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陳偉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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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上訴人在特委裁判官喻競天(以下簡稱裁判官)席前經審訊後被裁定一項「不小心駕駛」罪罪名成立,罰款$2500,上訴人就定罪提出上訴。

Case No.HCMA 771/2014
Court
High Court CFI
Date12 Nov 2015
Judge
Case Document
100%Judiciary

HCMA 771/2014

香港特別行政區

高等法院原訟法庭

刑事上訴司法管轄權

定罪上訴

案件編號:裁判法院上訴案件2014年第771號

(原東區裁判法院傳票2014年第8897號)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答辯人 香港特別行政區  
   
上訴人 陳偉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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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審法官 : 高等法院原訟法庭暫委法官游德康
聆訊日期 : 2015年10月6日
判案書日期 : 2015年11月12日

1.上訴人在特委裁判官喻競天(以下簡稱裁判官)席前經審訊後被裁定一項「不小心駕駛」罪罪名成立,罰款$2500,上訴人就定罪提出上訴。

控辯雙方案情

2.裁判官如下撮述非常簡單的案情:

「 3. 控方案情是指控方證人1的的士向在左1線前行駛時,被告的私家車在左2線突然切入控方證人1的行車線,導致兩車發生碰撞。辯方案情是指被告在紅燈亮起時在左2線停下,轉綠燈時控方證人1的的士沒有移動。被告打左指揮燈及舉起左手,被告亦在其左後鏡見到控方證人在駕駛盤上右手從右向左揮兩次。被告切入其行車線,控方證人1突然駛前撞向正在切線的被告。」

3.裁判官如下撮述上訴人供詞:

「 83. 被告67歲。被告有37年駕駛經驗。被告是一名商人。被告沒有交通定罪記綠。

84. 2013年10月19日晚上7時8分,被告駕駛公司註冊的車牌NH48615人車在跑馬地黃泥涌道往銅鑼灣方向。當時被告車上有3名乘客,坐在後座。當時交通擠塞。路面車輛很緩慢行駛。

85. 該路段有3條行車線,被告在左2線行駛。於當日晚上7時10分,被告前方管制交通燈號轉紅色,車輛全部停下。

86. 被告準備左轉切入左1線。被告首先打左轉指揮燈。左1線左後門有兩架的士,第一架的士的車頭在被告左後門位置,後方是控方證人1的的士。被告打算交通燈轉燈後,被告要看當時的路面情況,才能在適當時候左轉。

87. 交通燈轉綠色,被告左邊的車已向前行,被告的私家車仍然停下。被告仍打左指揮燈。被告見停在左後門的第一架的士向前行,行了離他的私家車左前方差不多一個至兩個車位期間,控方證人1的的士沒有移動,仍然停留在原本停下的地方,離被告左後門一個車位的位置。

88. 控方證人1的的士沒有移動,被告向後望舉起他的左手,被告示意他的車向左轉,左指揮燈仍然閃動。被告自己轉身擰向左面,去看控方證人1的士。控方證人1的的士仍然停下。被告在其左後鏡見到控方證人1在駕駛盤上用右手從右向左揮兩次。被告為了落實向左後望,被告仍然在揮手。被告理解控方證人1清晰示意他左轉。

89. 被告緩慢向左轉,左指揮燈仍然亮着。被告大部份車身入了左1線。被告突然感覺到左後門有輕微碰撞,力度是輕微,被告馬上停車。

90. 被告下車看,控方證人1的的士右前頭和被告的左後門發生碰撞扣住。被告下車發現的。車本身停下有慣性,拖了一段距離由被告的左後門拖到擋泥板。被告見左後門有凹及有紅油。

91. 被告和控方證人都有下車。被告和控方證人說“你有無攪錯你故意撞我”,控方證人說“咁又點呀?係你cut 線”。被告打999報警。

92. 警察到場,警察看完後叫兩車要駛離現場,駛去前方崇德街。被告上車,想駛離時,盡量向右扭軚,但不能扭太多,右邊線有車行,一向前聽到期車“卡”一聲,被告馬上停車看,發覺其車左後輪泥沙板已經被的士的右車頭泵把撬開了。被告不想撬得更開,警察卻要被告移車,被告再上車移開,再停到“勒”一聲,被告不理,左後輪沙板大部份被撬了出來。

93. 是次意外,被告和乘客沒有受傷。」

裁判官的裁斷

4.裁判官對上訴人供詞作出以下觀察和裁斷:

