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張浩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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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上訴人在暫委特委裁判官林慧萍(以下簡稱裁判官)席前經審訊後被裁定一項「不小心駕駛」罪罪名成立,罰款$2,000,上訴人就定罪提出上訴。

Case No.HCMA 361/2015
Court
High Court CFI
Date03 Nov 2015
Judge
Case Document
100%Judiciary

HCMA 361/2015

香港特別行政區

高等法院原訟法庭

刑事上訴司法管轄權

定罪上訴

案件編號:裁判法院上訴案件2015年第361號

(原九龍城裁判法院傳票2015年第1504號)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答辯人 香港特別行政區
上訴人 張浩邦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主審法官 :高等法院原訟法庭暫委法官游德康
聆訊日期 :2015年9月23日
判案書日期 :2015年11月3日

判案書

1.上訴人在暫委特委裁判官林慧萍(以下簡稱裁判官)席前經審訊後被裁定一項「不小心駕駛」罪罪名成立,罰款$2,000,上訴人就定罪提出上訴。

控方案情

2.案發地點為龍翔道西行第三線。案件中4部車輛發生碰撞。控方第一證人駕駛最前的第一輛車,第二證人駕駛尾隨的第二輛車,上訴人駕駛其後的第三輛車。第四輛車的司機沒有出庭作供。裁判官如下撮述控方案情:

「 5. 輕型貨車RB2307司機鄭應龍(PW1)於案發有關時段以車速30-40公里由2線切入3線,約行駛50米後,有私家車從2線切入其行車線引致PW1急踏煞車掣減慢其車速至10-20公里。約1秒後,PW2駕駛之KV170撞其車尾一次,導致其車輛死火。碰撞前,PW1看不見後車情況,亦聽不到任何聲音。

6. 輕型貨車KV170司機林建堤(PW2)於案發有關時段以50-60公里在第3線行駛。駛至案發地點,由於PW1停一停車,PW2打死火燈煞車。PW2停定後,聽到兩聲“磅”“磅”。第一聲是停車後約3秒而第2聲是第一聲後約5秒。第一聲是被告車輛NC5253撞PW2車尾,推前PW2車輛撞PW1車尾。PW2聽到第二聲時已下車,目睹RB9018私家車撞被告車輛,而被告車輛推前PW2車輛。

7. 碰撞後,PW2車輛尾板上有損毁,即車牌對上白色紙側有凹位(如証物P4 17號相片所示)。

8. 盤問下,辯方指PW2在案發現場向警員33454(PW3)只說聽到撞車聲。辯方又稱PW2在2014年10月19日案發後錄取之口供才說出兩次碰撞。辯方更稱PW2在法庭作証時才提出他在第二次碰撞時已下車。PW2解釋沒在口供中向警員說出他在第二次碰撞時已下車是因為警員沒向他發問。

9. 高級警員33454(PW3)確認PW2在案發現場沒向他提及多少聲碰撞聲。」

辯方案情

3.上訴人選擇不作供,也沒有傳召辯方證人。

上訴理據

4.扼要地說,上訴人指裁判官沒有正確地處理控方證人證供間的嚴重分歧,錯誤地裁定控方第二證人為誠實、可靠的證人。

討論

5.根據謄本,控方第二證人就碰撞發生過程的部份主問供詞如下:

「 答[1]:前面架車停一停…跟住咪耷囉…我唔知佢做咩嘢停喎[2]…咁樣停,我梗係耷㗎[3]

問:係。咁好嘞,你話你即刻停喇,咁就之後呢?

答:之後?

問:係。

答:聽到“boom” “boom”囉。…

問:“boom” “boom”兩下係咩嘢意思呀,請問?

答:撞埋黎囉,後面啲車[4]

[5]:兩下車身被撞。我想問下第一下“boom”,即係嘅嗰個撞嗰個—你頭先講嘅“boom” “boom”呀,嗰個。唔好意思,咁你話“boom” “boom” 兩聲,係咪?佢哋係嗰個點樣發生㗎?

