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李國光 Andy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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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控方案情指出,被告向其居所之屋邨經理要求金錢,否則會作出多項投訴及製造麻煩,管理公司繼而向被告支付了30,000元。數月後,被告再次向管理公司之經理及董事要求支付一年租金,即25,000元及解僱兩名清潔管工,否則會在農曆年間在大堂淋油。被告其後更聲稱在大堂因不小心以致倒瀉油,及後升降機再發現被人淋上白油。被告辯稱從沒有作出任何勒索,只是管理公司找他協助解決工潮,才主動向他支付金錢。另一次則是管理公司為免被告向其公司職員窮追猛打,才主動向被告提出代他支付一年租金。至於升降機大堂淋油事件,首次只是被告不小心所引致,而另一次則與被告完全無關。
Cites 1 cas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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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CCC 388/2015 香港特別行政區 區域法院 刑事案件2015年第388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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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裁決理由書 ---------------- 1.被告被控兩項勒索罪及兩項刑事損壞罪。 2.控方案情指出,被告向其居所之屋邨經理要求金錢,否則會作出多項投訴及製造麻煩,管理公司繼而向被告支付了30,000元。數月後,被告再次向管理公司之經理及董事要求支付一年租金,即25,000元及解僱兩名清潔管工,否則會在農曆年間在大堂淋油。被告其後更聲稱在大堂因不小心以致倒瀉油,及後升降機再發現被人淋上白油。被告辯稱從沒有作出任何勒索,只是管理公司找他協助解決工潮,才主動向他支付金錢。另一次則是管理公司為免被告向其公司職員窮追猛打,才主動向被告提出代他支付一年租金。至於升降機大堂淋油事件,首次只是被告不小心所引致,而另一次則與被告完全無關。 3.根據雙方承認事實(MFI-1),
4.控方共傳召了8名佳富的職員,包括主任、經理及董事等作供,另外亦傳召了3名警員供作。被告亦選擇作供。 證供的撮要 5.PW1沈國智,他是受聘於佳富物業服務有限公司於筲箕灣興東邨的屋邨經理,從2014年12月1日起履新。 6.在12月初,被告到管理處投訴屋邨清潔問題,亦告知稍後會搬到興康樓2008室居住,被告提述上手公司會給予搬遷費,於是被告向沈經理要求其公司給予搬遷、交租及裝修津貼等等。沈經理回應需要向公司匯報及表示不能作決定,被告卻提出「如果唔畀錢,會搞事及製造麻煩。」沈經理感到驚慌,認為「搞事」可大可小,於是通知上司黃穎濤(PW2)。上司之後告知相約被告出來了解其要求,於是在12月7日下午約1時在筲箕灣海寶漁港見面。 7.當日黃穎濤(PW2)、被告及他出席。