「 142. 被告選擇到證人台作供。本席有留意被告以下的證供。

(i) 被告在切線前其私家車車頭有沒有傾向左

143. 本席留意被告在盤問時被問及當他起手車頭有沒有傾向左,被告先回應無。被告後稱有傾向左但沒有過線,向左轉準備時車輕輕向左。被告在停車前一刻輕輕向左。本席小心考慮被告上述證供,被告先沒有但後稱在其行車線已經向左,明顯是兩個不同的答案。本席亦有考慮被告會否誤解主控官的提問,本席小心檢視主控官的提問,本席認為主控官問被告舉起手的一刻,明顯是指被告所稱他還未切線及私家車停下時的情況,本席亦認為主控官的提問用字清晰亦無誤導及導致被告誤解其提問的可能,本席認為被告在切線前車頭向那一方向是一關鍵事宜,被告的證供出現不一致之處。

(ii) 被告聲稱碰撞後控方證人1的對話

144. 被告主問時宣稱和控方證人都有下車。被告和控方證人說“你有無攪錯你故意撞我”,控方證人1說“咁又點呀?係你cut 線”。本席亦有小心考慮被告宣稱轉燈時控方證人1的的士沒有移動,被告自己轉向左面看控方證人1的士。控方證人1的的士仍然停下。被告在其左後鏡見到控方證人在駕駛盤上右手從右向左揮兩次。被告為了落實向左後望,控方證人1仍然在揮手。被告理解控方證人清晰示意他左轉。被告的證供是控方證人1用手兩次示意被告向左切線,亦將其的士停下,對話時控方證人1何解會說“咁又點呀?係你cut 線”。本席小心考慮被告上述證供,本席認為被告的證供不合情理。本席認為被告的證供既不可靠亦不可信。

145. 承接上述論點,本席亦有小心考慮被告上述的證供,轉燈時控方證人的的士沒有移動,被告擰轉擰向左面,去看控方證人的士。控方證人1的的士仍然停下。被告亦在其左後鏡見到控方證人在駕駛盤上右手從右向左揮兩次。若如被告所供稱控方證人1用手兩次示意被告向左切線,亦將其的士停下,讓被告切入其行車線,控方證人1又何解突然駛前撞向正在切線識被告,本席認為被告的證供不合情理。本席認為被告的證供既不可靠亦不可信。

146.     本席小心考慮被告的證供後,認為被告沒有將全部事實告訴法庭,本席拒絕接納被告的證供。」

上訴理據

5.上訴人提出了一系列的上訴理據,但本席認為本上訴只需要處理裁判官對上訴人可信度的裁斷這一點。

討論

6.本席不同意裁判官裁定上訴人是一個不誠實、不可靠的證人的裁斷,理由如下。

7.裁判官指上訴人在盤問時就切線前車頭有沒有傾左的供詞前後矛盾。謄本有關內容如下:

「 問[1]:當時你個 -- 舉起左手嗰陣時,你個車頭有冇傾向左邊呀?

答:。唔係 -- -- 仍然我條線度,個車頭

問:我知,但係有冇傾向左邊呀?

答:有傾向左邊,啲咁多,但係未 – 冇過線嘅。

問:唔。」

8.從謄本內容可見,上訴人說「冇」後即時更正自己,而非在進一步盤問後才改變供詞,上訴人當時絕對有可能是一時口快說錯。此後上訴人再沒有在車頭傾左這證供上有任何動搖,沒有給過不同的答案。

9.此外,即使當時負責盤問的主控官也沒有就上訴人當時答案中「冇」這個字對上訴人追問,也沒有向上訴人指出上訴人這樣回答該條問題是因為上訴人在說謊。

10.裁判官在這樣的情形下裁定上訴人「先說沒有但後稱」有向左是「兩個不同的答案」這事實裁斷是錯誤理解上訴人的供詞,也因上訴人沒有機會回應裁判官這樣的想法而變得不公平。

11.本席認為裁判官在這一個事實裁斷上明顯犯錯。

12.就碰撞後上訴人與的士司機的對話方面,裁判官指若上訴人就的士司機兩次揮手示意的說法屬實,的士司機沒有理由在碰撞後會說「咁又點呀?係你cut線」的說話。但是,本席的看法是,若上訴人的說法屬實,上訴人在以為的士司機讓他過線後卻又突然駛前與上訴人車輛碰撞,上訴人說出「你有冇搞錯,你故意撞我」的說話不是固有地不可能。這部份的證供屬中性,不能用以推翻上訴人供詞的可信度。