答:點樣發生?

問:係嘞。

答:我停低咗之後…前面耷吖,跟住我梗係停喇,你又耷喇,跟住第三架車撞埋黎,應該聽到第一聲,跟住尾—第…

官:等等,吓?停低,跟住就第三架車就…

答:即係第三嗰架喇。

官:即係被告部車喇,撞埋黎你度,咁跟住點話?

答:跟住第四架又兩下喇,聽到,係,聽到兩下。

問:係。

官:嗰兩下代表咩嘢?就係請你慢慢講清楚。

問:係嘞,嗰兩下你話“boom” “boom” 係代表啲乜嘢呀?

答:撞囉。

問:係代表撞。

答:撞,係嘞。

問:撞乜嘢呀?

答:撞到我架車囉。

[6]:邊架撞邊架呀?請你講清楚,即係以你所知,你話聽到兩下“boom” “boom” 吖嘛,咁嗰兩下“boom” “boom”係邊架車撞邊一架車?

答:第三撞到我嗰架,四就同--撞三

問:咁我想問吓個先後次序係如何㗎?你頭先講咗兩個碰撞喇。

答:唔。

問:係咪?個先後次序係點樣㗎?邊一個先㗎?

答:邊個先?

問:你知唔知?

答:第三就撞落我,我第二架吖嘛。

問:係。

答:第三架撞我,第二,四又撞三囉

問:你嘅意思係咪即係話後面架車撞你先?

答:係。

問:跟住然之後最—第四架車就杯落第三架車

答:係,係,係。

問:就再撞埋黎你度呀?你係咪咁嘅意思?

答:差唔多啩。

問:係咪呀?

官:唔係,咪住先。

問:因為我…

答:我都亂哂龍。

[7]:後面車會撞你喇。

答:係吖。

官:跟住就…

答:停低喇,我都。

官:第三——第四部車就撞第三部車喇。

答:係吖,係吖,係。

官:咁究竟撞落你部車車尾嘅次數係幾多次?即係你聽到兩下“boom” “boom”吖。

答:唔。

官:咁但係你嗰個車尾係俾後面部車撞咗幾多次?

問:係。

[8]:兩次吖,係咪呀?係囉,咁樣兩次囉,兩次喇。」

6.本席認為控方第二證人就碰撞發生的描述模稜兩可,主控官的主問中就最重要的部份,即車輛碰撞次序所提出的問題明顯地屬引導性問題,證人對於聽到「蓬蓬」兩聲來自何處和先後次序的形容令人難以理解,在裁判官和主控官輾轉澄清後也不能給予一個清晰答案。

7.另外,證人二在被問及兩聲「蓬蓬」聲之間的時間內有沒有留意後方車輛的情況時,證人二的答案存在嚴重不合理的地方:

「 問:咁好喇,去到第一下被撞,至到第二下被撞之前,嗰個情況係點樣㗎?車尾,嗰個交通情況?

答:我咪答咗你囉。即係咩嘢話?

問:第一下,當你俾人撞咗第一下之後,去到第二下俾人撞之前,嗰個交通情況,後面嗰架車,嗰個交通情況又係係點樣呀?你後面。

答:後面。

問:係,你後面嗰架係咩嘢…

官:有冇留意呀,其實你?

問:係。

答:你即係要—又答咗你。

問:即係其實你冇留意,係咪呀?

官:唔係,你有冇留意呀?

答:吓?

官:即係由第一下你架車俾人撞第一下,到第二下,再俾人撞你部車,咁呢段期間,你有冇留意你後面嗰啲車嘅情況?

答:冇呀。

官:冇留意?

答:撞完之後都落咗車洛。

官:唔係,而家係問緊嗰一個好短嘅時間呀。

答:吓?

官:你有冇留意呀?即係由你部車第一下俾人“boom” 到第二下 “boom” 之間。

答:係。

官:你有冇留意你部車後面嗰啲車嘅情況?有留意定冇留意先,第一件事?

