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關胡善强的事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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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本呈請是由法律援助署署長提出,要求法庭向胡善强先生作出破產令,理由是胡先生欠法律援助署訟費HK$143,756和HK$26,765,合共HK$170,521及附帶利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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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CB 5765/2015 香港特別行政區 高等法院原訟法庭 民事司法管轄權 高院破產案件編號2015年5765號 ___________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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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決書 1.本呈請是由法律援助署署長提出,要求法庭向胡善强先生作出破產令,理由是胡先生欠法律援助署訟費HK$143,756和HK$26,765,合共HK$170,521及附帶利息。 2.胡先生是區域法院人身傷亡案2012年 DCPI 735號的原告人,他在該案控告何偉雄先生。何先生得到法律援助,抗辯該案。 3.該案在2014年1月14和15日在區域法院暫委法官何展鵬先生席前審訊。何法官在2014年2月14日判胡先生敗訴,並命令胡先生支付訟費予何先生,因何先生是得到法律援助,所以訟費是要付予法律援助署署長,訟費的數額後來評定為HK$143,756。 4.胡先生不服何法官的裁決,向何法官申請上訴許可,何先生反對這申請。何法官在2014年7月30日撤銷了這申請,並命令胡先生就這申請支付訟費予何先生。因何先生在反對這申請時,也是有法律援助,所以法律援助署署長有權從胡先生處收取這訟費,這訟費的數額後來評定為HK$26,765,兩項訟費合共HK$170,521。 5.胡先生後來向上訴庭申請上訴許可,但上訴庭在2014年9月30日撤銷了這申請,所以2012年的DCPI 735號案已經終結了。 6.胡先生沒有繳交這HK$170,521或其部份,所以法律援助署署長提出這呈請。 7.胡先生反對這呈請,他的理由是區域法院何法官在DCPI 735號案的裁決,是錯誤的。他在這呈請聆訊時,在庭上更嘗試指出辯方的答辯理由有矛盾。除此之外,他並沒有其他理由。 8.有鑑於DCPI 735號案,已被區域法院裁決了,而上訴庭也撤銷了上訴許可的申請,所以胡先生不能在這呈請,再質疑該案裁決的正確性,因此,就算胡先生認為何法官在該案的裁決不公,這說法也不能作為本呈請的答辯理由,所以實在沒有提出任何可爭辯這呈請的理由。 9.因為胡先生沒有提出就這呈請可爭辯的理由,所以本席對他作出破產令,並命令他要就這呈請支付訟費予法律援助署和破產管理署。
呈請人:由法律援助署李可恩律師代表。 債務人:無律師代表,親自出庭應訊。 破產管理署:由該署律師李兆昇律師代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