席上被告提出要求搬遷、交租及裝修等津貼,需要5至6萬元,雙方討價還價後,減為2至3萬元,被告表示同意。過了數天,其上司陳子濠(PW4)說可予付款,吩咐他向被告取其戶口號碼,稍後過數給被告。上司後來告知已入了25,000元給被告。可是約2天後,被告又到管理處,又要求多5,000元,更說「如果唔畀,會搞事。」沈經理說,其實被告常常到管理處投訴,又向他說母親患病,又說在學堂好慘,摺床、洗廁所等等,話唔夠錢使,向他要求金錢。沈經理講述由於自己心軟,又怕事,所以自己先後已給了被告20多次,每次200至1,000元,是自己的錢。沈經理後來到2014年底更辭職,更說「已頂唔順,成日畀錢。」 8.盤問間,他同意當時人手短缺,也聽說過被告在上手管理公司做。當被問及給錢予被告,是否要求被告幫手處理清潔工人問題,證人表明「肯定唔係,是因被告說搞事,普通人也會驚,也怕影響公司。」他也同意辭職轉投其他公司,在該行業也很是平常,也有其他原因所導致。被問及其實被告從沒要求過25,000元,證人表明若被告沒有要求過,又怎會入錢給被告? 9.PW2黃穎濤是佳富的董事,負責公司管理,佳富從2014年12月獲3年合約管理興東邨。約2014年12月初,PW1通知他,興康樓901室的被告要求公司給他金錢,又說「若果唔畀錢,會製造很多麻煩、好多投訴。」他擔心職員會受騷擾,投訴多亦會影響公司日後續約,於是透過PW1相約被告。 10.12月7日下午1時許,他在海寶漁港與被告商談,當時被告更講述他的公司有給他錢,工作且輕鬆,但裝修、搬屋要錢,要求他們給予搬遷、裝修及交租津貼,要求5至6萬元,他便回應「太多。」被告再說2至3萬元,他表示會向公司老闆請示,並無立即回答。後來他向陳子濠(PW4)匯報,由陳先生作最後決定,他也覺得若不付錢給被告,被告會「搞事」。 11.盤問間,他同意若時常被投訴,是會影響公司評分及日後的續約,但他不同意當時曾蘊釀工潮,且大部分前公司的保安員也想留下。至於被指是找被告做協調,證人表明絕對不需要,更不會給予報酬。至於在海寶的會議,他是為了了解被告究竟要甚麼,並無做決定,他同意當時被告並無作出恐嚇。他匯報上司後,後來才知道12月10日有過數予被告。證人亦說,若不給予被告金錢,相信被告會製造麻煩及投訴。至於被告在12月10日及其後也差不多每天仍投訴,證人表示並沒有特別留意他,但相信PW1可能曾提述過。 12.PW3姚志斌,2007年加入佳富。在2014年12月1日起,在興東邨任職物業管理主任,負責興康樓。 13.12月間,被告常到管理處投訴清潔問題,被告原住在901室,後來獲分配可搬遷至2008室,而房署轄下的工程公司會負責該單位的維修,然後交予被告,姚主任亦有份監督。裝修在2015年1月完成,被告也投訴單位噪音及清潔問題。在2014年12月24日,被告作出投訴,於是他與管工到該單位。期間被告與管工楊志明等曾發生肢體衝突,更鬧上警署,但最終和解。 14.在2015年2月9日下午約5時許,被告到其寫字樓表示不小心倒瀉了油漆在9樓,他上到9樓察看,見垃圾桶旁邊有些油漆未乾(見相片P3(5)),他於是買天拿水來清潔(後見P3(6))。被告聲稱棄掉時不小心倒瀉,但印象中證人說現場看不見油罐。到了2月10日下午約3時許,被告再到管理處對他說,昨天並非整蠱他,但他說已預備紙杯,有可能年初一坐𨋢時會唔小心倒瀉在大堂,當時距離年初一僅約一個星期左右。姚主任覺得被告有心「搞事」,於是按下手提電話錄音,把他們的對話錄下來,錄音製作成光碟P4(謄本P4A及P4B)。P4A當中被告特別講及「初一會在大堂仆低,睇下有無清潔,人哋拜年,我梗搞你大龍鳳。」