答:落咗車,冇留意喇。」

8.本席認為證人供詞不合理的理由是,當證人二被上訴人車輛從後碰撞後,證人二沒有理由不立刻看看車後方發生甚麼事情,無論是轉頭查看,從倒後鏡查看或從兩邊門鏡查看也好,必定是其中一個必然反應,但證人二卻說他沒有留意,說法不合情理。

9.對於在第一次「蓬」聲前所發生的事情,證人二在主問時的供詞同樣模稜兩可,拖泥帶水,兼難以理解:

「 問[9]:…咁我想問下喺你架車俾人撞第一次“boom”,第一次 “boom”之前你有冇聽到任何啲乜嘢嘅聲?

答:任何嘅聲?

問:係,或者你聽到啲乜嘢吖?喺第一次撞擊,第一次“boom”之前。

答:冇喎,冇聽…

問:冇嘅。

答:冇聲喎,聽到咩嘢聲。

問:大聲啲,唔好意思,我聽唔到。

答:聽唔—冇嘢。

問:冇嘅,係,唔該。咁喺第二次“boom”同第一次“boom”之間,你又有冇聽到任何嘅聲音呢?

答:又係“boom” “boom”囉,我都落咗車咯…即係撞之後,我落咗車咯。

問:係。

答:跟住第四架撞第三架咯。

問:唔。即係淨係—你嘅意思即係話淨係兩下?

答:淨係聽到聲喇,係嘞。

問:“boom” “boom”。

答:係。

問:係。另外仲有一個問題,你頭先話“boom” “boom” 係代表你聽到“boom” “boom”吖嘛,係咪?兩下聲,就代表車俾人撞吖嘛,係咪?你係點樣知道係俾人撞?即係除咗呢兩下“boom” “boom” 之外,你係點樣知道係…

答:後面啲車推咗我前—推咗我上去咯,咁…

問:或者講第一次“boom” 先喇,你聽到“boom”,咁跟住之後呢?

答:之後?之後梗係落車,停車跟住落車喇。

官:唔係,唔係,第一次“boom”。

答:第一次“boom”,你就話兩次係喺—你話第—兩次“boom” “boom”係代表架車俾人撞咗吖嘛,車尾,係咪?

問:唔。

答:你頭先咁講㗎嘛,我係問你,你聽到第一下“boom”之後,你係點樣知道自己係俾人撞?

[10]:唔好意思,唔好意思呀,證人,我嘅意思就係話當你聽到第一下“boom”,咁你頭先話呢一下“boom”嘅聲就係你嘅嗰架車尾就俾人撞吖嘛,係咪?

答:啱吖。

問:我嘅意思就係話,你呢個“boom” 嘅聲聽到之後,你點解係知道你架車尾係俾人撞?你話“boom”吖嘛,你聽到咋嘛,你明唔明白?

答:撞就撞聲囉,即係“boom”囉。

[11]:咁除咗呢樣嘢之外,咁有冇其他嘢係你得知係令到你得知係俾人撞?

官:唔係,你點知嗰下“boom” 嘅車同你部車有關呀?

答:咁佢撞到我架車,梗係知㗎,揸開車。

問:你嘅意思係咪即係話聽到“boom”一聲就同時亦都係你感覺到架車尾俾人撞?

答:係嘞

問:你係咁嘅意思定係…

Mr. Fu:你俾佢自己講。

[12]:有冇咩嘢令你覺得—你聽到“boom”一聲喇,咁跟住有冇啲乜嘢係令妳覺得你當時“boom”嗰一聲係你部車俾人撞咗呀?

答:咁前面推我—成個玻璃隊到第一架咯,爛哂咯,玻璃都,擋風玻璃。

官:你講緊係邊部車擋風玻璃呀?

答:我嗰㗎咯喎,第二嗰架。

[13]:唔好意思,證人,你頭先嘅答案係咪即係話當你聽到“boom”完之後,你架車就俾人推前撞落去前面嗰架車嗰度呀?

