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陳家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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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被告人陳家松經審訊後被裁定一項接受利益罪行罪成–違反香港法例第201章《防止賄賂條例》第9條,涉及賄款1,000,000元;被告人的另外一項欺詐罪在聆訊時已被裁定毋需答辯,予以撤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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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ase No.DCCC 319/2015
Court
District Court
Date25 Sep 2015
Judge
Case Document
100%Judiciary

DCCC 319/2015

香港特別行政區

區域法院

刑事案件2015年第319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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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香港特別行政區  
   
  陳家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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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審法官: 區域法院法官沈小民
日期:  2015年9月25日下午3時49分
出席人士: Mr Newman WONG,為外聘律師,代表香港特別行政區
  Mr David MA leading Ms Renee CHENG,由梁家駒律師行延聘,代表被告人
控罪: [2] 代理人接受利益(Agent accepting an advantag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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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刑理由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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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被告人陳家松經審訊後被裁定一項接受利益罪行罪成–違反香港法例第201章《防止賄賂條例》第9條,涉及賄款1,000,000元;被告人的另外一項欺詐罪在聆訊時已被裁定毋需答辯,予以撤銷。

2.案發時被告人是香港一間上市公司ABC佳訊(股份代號0030)的執行董事兼副主席。2009年10月2日,被告人和陳錫榮、黃青會面(陳錫榮是金廣有限公司唯一的股東及董事;黃青是金盞唯一的股東及董事),期間陳錫榮代表金廣與黃青簽訂一份股權轉讓協議書。在2009年10月5日,被告人建議公司收購金廣,同日董事會通過決議,決定收購金廣。10月12日,ABC佳訊與金廣正式簽訂收購協議。2009年10月28日下午時份,被告人和陳錫榮乘坐由鄭浩駕駛的私家車從深圳來香港。陳錫榮先到上環德輔道中一間中銀分行提取1,000,000元現金,其後鄭浩將此1,000,000元現金存入被告人在信德中心的中銀分行。同日黃昏,被告人和陳錫榮乘坐由鄭浩駕駛的同一輛私家車離開香港返回深圳。到2011年1月份,各方就收購事宜終止有關協議。

3.被告人現年60歲,內地人,過往沒有刑事紀錄。求情時辯方律師簡單介紹被告人的家庭狀況,指被告人太太和一名19歲女兒在內地居住。被告人於2014年7月被廉署拘捕及羈留兩天後獲擔保外出,但不得離開香港。從那時開始,被告人一直未能與家人團聚。律師指其女兒出現情緒問題,曾經做出自殘的事情。辯方律師強調這次被告人受賄並沒有令公司有所損失, ABC佳訊收購不成已取回全部訂金,並獲得二千二百多萬元賠償損失。

4.貪污是其中一種最令人厭惡的罪行,這罪行令社會出現很多不公平、不公義的現象,而犯事者卻可以藉此自肥。法庭是絕對不會姑息這一類罪行,一直強調判刑需要具阻嚇作用,藉此希望社會變得更廉潔、更公平。

5.被告人是經審訊後被定罪,考慮了被告人的年紀、過往沒有刑事紀錄、犯案時是上市公司董事、收取賄款$1,000,000並非小數目,就第二項控罪判監3年。

6.另外,考慮到被告人犯案時是上市公司董事,在公司業務上收取賄款,本席認為被告人不適合繼續管理公司,特別是上市的公司。本席根據《公司(清盤及雜項條文)條例》第168E條,頒令取消被告人的董事資格為期5年;同時頒下一個原物歸還令,頒令被告人所收受的1,000,000元賄款悉數繳付ABC佳訊,由今天起計兩個月內繳付。

  沈小民
  區域法院法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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