等等(見被告對話13、18)。證人亦指出,謄本中被告說話是在第1、10、13、18、20及27段等等。 15.姚主任講述當天是因被告在較早前投訴面盆有裂痕需更換,於是亦與被告到他的單位處理。被告繼續說不是玩弄他,亦講及9號與其上司陳子濠已接觸過,證人繼而亦用手電錄下其對話(如謄本P4B),當中被告主要講述要求其公司搞掂兩個伙記(第17段),炒佢或調佢(第27段),亦會搞嚴嘉豪(第29段),證人在庭上解說嚴是房署的經理。被告亦講述要求其公司支付一年租金(第17及50段),亦說出會選擇過年倒油(第58段),也說出昨天已令他們頭痕(第58段)。證人說,對話中他的印象是被告想他傳話予公司,要配合被告,但其實公司已表明不會因此事解僱管工。至於被告的租金是每月2,125元。證人也表示擔心被告會在年初一真的倒油漆在大堂。錄音方面,他也給了營運經理。 16.到了2015年2月17日下午約2時半,有住客通知9樓有油漆在升降機門外,於是他上去查看,情況如相片P2(4)、(5)。同日下午4時半左右,被告卻到辦事處對他說,9樓的油漆與他無關。 17.盤問問,他同意被告時常投訴9樓不清潔,於是他已特別指示員工每天在9樓做兩次清潔。至於12月24日相關的兩名職員是莫生及楊志明。而他同意2月9日在辦事處時,被告的聲浪很大,每個人也可聽到,語氣且激動,但其實被告平時的態度也是這樣。 18.PW4陳子濠,他是佳富董事,亦是黃穎濤(PW2)的上司。 19.2014年12月初,黃對他說興東邨有人收陀地,他建議報警,但黃說沒有用,因為對方很專業。後來到12月9日,他到該邨了解情況,獲告知要付30,000元,他說太多,黃說已經講少了,因為對方開口說60,000,他回應是28,000元,於是至12月10日,他自己拿出28,000元返回公司給會計部經理,後來沈經理(PW1)剛到來,他於是再叫他嘗試25,000元。 20.到了2015年2月16日,他到興東邨巡視時,李漢雄經理(PW5)對他說,被告差不多每天也來辦事處。後來他看見被告,便與李經理與被告一起到辦事處外休憩處交談。交談間,被告說自己認識很多房署的人,又說證人的兒子(PW7),被告叫他做太子,做唔到嘢,敷衍佢。被告要求給他25,000元及要兩個清潔員工消失。他回應公司不能負擔這些支出,亦沒有理由解僱工人。被告說自己很熟警例,被告又說可與他做朋友,要求一次過付25,000元給他,證人回應說,上次付了不夠一個月,被告已「搞」他的同事,被告卻說要接媽媽出來過年,等錢使,於是證人便說要考慮,被告也給了他銀行戶口號碼及互相交換電話等等。2月17日被告再找他,他說幫不到被告,被告便收線。怎料當天下午他便收到消息,知道屋邨被人淋油。 21.盤問間,他說2月16日的會面並沒與被告事前預約,只是當日剛看見被告,並非刻意安排。他同意被告「直頭係敲詐」。第一次時沒有報警,只是因為被匯報對方很專業,加上新開邨,同事很多工作做,後來知道被告天天到辦事處投訴,員工很是騷擾。對於房署在2015年2月間回覆被告的投訴信D1至D3等等,證人說應有佳富的同事負責及跟進。 22.PW5李漢雄,他從2014年12月起接替沈先生(PW1),為興東邨的屋邨經理。自上任後,被告已常常來投訴清潔及噪音問題,通常先找姚生(PW3),然後再找他。 23.在2015年2月16日,陳董事(PW4)來巡邨,剛巧被告來查詢投訴的事,看看房署有甚麼回應。被告說看見陳生,有事要向他說,但辦事處的會議室已被其他人使用,於是便一起到了外出休憩處交談(相片P1(41 - 43))的地方。交談間,被告更說自己當過警察,又說在那裡已居住很長時間,媽媽入了院等等,也說要求12個月租金大約25,000元,又要求解僱兩個清潔管工。 