唐 對 蘇

Read the full judgment text of FCMC 13350/2014 on BabelCite. This Family Court judgment was delivered on 18 September 2015 before 陳振國法官.

Matrimonial proceedings – Financial relief – Children maintenance – Lump sum – Matrimonial home proceeds – Parties married in 2001 in Mainland China with two sons – Matrimonial home sold with proceeds deposited in court – Husband absent since 2014 – Court considered children's needs and wife's financial situation under s.7 Matrimonial Proceedings and Property Ordinance – Court ordered lump sum payment of 1,080,000 HKD for children's maintenance – Court funds paid to Wife via Legal Aid – Costs reserved – Declaration of satisfaction with children's arrangements

Legal issues: Financial relief for children

Outcome: Order for lump sum payment of 1,080,000 HKD for children's maintenance. Court funds paid to Wife.

Case No.FCMC 13350/2014
Court
Family Court
Date18 Sep 2015
Judge陳振國法官
Case Document
100%Judiciary

FCMC 13350 / 2014

香 港 特 別 行 政 區

區 域 法 院

婚姻訴訟案件編號 2014 年第 13350 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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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呈請人
 
答辯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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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審法官 : 區域法院陳振國法官內庭聆訊 (非公開)
審訊日期 : 2015年 9月 17 日
判決日期 : 2015年 9月 18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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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 案 書

(附屬濟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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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這是一宗有關附屬濟助申請的審訊。

2.在判案書中,本席將稱呈請人為「妻子」;答辯人為「丈夫」。

背景

3.訴訟雙方於2001年在內地結婚。

4.雙方婚後育有兩名兒子:

(1) 大兒子,現年13歲,是一名中學生,現與妻子同住。

(2) 二兒子,現年7歲,是一名小學生,現與妻子同住。

5.妻子基於丈夫的行為,於2014年提出離婚呈請,法庭於2015年4月9日頒發暫准離婚。

6.有關兩名兒子的管養權方面,法庭於2015年5月13日頒令將管養權交給妻子,丈夫則有合理的探視權。

7.有關附屬濟助方面,訴訟雙方曾聯名擁有一間位於天水圍的居屋單位 (「前婚姻居所」) ,但據妻子所說,由於丈夫欠下不少債項,更於2014年2月後不知所蹤,這導致債主上門騷擾,最終前婚姻居所遭銀行收回拍賣,所得餘款中的890, 000元已經法援處支付給妻子,但由於妻子須要償還之前向親友所借下的債務,她現時只擁有餘下的約110, 000元。至於賣樓的其他餘款913,314.29元,已於2015年7月6日由承押人存入法庭有待本案的栽決。妻子現時要求法庭頒發一個附屬濟助命令,將該913,314.29元支付給妻子,作為兩名兒子的贍養費。

8.由於丈夫一直都缺席聆訊,法庭在信納丈夫已得到代替送達的通知後,決定在今天進行正式的審訊。

法律

9.在考慮附屬濟助申請時,本席首先要考慮香港法例第192章《婚姻法律程序與財產條例》第7條的條文。本席現將有關的條例節錄如下:-

「7. 法庭在決定根據第4、5及6條作出何種命令時須顧及的事宜

(1) 法庭在決定應否就婚姻的一方而根據第4、6或6A條行使權力,以及若行使該等權力則應採取何種方式時,有責任顧及婚姻雙方的行為和案件的所有情況,包括顧及下列事宜─

(a) 婚姻雙方各別擁有的或在可預見的將來相當可能擁有的收入、謀生能力、財產及其他經濟來源;

(b) 婚姻雙方各自面對的或在可預見的將來相當可能面對的經濟需要、負擔及責任;

(c) 該家庭在婚姻破裂前所享有的生活水平;

(d) 婚姻雙方各別的年齡和婚姻的持續期;

(e) 婚姻的任何一方在身體上或精神上的無能力;

(f) 婚姻雙方各別為家庭的福利而作出的貢獻,包括由於照料家庭或照顧家人而作出的貢獻;

(g) 如屬離婚或婚姻無效的法律程序,則顧及婚姻的任何一方因婚姻解除或廢止而將會喪失機會獲得的任何利益(例如退休金)的價值。

(2) 在不損害第(3)款的規定下,法庭在決定應否就家庭子女而根據第5、6或6A條行使權力,以及若行使該等權力則應採取何種方式時,有責任顧及案件的所有情況,包括顧及下列事宜─

