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告人承認一項販運危險藥物罪,相關危險藥物為可卡因,即是內含57.7克可卡因的71.4克固體,零售市值估計超過港幣74,000元。
案發日期為2014年7月22日,當日大慨於零晨1時13分,警員進行掃毒行動時於屯門黃金海岸酒店正門搜查被告人駕駛的私家車,搜出一個膠袋,內有三個透明可再封膠袋,內藏可卡因。警誡下,被告人承認他運送該些毒品以獲取港幣300元為報酬。
被告人現時30歲,沒有刑事紀錄,教育程度至中五,職業為物流公司的負責人。代表被告人的潘大律師指,被告人的父親早在被告人小時候已經離開家庭,被告人以及兩名弟妹均由母親獨力撫養長大。被告人完成中五後就一直努力工作,由做跟車開始,一直到現在擁有自己的物流公司,現公司僱有十名司機,每月營業額達三十萬,被告人是第一次犯案,他並非為金錢,而只是一時愚蠢,幫忙朋友。被告人現在已經非常後悔,知道要面對即時監禁,他將失去辛苦建立的一切,原本他計劃與女朋友結婚,但現在都只好告吹。被告人亦曾經希望協助警方緝拿其他販毒分子,但可惜警方已經掌握他所能提供的資訊。
潘大律師亦呈上被告人前僱主以及現時公司員工的求情信,他們都表示被告人是一名工作勤奮的人,是一名好僱主,希望法庭能夠輕判。
販運危險藥物是極其嚴重的罪行,就不同種類毒品,上訴法庭定下了不同的判刑指引,而判刑的輕重是與販運毒品的份量掛勾。就販運可卡因而言,本席應考慮劉德明([1990] 2 HKLR 370)一案中上訴法庭所定下的判刑指引,若販運可卡因的份量高於50克但低於200克,判刑的起點應該為8至12年的監禁。
上訴法庭為販運危險藥物罪所定下的判刑指引,其目的是為達致阻嚇作用,以阻止危害社會的毒品流入市場,一般的求情理由例如經濟問題或者初犯等等,都並不是有效的減刑理由。雖然潘大律師好努力地將被告人的背景以及奮鬥經歷展現於本席面前,但這些因素,以販運危險藥物罪而言,都不是有力的減刑理由。
就本案而言,最有力的減刑理由是被告人能夠坦白認罪。被告人販運可卡因嘅的份量為57.7克,本席酌情採納8年監禁作為判刑的起點,因為被告人認罪,刑期減至五年另四個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