24.盤問間,他確認那交談並非事先預約,是被告主動,說有事要與陳生談。他同意被告當時態度斯文,而陳先生當時並無回應被告的要求,但有說過兩個清潔工很幫得手,又勤力。至於信件D1至D3,他說有看過,也作出了跟進,但他並不同意被告沒有提出過任何銀碼等等。 25.PW6江麗妹,是佳富的會計部經理。在2014年12月10日,陳子濠董事(PW4)給了她28,000元現金,並說興東邨沈經理會到取,後來沈經理說只要25,000元,並交付她存入一銀行戶口(入數紙P7)。過了幾天,陳穎僖(PW7)(即陳永濠的兒子)說要多存入5,000元,於是他另外交付了她2,000元,連同上次剩餘的3,000元,共5,000元一起存入了那戶口(入數紙為P8)。 26.PW7陳穎僖,他是佳富的營運經理,亦是陳子濠董事(PW4)的兒子。關於那5,000元是沈經理通知他,於是他找會計支付餘下的2,000元。 27.在2015年2月9日,被告致電找他,提出兩個要求,包括要一年租金,大約25,000元,與及要求解僱兩名清潔管工,他回應說「話唔到事。」被告立即說「即係冇得傾,會開始搞事,初一會在大堂淋油,用地拖在大堂寫字」等等。其實證人之前在2月2日曾在房署安排下,與被告及房署經理等見面,處理被告的投訴。其後他也收到姚先生的錄音,他便向他說不需他處理,會等候陳先生(PW4)回來處理。至於其後2月17日發現淋油的事,他與陳生(PW4)商討後,決定報警。 28.盤問間,他同意2月2日的會議是經房署安排,因應被告的投訴而作出跟進,他並不同意最初曾支付30,000元予被告是為了收買他不作投訴,但認同這是息事寧人的做法,至於是否覺得是敲詐,他同意,並說被告是有勒索成份。他並不同意是他提出過任何金額,而是被告說「如果唔畀錢,會有麻煩發生,會有很多投訴。」至於解僱兩個工人的要求,他同意當時清潔人手不足,但並沒有說過會替他交租一事,反而是被告主動要一年租。對話後,他也有留意事態的發展,也感覺到驚慌,但沒有即時報警,因為他當時不肯定警方會否受理。 29.PW8梁可儀,她是佳富的僱員。在2015年2月17日在興康樓當值,下午2時許收到居民通知,9樓大堂的升降機有淋油漆(如相片P2(4 - 5))。 30.盤問間,她同意被告曾是以往在嘉怡工作時的同事。她說在佳富工作,當主管工資多一點,但保安員則較嘉怡少。她同意當時很多舊員工不滿,有蘊釀工潮,但她不清楚被告有否幫手調停。就淋油此事,經理告知要報警,但警方到場後,沒有拘捕任何人。 31.PW9 DSPC9010沈宏茂,他在2015年2月25日拘捕被告,亦從被告搜獲其電話(P11),在興康樓2008室撿獲一罐油漆,內有少量白油(P12)。盤問間,他同意2008室當時是有裝修進行,他感覺並未入伙。 32.PW10 PC8774吳曉曦,他隸屬網絡安全及科技罪案調查科,他透過電腦軟件,處理被告的手提電話(P11)WhatsApp的通訊,製錄光碟(P13)、謄本P13A。他解釋,例如當中message、check、#1是由手提電話使用者於2015年2月17日打出予慧敏,時間是16:20:41 UTC,UTC是國際時間,在港須加8個小時,即香港時間24:20:41(可參看相片P1(56 - 60))。 33.PW11 DPC34735,駱湛文在2015年2月25日拘捕被告後,在同日16:57至18:31時,替被告進行錄影會面紀錄P6,P6(A)謄本。盤問間,他表示被告從沒表示過要食藥,但他知道後來被告的醫療報告中,顯示被告是患有抑鬱症等等。 被告的會面紀錄 34.