13.就裁判官認為若上訴人說法屬實,的士司機在揮手讓路後卻又突然衝前撞向正在切線的上訴人這說法不合情理,因此認為上訴人的證供「既不可靠亦不可信」方面,本席的看法是,若上訴人是在捏造證供,他不需加上的士司機揮手讓路的說法,只需說他切線時司機突然駛前與上訴人車輛碰撞,這樣的事實版本更加容易令人相信,更加容易維持。上訴人實在沒有任何理由要捏造這部份的供詞。

上訴人可信度的裁斷

14.裁判官在裁斷陳述書第112段對自己作出如下指引:

「 被告沒有任何票控定罪紀錄,本席對被告作出適當的引導及考慮,即被告干犯本傳票控罪的傾向性較低及其證供的可信性較高。」

15.此外,裁判官在第116段也作出以下指引:

「 …本席亦提醒自己,當本席作出任何推論的時候,必須是基於一個無可抵抗的事實而作出何推論,如果對被告有利的推論,本席必須先要採取這個推論。」

16.本席的看法是,上訴人67歲,沒有任何不小心駕駛紀錄,在持有車牌的37年中只有一次沒有遵守交通燈號被罰款$600,和兩次在禁區上落客分別被罰款$450。上訴人的交通紀錄幾近完美。上訴人也沒有任何刑事定罪紀錄,過去60多年皆奉公守法。根據裁判官引用的指引,這正正就是上訴人過去的良好駕駛紀錄應該被小心考慮的時間。

17.控方所指上訴人的駕駛態度屬非常霸道,上訴人直接把車駛到的士前切線的行為可以帶來嚴重後果。上訴人當時車上載著太太、小姨和未夠10歲的外孫女,路面繁忙多車,上訴人沒有特別理由要好像控方證人所指的駕駛態度駕駛。

18.除此之外,控方第一證人的士司機於2010年至2014年間有4次超速駕駛紀錄,於2011年8月4日因不遵守交通燈號被扣分,並需要參加和完成駕駛改進課程。由於證人違反命令沒有完成該課程,於2012年6月5日被罰款和命令完成課程。證人的其他紀錄包括在駕駛期間使用手提電話;違反道路交通標記;超越雙白線。證人在2014年1月8日因超速被定罪扣分後再次被命令參與駕駛改進課程。發生意外後的士司機有可能需要負責維修費用,也有可能被罰而影響生計,證人絕對有動機說謊來保護自己。

19.無論如何,基於裁判官錯誤裁定上訴人在車輛有否傾左的答案前後矛盾,和裁判官錯誤裁定碰撞後上訴人與的士司機對話屬固有地不可能,本席認為即使裁判官有著對證人耳聞目睹的優勢,裁判官在上訴人可信度的裁斷上明顯犯錯,本席必需作出干預。

20.本席在重審的角度下重新考慮上訴人證供的可信度,在上訴人沒有任何刑事定罪紀錄和近乎完美的交通紀錄的大前提下,裁定上訴人的事實版本並非固有地不可能,上訴人有可能是一名誠實的證人,他的事實版本有可能屬實。

上訴人當時駕駛態度

21.即使本席接納上訴人的供詞屬實,本席仍然需要考慮上訴人的駕駛方式是否不小心。

22.上訴人在打算向左切線前已經亮起指揮燈,舉起左手向後方車輛示意向左切線,而且轉身向左後方查看。本席看不到上訴人還可以多做甚麼事情來確保可以安全切線,而且上訴人的駕駛也已經完全顧及其他道路使用者。

23.因此,基於上訴人可能屬實的事實版本,他的駕駛態度絕對不足以構成不小心駕駛。

結論

24.由於上訴人的事實版本可能屬實,而根據該事實版本上訴人的駕駛態度不是不小心駕駛,裁定上訴人定罪上訴得直,推翻定罪裁決,撤銷罰款。

訟費

25.由於上訴人上訴得直,命令答辯人需向上訴人繳付原審和上訴的訟費,若雙方不能同意金額,則交由聆案官評定。

(游德康)
高等法院原訟法庭暫委法官

答辯人:由律政司署理高級檢控官陳詩欣代表香港特別行政區

上訴人:由顏少倫、劉世民律師事務所轉聘林紹欣大律師代表



[1] 謄本100C,上訴卷宗155C