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秦冬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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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被告人承認一項販運危險藥物罪, 違反香港法例第134章《危險藥物條例》第4(1)(a)及(3)條。

Cites 1 case

Case No.DCCC 340/2015
Court
District Court
Date12 Oct 2015
Judge
Case Document
100%Judiciary

DCCC340/2015

香港特別行政區

區域法院

刑事案件2015年第340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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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香港特別行政區  
   
  秦冬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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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審法官: 區域法院法官郭偉健
日期: 2015年10月12日下午12時42分
出席人士: 律政司檢控官許顯祖,代表香港特別行政區
法律援助署委派李倩文由黃律師事務所延聘,代表被告
控罪: 販運危險藥物 (Trafficking in a dangerous drug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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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刑理由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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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被告人承認一項販運危險藥物罪, 違反香港法例第134章《危險藥物條例》第4(1)(a)及(3)條。

案情

2.被告人認罪時承認以下案情。

3.2015年2月10日下午大約5時許, 2名便裝男警員和1名便裝女警員在港鐵鑽石山站附近的巴士總站巡邏, 看見被告人形跡可疑, 於是截停她, 並且表露他們的身份。女警員跟著向被告人進行搜身, 在被告人的外套右前袋內發現一個膠袋, 載有6個可再封口膠袋, 各載有一個可再封口膠袋, 內有懷疑危險藥物。

4.這些懷疑危險藥物其後經政府化驗師確定為內含6.36克氯胺酮的共15.4克粉末。它們的估計市值約為港幣763.2元。

5.在女警搜出毒品後, 被告人被捕。在警誡下, 被告人承認, 為了賺快錢來幫助丈夫還債, 所以替人運送毒品。

6.警員其後押送被告人返回黃大仙警署。在警署內, 警員在被告人身上檢獲現金港幣1,750元及兩部手提電話。

7.在其後的警誡錄影會面中, 被告人供稱, 由於丈夫公司的資金週轉不靈, 導致丈夫欠債纍纍。在案發前大約兩個星期, 她在住所附近認識一位名叫「黑仔」的人。黑仔問她是否有興趣運送「K仔」。她答應對方, 並且將她的手提電話號碼交給黑仔。在案發日中午12時左右, 黑仔在電話中給她指示。被告人跟著按照黑仔的指示, 在灣仔從一名身份不詳的男子接過一個載有7包氯胺酮的黃色膠袋。她然後帶著氯胺酮前往將軍澳, 在該處將其中一包氯胺酮交給一名男子, 並且向該男子收取港幣400元。她跟著帶著餘下的氯胺酮前往鑽石山, 但抵埗後不久便被警員拘捕。被告人承認, 黑仔答應她, 每送一次貨, 她會得到港幣100元作為酬勞。

犯罪紀錄

8.被告人是初犯。

個人及家庭背景

9.被告人現年27歲, 在中國雲南出生。父母在2004至2005年左右離婚, 被告人與父親和家姐在雲南居住。被告人在14歲來到香港與母親團聚。母親現時57歲, 是一名美容師和按摩師。父親現年62歲, 家姐是33歲, 她們仍然在雲南居住。被告人接受教育至中五。她在2010年6月結婚。丈夫現年29歲, 曾經在中國大陸開設一間蔬菜批發公司, 現時不知所蹤。被告人在被扣押之前與家公和家婆在鴨脷洲居住, 照顧他們的生活起居。被告人曾經在咖啡室任職兼職侍應, 月入約4,000元。被告人經已取得法律援助, 替她採取法律行動, 與丈夫離婚。

減刑陳詞

10.辯方大律師指出, 自從被告人認罪之後, 直至判刑今日的大約三個月時間, 被告人試圖協助警方, 但需要從她的手提電話裡取回有關的語音訊息, 但是, 她的電話現時不能運作, 即使透過警方電腦技術支援組也不能開啟電話, 因此, 被告人未能提供協助。

11.辯方大律師替被告人呈上由被告人及她母親撰寫的求情信。根據信件的內容和大律師的陳詞, 被告人在單親家庭長大, 渴望有完整家庭生活, 婚後以為可以過著美滿生活。但是, 丈夫婚後需要經常在大陸工作。在她們結婚一年後, 丈夫經已約會其他女性, 並且有賭錢的習慣, 導致欠下很多債項。被告人對丈夫的不當行為完全不知情, 只是當有人到她們在上水租住的地方追債時才知道丈夫欠下巨款, 當時還以為丈夫只是在生意上出現週轉問題。被告人開始非常擔憂, 並且替丈夫向兩名朋友一共借貸港幣40,000元, 然後每月替丈夫償還每名朋友800元。在被扣押前, 被告人尚有大約10,000元未清還。

12.在2013年, 被告人的丈夫向被告人的母親借貸港幣合共20多萬元。辯方大律師呈上一張由被告人丈夫寫下的借據。當丈夫向母親借錢時, 被告人仍然不知道丈夫花錢在女色和賭博上。