在錄影會面中,就被告被指控勒索30,000元一事,被告回應說他從來沒有要求過,而是佳富的沈經理找他到海富酒樓飲茶,並向被告問及是否有人可介紹予他,因為不夠清潔工,與及問及屋邨範圍的情況,因被告是上手管理公司嘉怡的員工(見問答37至76)。被告自己也常時找沈經理投訴,因為屋邨沒有清潔工人,實在太污糟。該日與沈經理及黃董(即黃穎濤PW2)到海寶飲茶只是普通友誼性質(177至180);至於30,000元入到被告的戶口,被告表明沒有勒索過對方,是否對方在行賄他(257至260)。而另一勒索指被告要佳富給他25,000元,否則會作出投訴或製造麻煩,被告表明從沒有要求過,反而是老闆的兒子,俗稱「太子」(PW7)主動要求幫他交租(279至310)。 35.就2015年2月9日在興康樓9樓電梯大堂倒油一事,被告解釋他由9樓拿著杯出大堂時倒瀉了,更立刻通知管理處,麻煩他們上來清潔。而就2月10日與佳富物業主任姚志斌(PW3)的兩次對話被錄音,被告聆聽播放後,被告說聽到有4、5把聲,不知是否他的聲音(361至394)。就次段錄音,被告同意是他的聲音(411至420),被告回應在錄音內,他也有講述太子替他交租(428)。 36.就2月11日佳富的陳穎僖(PW7)收到被告的手電,要求25,000元(即一年租金及解僱兩名清潔管工),否則會製造麻煩等。被告表明從沒如此要求,反而是對方說想替他交租,被告也回應自己申請了綜援,不需對方代交租(443至446)。 37.至於與李漢雄及陳子濠在休憩處3個多小時的對話,是陳先生向他說幫他交租,又說被告媽媽有事,會幫被告等等,當借給被告,但被告從沒有說過數目是多少(451至471)。 38.被告也講述在2014年12月24日平安夜被佳富兩名清潔工人恐嚇,以致女友也不敢上來(552)。至於2015年2月17日9樓大堂升降機門外被淋白油一事,被告說從來沒有做過,他只是在外出時看見(559至576)。而在其2008室找到的白油油漆是姚先生(PW3)給他維修用的,被告自己沒有用過(577至618)。 被告的證供 39.被告作供,他講述在2014年10月時任職嘉怡物業管理行動主任,佳富在10月從嘉怡接手,管理興東邨,但嘉怡當時管理達50多條屋邨,而被告在嘉怡並非管理興東邨的。被告在興東邨興康樓901室居住,但在10月時已獲知可遷往2008室。當佳富接手時,大部分舊的保安員願意受聘佳富,但清潔員工則較少數。 40.約10月初,佳富駐邨的沈經理(PW1)卻主動找他,問及興東邨的運作、伙記情形如何等等。當時部分工人蘊釀離職,沈經理問他可否幫手,紓解同事的情緒。沈經理更對他說,公司不會要他白做,會幫助他,給予金錢,當搬屋津貼作報酬。被告當時在興東邨興康樓901室居住,但已獲知可遷往2008室,被告說他從沒要求過幾多錢,只是沈生說「裝修都五六萬喇。」 41.後來約在12月7日左右,沈生在海寶介紹他的上司黃穎濤(PW2)與被告見面。席間沈先生講述要求被告幫助處理工潮,亦向黃生說會給30,000元給被告當津貼。被告說他盡量試,但他表明從沒要求過金錢。後來沈先生有一天找被告取其銀行戶口號碼,更存入25,000元給被告。其後過幾天,沈生再說有些伙記「話唔做」,要找他再幫手,於是再存入5,000元給他。 42.被告說當時很多同事找他提供意見,被告曾說既然佳富加了200元薪金,又願意一年後再檢討,被告便說可以簽約。 43.至於投訴方面,雖然他在嘉怡工作,他承認常常作出投訴。由於他的居所靠外是近倒垃圾的地方,鄰居倒垃圾途經他的家外時,常時弄污他門外,因此他會就清潔問題作出投訴,也會就噪音作投訴。 44.後來到12月24日下午時分,鄰居的冷飯菜汁又弄污被告的門口,他便向佳富的姚先生投訴。