答:唔

問:係咁嘅情況?

答:唔。

[14]:…你頭先—頭先你嘅證供就話,停咗車三秒就第一下“boom”,跟住然之後過咗大概五秒就第二下“boom”吖嘛,係咪?

答:係吖。

問:我而家就—頭先我哋就問到第一下“boom”喇,而家我問你第二下“boom”,咁你聽到第二下“boom”之後,你係…

官:你聽到第二下“boom”嗰陣時,你係喺車上面定係落咗車呀?

答:落咗車。

官:落咗車呀?

答:落咗車架啦,係呀。

問:咁你聽到第二下“boom”,你落咗車嘅時候,你見到啲乜嘢呀?

答:見到?見到四車囉咪。

問:唔係,唔係,唔係。你聽到—頭先你話你落車喇,當第二下“boom”發生嘅時候,你已經落咗車喇嘛,你嘅意思,係咪?

答:唔。

問:好嘞。當嗰下“boom”發生之後,咁你見到啲乜嘢呢,同一時間?

答:見到—見到四車相撞吖嘛。

問:四車相撞。

官:…你嘅證供即係話你第一下“boom”,即係俾人後面部車推前咗你部車,撞咗前面部車之後,你就即刻落車。

答:係呀。

官:然後落咗車之後…

答:就第二響喇。

官:你就聽到第二下響?

答:係嘞,係嘞,係嘞。

官:“boom”。

答:係呀。

問:咁我想問下,當你聽到第二下聲“boom”之後呢,你架車嘅狀況係點樣㗎?喺你聽到第二下聲“boom”之後。

答:係。

問:你架車嘅狀況係點樣㗎?

答:車嘅狀況?唔記得喇。

問:你見唔見到呀?

[15]:唔記得喇。」

10.從以上謄本內容可見,證人二就他的車輛是被上訴人車輛碰撞後推前才撞到證人一車輛的說法其實來自主控官的引導性問題,證人二從來沒有在自己的供詞中主動指出車輛被推前的事情,也沒有交代車輛被推前的細節。

11.除了庭上供詞的不足外,證人二的口供紙也與他在證人欄內的供詞有如下出入之處。

12.證人二在他2014年10月19日的證人口供紙內從來沒有提到在證人的車第一次被上訴人的車從後碰撞後他就在短短數秒時間內下車,然後在車外聽到第四輛車與上訴人車輛碰撞的聲音,和看見上訴人的車和證人的車因這第二次碰撞而被推前。

13.本席的看法是這是證人二證供中一個非常重大的漏洞。

14.若證人二真的在第一次被撞後5秒時間內就下車,然後隨即聽到第二次碰撞,這對證人來說必然是一個非常印象深刻的經歷,雖然不致是「死裡逃生」,但證人當時根本沒有時間遠離碰撞地點,而在身邊有四車連環碰撞,即使碰撞不嚴重,任何人也沒有可能忘記向調查的警員提及這重點。

15.再者,口供紙在案發後7星期錄取,證人有充裕時間回想事情,錄取口供過程並非倉促,證人實在沒有任何理由不向負責錄取口供的警員提出這事情。

16.本席認為唯一解釋是證人在證人欄內初次提出的版本並非真相,證人在證人欄內捏造這部份的證供,意圖把證人車輛與前車碰撞的責任完全推卸到上訴人身上。

17.這推論也可以解釋為甚麼證人二就本案這樣簡單的案發經過也不能清晰、直接地在證人欄內交代碰撞時的細節,因為證人根本不是在說實話。

18.證人二在盤問中被問及當4部車中的第一部車從左二線突然切入證人正在行駛的左三線時距離證人車輛有多遠時,證人二的答案是他不記得。然而,若證人二當時專注前方路面在駕駛,他沒有理由不能說出前車切線一刻的距離。證人可能說不出準確距離,但應該可以形容距離證人車輛有多少個車位。但證人的答案就只簡單的說不記得。

