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張大妹
Read the full judgment text of DCCC 655/2015 on BabelCite. This District Court judgment was delivered on 16 October 2015.
1. 被告人承認一項販運危險藥物罪,涉及的毒品是16.3克混合劑含9.13克海洛英鹽酸鹽。
Cites 1 case
|
DCCC 655/2015 香港特別行政區 區域法院 刑事案件2015年第655號 ------------------------
------------------------
------------------------ 判刑理由書 ------------------------ 控罪 1.被告人承認一項販運危險藥物罪,涉及的毒品是16.3克混合劑含9.13克海洛英鹽酸鹽。 案情 2.2015年6月1日下午6時30分左右,被告人準備進入深水埗大埔道87至89號7字樓D室,警員將被告人截停及向她搜身。警員在被告人所持的手袋內找獲三個透明可再封口膠袋,每個均載有白色固體。政府化驗師後來驗到這三個膠袋所含的危險藥物共重16.3克含9.13克海洛英鹽酸鹽。在警誡下,被告人說這些毒品是她自用的。 3.被告人被帶回警署,在警方的進一步訊問下被告人仍然說那些毒品是她自用的,她以7,000元向一名男子買來毒品,被告人說自己有毒癮,每日須吸毒三次。被告人亦說自己在麥當勞餐廳任職,每月賺七八千元。 4.被告人被捕時身上有六千五百多元港幣與及一部手提電話。不過被告人說這些金錢和手提電話都和販毒無關。 5.警方估計涉案的毒品街頭價值為一萬一千多港元。這是以每克毒品混合物值681元計。 6.現於庭上,被告人承認她在案發時管有的危險藥物有大約三分一是留為己用,其餘則作販運。 案底 7.被告人現年47歲,她在1989年至2011年有五次定罪紀錄,其中四次涉及藏毒,分別在1999年、2007年、2009年和2011年。被告人過往去過三次戒毒所。 8.律師說,被告人的個人資料書上的資料都是正確的。該等資料顯示被告人有小六的教育程度,在一所食肆工作。她19歲起開始吸毒。被告人對上一次離開戒毒所是2012年中。律師亦說被告人和丈夫與及一對子女同住。丈夫任司機。一對子女則為學生,分別為16歲及18歲。 判刑 9.辯方律師正確指出劉德明案([1990] 2 HKLR 370)所訂下的販運海洛英判刑指引,即販運不超過10克海洛英(以純度計),判刑起點為2至5年監禁。本案涉及純度為9.13克的海洛英毒品,被告人過往只有管有毒品的紀錄,並無販運紀錄,本席認為本案販運危險藥物罪的原本判刑起點應為四年半監禁。 10.律師亦正確指出,上訴庭在周俊生案(CACC 135/2011)中說,有關的毒品若有部分是留作自用的話,判刑起點可以下調百分之十至百分之二十五。 11.辯方律師說,涉案的毒品有大約三分一是被告人打算留為己用的,控方亦接納此說,本席因此把原本訂下的四年半監禁起點下調百分之十三。另外,被告人認罪,可得如常的三分一判刑扣減。計為整數後,被告人認罪後的刑期為31個月監禁。本席判被告人入獄31個月。
|
Cases cited in this judgment