後來清潔員工便上來,竟罵被告為何投訴,更向他吐口水,被告便衝前推開他。雙方發生肢體碰撞,更報警處理。他相信對方是想嚇他,被告後來便向房署及佳富等要求解僱那兩名清潔員工。 45.約在2015年2月2日,房屋署的職員、佳富的李漢雄經理及陳先生(俗稱太子)在管理處會議室開會。被告要求佳富交代清潔員工問題,太子更向他承諾,已安排那些員工不可進入興康樓,但被告後來竟仍然看見他們出現,於是他繼續向房署及佳富等作出投訴。太子隨後便致電找他,問他可否放過兩位伙記,可否與他交個朋友,更說只是求分數,即房署每次巡查時會評分。太子向他說可幫他交一年租,當時被告月租2,125元,但被告則回應因正接受綜援,毋須代他交租等等。太子更向他說那兩個伙記「幫到手」,要把他們留住。 46.到2015年2月9日,被告在901室拿著杯載著漆油,打算上20樓油閘掃邊,怎知出門口時不時小心絆倒,倒瀉了一些油在升降機附近,他趁著未乾便告訴佳富的姚先生(PW3)處理。 47.至於2月10日到辦事處與姚先生的談話,即P4A中第13、18及20段被告說的話,如「初一就梗㗎喇,睇下你有冇清潔吖嘛,人哋嚟拜年,咁我梗係搞你大龍鳳,杯都攞埋。」等等,其實被告根本所說的全都是在發晦氣、發脾氣的說話,況且當時更有其他人在場,他全然並非要恐嚇任何人。而另一段與姚先生的對話(P4B),同樣地,被告說話聲線很是勞氣,例如第17、19、23、58段等,被告說根本亦是在發晦氣,以及在挖苦對方,說話也是情緒高漲,並非想恐嚇任何人。 48.而被告後來與佳富的李漢雄經理及陳董事在辦事處外對談達3個小時,是對方說可否放過兩個伙記,可否傾談,更提出可代交租,但被告回應及要求「起碼調走一個」,更表明有綜援,不需要代交租。陳董事後來更說知道被告媽媽有長期病患,不舒服,想幫他,更取了被告的手提電話及銀行戶口號碼,但對方沒有提及數目,他亦從來沒有要求過任何金錢。 49.至於在2月16日及17日的電話對話中,陳董事更說要讓他考慮怎做,怎料在2月17日,被告竟在9樓電梯間發現有淋油,於是打算告知辦事處,怎知「座頭」說已知道,被告更向姚先生說與他無關,免得被對方誤會。至於在被告的2008室內找到的白色油是姚先生拿上去的,室內其實仍有另一白色油油罐(見相片P1(24 - 28))。 50.被告表明會面紀錄的內容是真實的,他接納為證供。至於他與慧敏的WhatsApp對話(P1(56 - 60)),慧敏是他的熟朋友,也知道12月24日的事,因此當時只是與她說笑,無聊地「吹水」,後來更致電她,道明只是「吹水」等等。事實上,2月17日有人淋油的時候,因仍遲遲未有清理,他一直也有向房署及管理處作出相關的投訴(見信件D4至D6)。 51.盤問間,被告說他在嘉怡工作至2014年12月31日離職,他的工作包括捉拿高空擲物、非法養狗,及在公眾地方倒垃圾和吸煙等事件,他同意佳富沒有要求過他留下。後來他失業,也有領取綜援。至於會面紀錄他被問及為何沒有談及他幫手解決工潮的事,被告說當時亦驚慌,所以沒有說,也怕會說錯。至於屋邨的閉路電視方面,他同意只是地下大堂及升降機內才有等等。 證供分析及裁斷 52.本案牽涉及穿插多宗不同的事故及對話,但其實被告並非爭議確實與上述各控方證人曾作出過對話,只是被告強調在對話中,他從來沒有主動要求過任何金錢,更無作出任何勒索,反而是佳富的董事及經理主動找他幫忙調停,才付錢給他。其後更是佳富擔心被告會窮追猛打,要求解僱其員工,而再次主動說會替被告交一年的租金等等。 53.代表被告的梁大律師強調,就佳富接手後曾蘊釀工潮,雖然佳富的管理層皆否認,但PW8保安員梁可儀卻確認這事,部分員工加薪後才解決問題。