13.2014年, 債主再次臨門, 向被告人追討大量丈夫欠下的債項。被告人致電給丈夫, 丈夫說會處理, 但其後失去蹤跡。被告人出於驚慌, 搬離結婚居所, 與家公和家婆在鴨脷洲居住, 亦因此在犯案前兩至三個月遇上案情所述的黑仔。黑仔是丈夫的朋友。辯方大律師說, 被告人曾經告訴警方認識了黑仔兩個星期, 但其實這是不正確, 只不過當時被告人想淡化與黑仔認識的程度, 將認識的時間說短了一些。大律師說, 被告人與黑仔談及丈夫的情況, 亦有在黑仔面前哭泣。黑仔得知被告人在財政上和精神上的不如意後, 便建議被告人吸食氯胺酮減壓, 並且起初免費提供毒品給她。被告人在經過一輪心裏鬥爭後終於受到引誘, 每星期吸食氯胺酮兩次。在教識被告人吸毒後, 黑仔便唆使被告人替人攜帶毒品。大律師說, 被告人其實在有工作時可以不接觸毒品, 但是, 當她有數星期沒有與黑仔接觸後, 黑仔致電給她, 最終被告人被說服替黑仔攜帶毒品, 目的是賺取一些金錢。

14.辯方大律師指出, 黑仔曾經告訴被告人, 即使被拘捕, 她只會被判處罰款。由於被告人不閱讀報紙, 也不看電視, 所以她信以為真, 不知道罪行是嚴重的。被告人現時經已非常後悔, 並且對於未能夠償還丈夫欠下母親的債項, 和未能照顧年老的家公和半身不遂的家婆, 感到非常愧疚。

15.辯方大律師力陳, 在犯案前, 被告人在財政上和精神上受到很大的壓力, 才作出了錯誤決定, 現時經已非常後悔。為了改善自己, 即使知道將會被判處監禁, 被告人依然報讀中文大學一些課程, 在獄中修讀, 課程在本月26日開始。大律師替被告人呈上學費收據。大律師要求法庭考慮本案的情節, 從而採納較低的量刑起點, 基於被告人坦白認罪, 並且得到現時男朋友的支持, 希望被告人得到輕判。

判刑理由

16.販運危險藥物是非常嚴重的罪行。即使只是販運小量的危險藥物, 一般的刑罰選擇仍然是即時監禁。倘若法庭要偏離這種刑罰選擇, 案件必須存有非比尋常的情節, 或存有極為罕有的強烈減刑因素。

17.辯方大律師求情時, 非常詳盡地告知本席, 原本是沒有案底及沒有毒癮的被告人淪落至替人販運危險藥物。本席相信, 被告人因為婚姻問題、經濟壓力、未能償還母親債項而感到的愧疚、照顧家公和家婆的辛勞, 和不良份子的唆擺, 導致她首先吸毒, 繼而販毒。但是, 這些情節只可以解釋被告人為甚麼犯法。歸根究底, 被告人仍然是為了賺取快錢而犯法, 這難以構成在判刑原則上的特殊情節, 或強烈的減刑因素。正如辯方大律師陳詞時指出, 法庭有責任確保這個社會不受毒品的損害。在這種情況下, 本席沒有偏離一般判刑的理由。本席裁定, 監禁是唯一恰當的判刑選擇。

18.至於定量方面, 上訴庭經已訂下判刑指引。根據指引, 販運超過1克至10克氯胺酮, 恰當的量刑起點是監禁2至4年: 律政司司長訴許守城[1]

19.本案涉及的氯胺酮份量是6.36克。根據上述判刑指引和事實, 本席裁定恰當的量刑起點是監禁39個月。本席注意到, 被告人販運的氯胺酮極有可能不止這個數量, 因為根據她的招認, 她已將7包氯胺酮的其中一包交給別人, 在被捕時, 只有6包氯胺酮從她身上搜獲。所以, 這個量刑起點對被告人來說經已是最有利。

20.本案沒有加重處罰的因素。

21.至於減刑因素, 辯方大律師告知本席, 被告人曾經嘗試協助控方, 但基於被告人的電話不能夠開啟, 她未能成功提供任何協助。判刑原則相當清楚, 被告人是需要向執法當局提供實際的幫助才可以得到減刑。在本案中, 不論甚麼原因, 被告人始終未能夠提供幫助。因此, 這一點不構成減刑因素。

22.被告人亦聲稱不知道罪行嚴重, 誤信黑仔以為即使被捕只會被罰款。即使所言屬實, 這也不構成減刑因素。

23.本案唯一有效的減刑因素是被告人坦白承認控罪。本席接納, 被告人經已非常後悔, 她亦承諾改過, 及努力改善自己, 做好準備重投社會。不過, 判例非常清晰, 除非有其他特殊的因素, 否則被告人認罪後最大的減刑幅度是減刑三份之一。本案沒有其他特殊的因素。因此, 本席只可以給被告人減刑三份之一。

24.基於以上原因, 本席判處被告人監禁26個月。

  郭偉健
  區域法院法官

[1] [2009] 1 HKLRD 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