19.根據控方第一證人供詞,在他切入了左三線後,前行了約50公尺時,在他左前方的第二線內的一輛私家車突然切入第三線,證人一於是即時緊急煞車,然後在不夠一秒的時間內就被證人二的車輛從後撞上。

20.但是,根據證人二供詞,他在停定後約3秒聽到第一次“boom”聲,若這說法屬實,則明顯地與控方第一證人的事實版本不符,因為證人一在開始急煞至被撞間只相隔少於一秒,而證人二的說法是他在前車急煞後也能及時把車停住,沒有撞上前車,甚至還有時間打「死火燈」,證人二更說,由他開始留意到前車突然停車到證人二自己停定車輛的時間有「大概十秒[16]」,而證人二只在停車後約3秒聽到第一次“boom”聲,然後證人二的車輛被推前才與前車碰撞。

21.因此,根據證人二的事實版本,證人一應該在開始急煞後至少10多秒後才因上訴人車輛把證人二車輛推前與他發生碰撞。證人一和證人二的事實版本有嚴重出入。

22.基於以上對證人二供詞的分析,本席認為證人一的版本真確,證人二的版本不真確。

23.基於以上所有理由,本席認為裁判官對控方第二證人是一名誠實、可靠的證人的裁斷明顯犯錯,本席必須對這部份的裁斷作出干預,裁定控方第二證人不是一名誠實可靠的證人。

24.然而,即使證人二就碰撞的證供不可信或不可靠,不爭議的事實是上訴人的車輛在案發時曾經撞上證人二的車輛,法庭仍然需要考慮上訴人在案發時的駕駛態度是否缺乏合適的謹慎和專注。

25.控方對上訴人在案發時的駕駛態度的證供來自控方第二證人。本席已經裁定他不是一名誠實、可靠的證人。本席進一步裁定裁判官錯誤接納及依賴證人二的供詞來支持定罪。

26.沒有了證人二的證供,本席不知道上訴人在案發時的駕駛態度,也不知道控方第二證人在案發時的真正駕駛態度,因此必然對上訴人的駕駛態度是否不小心存有合理疑點。除了曾經與前車發生碰撞外,控方沒有其他證據證明上訴人的駕駛態度是否缺乏應有的謹慎和專注。

27.無可否認,案發時路面繁忙、多車,一個合理謹慎的駕駛者必然可以預見在有三條行車線的路上若有車輛突然切線,將會導致前車或上訴人自己車輛需要急停。上訴人應該因應這情況而與前車保持合適距離及以較慢車速前進。

28.根據現有證據,上訴人似乎是在前車急煞時來不及把車輛停下而發生碰撞。上訴人的駕駛方式是否不小心實屬可疑,但本席認為控方未能在毫無合理疑點的衡量準則下證明上訴人當時的駕駛態度,也因此未能在同一衡量準則下證明上訴人當時的駕駛態度屬不小心。

結論

29.本席裁定上訴人的定罪上訴得直,推翻裁判官的定罪裁決,撤銷罰款命令。

訟費

30.一如以上提到,雖然控方未能證明上訴人的駕駛態度屬不小心,但上訴人車輛在這樣的環境下與前車碰撞,上訴人的駕駛態度實在是自招嫌疑,裁定上訴人不能得到原審和本上訴的訟費。

(游德康)
高等法院原訟法庭暫委法官

答辯人:由律政司檢控官李佩璣代表香港特別行政區

上訴人:由傅雨康律師行傅雨康律師代表


[1] 謄本23J

[2] 謄本23Q

[3] 謄本23T

[4] 謄本24E

[5] 謄本24I

[6] 謄本24T

[7] 謄本25K

[8] 謄本25Q

[9] 謄本32D

[10] 謄本33E

[11] 謄本33I

[12] 謄本33U

[13] 謄本34B

[14] 謄本34I

[15] 謄本35E

[16] 謄本27S至28C