因此可見,被告所述佳富付錢給被告作為協助調停一事並非不可能發生。況且證供亦顯示被告是上手管理公司嘉怡的員工,被告也認識很多同事,也會找被告商討等等。 54.可是,若說佳富支付金錢予被告是為找他幫手解決問題,何竟按被告所說,既然他從來沒有要求過任何金錢,佳富又怎會如此主動給予金錢?奇怪的更是為何又會分作兩次支付?被告辯稱期間因有工人不做,佳富才再找他及主動給他金錢,這說法其實難以想像及接納。為何剛接手的管理公司會這樣主動?更莫說被告並無要求過回報,佳富何竟又會如此慷慨,不問成果,不作商討金錢,已如被告所述,先後主動給予合共30,000元予被告?本席實難以接納被告這些解說。 55.其次,就第二次勒索一事,梁大律師指出,應是佳富恐怕被告會窮追猛打,要求解僱兩名員工,才主動說替被告交租一年。從背景來說,被告確是常時作出投訴,況且從P4B謄本,被告與姚主任(PW3)的錄音中第11段至第13段,梁大律師亦指出被告也說過,「喺公司…阿經理同我傾…幫我交租…咁我交租…咁我話唔需要吖…」梁大律師指出,這段錄音是姚主任(PW3)秘密錄取,被告並不知情,被告並無防備,是暢所欲言的,應為可信。 56.可是,這對話並非確實由佳富任何職員主動說出會替被告交租的錄音,而只是被告在自圓其說,在PW3姚主任面前刻意說出,如PW3所述,被告像是透過他要傳話回公司等等。客觀而言,若說又是佳富作主動向被告提出替他交租來換取他不責難其員工,這說法實有違常理。若以金錢作代價,為何佳富又沒有與被告商討金錢數目,又為何除了要求不責難其員工外,佳富何不一併要求被告不再作其他投訴呢?況且,事實亦如錄音中被告已透露(P4A ,第13及18段),被告提述,「會在初一在大堂仆低,睇下有冇清潔工,我梗搞你,乜嘢叫大龍鳳,杯都攞定喇。」以及P4B第50段中被告講述,「我吼佢過年冇人,我將會倒到成個電梯大堂…寫大字咁寫呀…尋日(即2月9日)剩係咁樣,你都頭痕喇…」整個對話中,顯明被告的意圖就是如PW3所述,透過PW3把被告可能會作之事告訴佳富的董事,以作進一步的威嚇。這與被告所述,是佳富主動替他交租,以換取不向其員工責難之說法根本並不相符,否則在對話中,只須談及員工之事已足夠,又何須提及甚麼在過年時行動的事呢? 57.至於兩次刑事損壞的事,2月9日那次無人目擊,梁大律師指出,並無證供顯示是被告故意而行的,可是這與上述被告與姚主任的錄音對話,被告說出「尋日(即2月9日)剩係咁樣,你都頭痕喇。」這說法顯示似乎早一天倒瀉油的事故並非簡單的如被告所述,因不小心所引致。 58.至於2月17日升降機大堂被淋油的事,被告辯稱與他無關,可是從相片P1(1 - 3)所見,真是如寫大字般用白油,在升降機門外塗鴉。從被告的手機中,被告與朋友慧敏的對話中,更附連相片顯示已被油漆塗鴉的升降機門,被告更說「初一做佢」及「冇人睇到」。顯然這事並非與被告無關,被告辯稱這些對話只是與朋友說笑、「吹水」等等,這實在難以成立,事實更是如其錄音所述,被告已是付諸行動了。 59.最後梁大律師亦說,這些錄音的內容與及WhatsApp的內容不應倚賴,應如被告所說,只是在發晦氣或挖苦對方,或只是與友人說笑、「吹水」等等。可是在庭上,聆聽過這些錄音對話後,實難以接納這只是在發晦氣,或挖苦對方、發脾氣等等。對話中被告顯然是想透過姚主任向其公司傳遞訊息,表明若不配合他,被告便會作出行動。顯然從上述各分析所見,被告在會面紀錄及其在庭上的證供並非事實,本席不予接納。 60.