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李國光 Andy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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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被告經審訊後,被裁定兩項勒索罪及一項刑事損壞罪罪名成立。

Cited by 1 case

Case No.DCCC 388/2015
Court
District Court
Date02 Oct 2015
Judge
Case Document
100%Judiciary

DCCC 388/2015

香港特別行政區

區域法院

刑事案件2015年第388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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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香港特別行政區  
   
  李國光Andy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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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審法官: 區域法院法官姚勳智
日期: 2015年10月2日上午10時46分
出席人士: Mr Selwyn So,為外聘律師,代表香港特別行政區
Mr Paul Leung,由法律援助署委派的向展偉律師事務所延聘,代表被告人
控罪: [1] 及 [3] 勒索罪(Blackmail)
[4] 刑事損壞(Criminal damag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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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刑理由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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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被告經審訊後,被裁定兩項勒索罪及一項刑事損壞罪罪名成立。

2.被告是筲箕灣興東邨興康樓的居民,在2014年10月間,被告向興東邨的屋邨經理要求金錢,否則會「搞事」,製造麻煩及投訴等等。管理公司因剛接手此屋邨,被告常常投訴,為免騷擾其員工,於是先後共支付了30,000元。及後數個月被告竟重施故技,要求管理公司支付其一年租金共25,000元及解僱兩名員工,否則會在農曆年間「搞事」、在大堂淋油等等,管理公司不予答允,被告竟繼而在升降機大堂淋油,損壞了升降機門及牆壁等等。

3.被告現年45歲,過去在2007年曾干犯刑事恐嚇罪,被判監9個月。梁大律師求情指出,被告出身自警察世家,他亦曾當警察多年,但在牽涉槍擊事件後被調職,後來他更辭職。本案正如心理醫生報告所述,被告對於周遭環境敏感,不信任他人,性格上較自我及高傲,才干犯這些控罪。但被告及其太太的求情信表明,被告現在知道傷害了他人,非常後悔,太太亦指被告是顧家的人,可惜太太患上末期癌症,兒子還不足一歲,望可從輕發落。被告的母親及其舅父亦到庭支持被告,其多年的朋友亦致函代為求情。

4.梁大律師指出此案與一般勒索案件有別,並不牽涉黑社會或嚴重暴力,對象並非弱小之輩,手法並不高明。刑事損壞的情節並非非常嚴重,望予以輕判。

5.勒索罪為非常嚴重的控罪,但各案案情有別,並無特定判刑指引,本案嚴重之處是被告趁著新管理公司上任而進行勒索,逼使對方就範及支付30,000元,罪行惡劣。但在數月後,被告竟再進行勒索,對方不允,竟繼而真的在農曆年間在9樓升降機大堂外淋上白油,案情嚴重。被告是有計劃及部署地行事,以致管理公司亦不勝其煩,在其滋擾下先後付款。牽涉管理公司的職員包括主任、經理及董事,各人也感到驚慌,情節嚴重。

6.勒索罪方面,本案量刑上其實可達2½ 年監禁或以上,但畢竟考慮到案中情節並不涉及黑社會或嚴重暴力,對象並非弱小社群,就首項控罪,適當的判刑為2年監禁。至於次項勒索罪,被告雖未能取得分毫,但竟在短時間內重施故技,同樣地判予2年監禁。至於刑事損壞罪,升降機大堂在農曆年間被淋上白油,對於其他居民顯然造成不便,判予6個月監禁。

7.最後就整體量刑原則作考慮,本席考慮到所有求情理由、被告之背景、家庭,尤其太太之狀況,整體來說,經考慮後本席認為2½ 年監禁已為合適。因此,各控罪判刑如下:

第一項及第三項勒索罪:各判以2年監禁;

第四項刑事損壞罪:6個月監禁;

第三項控罪當中6個月與第一項分期執行,第四項控罪與第三項控罪同期執行。

8.因此,三項控罪總判刑為2年6個月監禁。

  姚勳智
  區域法院法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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