通情況,陳女士於是沒有太留意的士在碰撞時的移動方式。當陳女士車輛駛過的士右前方時突然聽到聲音,隨即望向左方,見到上訴人在罵她,但又隨即駕車離開。陳女士自知沒有錯因此意識到的士司機是要逃跑,於是立刻尾隨,然後截停的士。陳女士的案情絲絲入扣,沒有不合邏輯的地方,也絕對不是固有地不可能。 19.當然,案件審訊不是比較誰的案件理論比較好,比較合理,舉證的責任依舊在控方。 20.陳女士的證供沒有固有不可能的地方,裁判官對陳女士證供的可信和可靠度的裁斷沒有犯錯,裁判官已經就證人證供中出現的矛盾作出正確處理和解釋,本席沒有法理基礎干預裁判官的各項裁斷。 結論 21.上訴人的上訴理據皆不能成立。裁判官的事實裁斷和對證人可信和可靠度的裁斷沒有不合理或不合邏輯的地方,沒有犯錯,本席沒有法理基礎干預裁決。控方在毫無合理疑點的衡量準則下證明上訴人當時駕駛的士,在陳女士車輛經過的士時駛出,由於上訴人缺乏應有的謹慎和專注,導致的士右前方與陳女士車輛左邊車身發生碰撞,造成照片可見的損毀狀況,上訴人的駕駛屬不小心駕駛,裁判官的定罪裁決沒有錯誤,沒有不安全或不穩妥的地方,裁定駁回上訴人的定罪上訴,維持原判。 訟費 22.不作任何訟費命令。
答辯人:由律政司高級檢控官關百安代表香港特別行政區 上訴人:由何伯華律師行轉聘麥樂允大律師代表 [1] 參考案件 HKSAR v Ip Chin Kei, HCMA 301/2011 第65(5)段 |
Cases cited in this judgment