可是,即使不接納被告各項的解說,被告並無責任證明任何事情,所有責任全在控方,且須證明至毫無合理疑點的地步,就佳富各職員的證供而言,如上述的證供撮要所提述,他們各人其實是非常詳盡及仔細地交代各人與被告的交談及接觸的細節,這基本上亦是互相支持及相符的,被梁大律師仔細及詳盡的盤問下亦並無動搖,他們均是誠實可靠的證人。 61.首先,就首項勒索罪,如PW1沈經理清楚說出,被告說若不付錢給他,被告會「搞事」及製造麻煩,沈經理也感到驚慌,認為「搞事」實可大可小。誠然,住客就其居所的清潔或噪音問題,可提出各項投訴和要求,以待改善,但這絕不代表被告可向管理公司要求金錢,否則會不斷「搞事」或製造麻煩。當然,本席亦考慮為何管理公司又會屈服而交付先後共30,000元,而竟又在那時不報警呢?但正如PW2指出,他認為對方很專業,報警沒有用。PW4也指出由於新開邨,同事很多工作,被告天天到辦事處投訴,對員工很是騷擾,於是才願意支付金錢予被告等等。但無論如何,被告為求自己獲益,竟以恫嚇方式不當地要求佳富支付金錢,否則會製造麻煩及事端等等,毫無疑問,這已構成勒索罪了。 62.至於第二項發生於2月9日的刑事損壞罪所指的,正如相片P3(5),在9樓大堂垃圾桶旁地下的白色油漆。被告承認是他所造成的,但強調只是不小心所致,並非惡意而行,亦無其他證人看見他如何造成,唯一指控被告的證據似乎只是如上文所述,如錄音謄本P4B中第58段被告說出,「尋日(即2月9日)剩係咁樣,你都頭痕喇。」而背景的證供是被告找姚主任(PW3)說自己不小心倒瀉了油,並要求佳富清理,不小心這說法表面上與錄音所述不盡相符。可是從相片看來,亦只是地面有一些油漆,這與第四項控罪所指,2月17日升降機門被淋油的情況是截然不同的,若單憑地上一些油漆以及被告錄音下的說法,雖則被告的行為確實使人生疑,但經考慮後,確實難以在毫無合理疑點下指出被告必然是無合理辯解下,意圖損壞該地板。因此,第二項控罪並不成立。 63.至於第三項勒索罪,如PW7陳穎僖亦清楚說出,被告向他提出要求,支付其一年租金共25,000元,及要求解僱其兩名員工,否則會開始「搞事」,初一會在大堂淋油,用地拖在大堂寫字等等。毫無疑問,被告為求自己獲益,以恫嚇方式,不當地要求佳富支付此25,000元。事實上,從其後的錄音謄本P4A及P4B當中亦可看出被告此意圖亦是相當明顯的。毫無疑問,這亦已構成勒索罪。 64.最後一項刑事損壞罪是在2月17日9樓升降機大門被淋上白油(相片P2(4 - 5)、P3(1 - 3)),這不單從上述錄音謄本P4A及P4B已可看出被告的打算,後來被告更與其朋友在電話中透露,P1(58 - 60),以及謄本P13A,「初一做佢,佢都冇我計,冇人睇到」等等,及後警方亦在其居所撿獲白色油漆油罐。毫無疑問,這根本就是被告刻意地用油漆損壞升降機門及牆壁。明顯地,被告並無任何合理辯解而作出這些損壞,被告亦已干犯此控罪。 65.因此,就上述的證供、各項證供及分析,本席裁定控方已在毫無合理疑點下,證實被告干犯兩項勒索罪以及第四項刑事損壞罪。因此,被告第一、三、四項控罪罪名成立,第二項刑事損壞罪則罪名不成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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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ases cited in this judgmen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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