(a) 該子女的經濟需要;

(b) 該子女的收入、謀生能力(如有的話)、財產及其他經濟來源;

(c) 該子女在身體上或精神上的無能力;

(d) 該家庭在婚姻破裂前所享有的生活水平;

(e) 該子女當時所受到的和婚姻雙方期望該子女所受到的教育方式;

並且有責任盡量在切實可行範圍內,以及在顧及第(1)(a)及(b)款所述有關婚姻雙方的考慮因素後在盡可能公正的情況下,行使該等權力,使該子女享有某程度的經濟狀況,而該經濟狀況是該婚姻若非破裂和該婚姻的雙方若能恰當履行對該子女的經濟負擔及責任,該子女本可享有者。」

討論

10.就本案的案情而言,本席留意到以下事實:-

(1) 妻子現年45歲;丈夫39歲。

(2) 雙方於2001年結婚,於2014年進行離婚呈請。這是一段13年的婚姻。

(3) 妻子由於要照顧兩名分別為13歲及7歲的兒子,因此未能全職工作,但據她所說,她將於2015年10月開始以兼職形式工作,她估計月入約4,000元。

(4) 在婚姻持續期間,丈夫提供了家庭的部份經濟來源,但從2014年2月起,丈夫開始失蹤,妻子需靠親友的支持及綜援金才可勉強渡日。

(5) 從本案的發展來看,丈夫在未來會供養兩名兒子的機會可說是非常低。換句話說,兩名兒子將來的供養責任將會由妻子一人承擔。

(6) 有關支出方面,現時妻子及兒子的每月需要約為18,500元(文件夾92-93頁),本席認為以一個3人家庭來說,這是一個合理的開支。在各項支出中,包括家庭一般開支10,500元 (當中有5, 000元是租金支出)以及約5, 000元為兩名兒子的支出。如將一般開支中的約三份二當為兩名兒子的開支(即約7, 000元),即兩名兒子的每月總需要為約12, 000元,一年即為約144, 000元。

(7) 妻子現時擁有的個人資產只有約110,000元。

(8) 據妻子所說,當前婚姻居所於2007年購入時,其中的首期95,470元全部是由她的積蓄或透過她向家人的借貸來支付,因此,她為購入前婚姻居所作了非常大的經濟貢獻。

11.本席考慮過本案的所有情況後,認為一個合理的做法就是將現存於法庭的售樓餘款作為兩名兒子將來的贍養費,以保障他們在未成年前的生活需要。

12.從以上的分析可見,兩名兒子現時的每月需要為12, 000元,由於大兒子的年紀大些,因此,本席認為當中的7, 000元應視為大兒子的需要,而5, 000元則為二兒子的需要。以此計算,大兒子由現在至成年還有約5年時間,如以每月7,000元計算,一年即為84,000元,五年即為420,000元。

13.至於二兒子方面,需要為每月5, 000元,一年即為60, 000元,11年即有660, 000元的需要。他與大兒子的總需要是1,080,000元。

14.以此計算,現時存放於法庭的售樓餘款只可勉強滿足兩名兒子直至成年的需要,因此,本席認為一個合理的做法,就是將現存於法庭的售樓餘款全數支付給妻子,以作兩名兒子直至成年的贍養費。

命令

15.基於以上理由,本席現頒發以下的附屬濟助命令:

(1) 丈夫須支付整筆性付款1,080,000元給妻子,作為兩名兒子的贍養費,其中420,000元作為大兒子的贍養費,另外660,000元作為二兒子的贍養費。

(2) 現存放於法庭中的913,314.29元及利息(如有的話)將即時透過法律援助處處長全數支付給妻子,以滿足部份的兒子贍養費令。

訟費

16.由於妻子申請勝訴,理應得到有關訟費,包括保留訟費。至於妻子本身的訟費,則按法援規則進行評定。

滿意子女安排的聲明

17.本席亦頒發一個滿意子女安排的聲明。

  ( 陳振國 )
  區域法官

呈請人:由陳陳律師行陳律師代表

答辯人:缺席聆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