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陳偉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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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上訴人在特委裁判官喻競天(以下簡稱裁判官)席前經審訊後被裁定一項「不小心駕駛」罪罪名成立,罰款$2500,上訴人就定罪提出上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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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CMA 771/2014 香港特別行政區 高等法院原訟法庭 刑事上訴司法管轄權 定罪上訴 案件編號:裁判法院上訴案件2014年第771號 (原東區裁判法院傳票2014年第8897號)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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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案書 1.上訴人在特委裁判官喻競天(以下簡稱裁判官)席前經審訊後被裁定一項「不小心駕駛」罪罪名成立,罰款$2500,上訴人就定罪提出上訴。 控辯雙方案情 2.裁判官如下撮述非常簡單的案情:
3.裁判官如下撮述上訴人供詞:
裁判官的裁斷 4.裁判官對上訴人供詞作出以下觀察和裁斷:
上訴理據 5.上訴人提出了一系列的上訴理據,但本席認為本上訴只需要處理裁判官對上訴人可信度的裁斷這一點。 討論 6.本席不同意裁判官裁定上訴人是一個不誠實、不可靠的證人的裁斷,理由如下。 7.裁判官指上訴人在盤問時就切線前車頭有沒有傾左的供詞前後矛盾。謄本有關內容如下:
8.從謄本內容可見,上訴人說「冇」後即時更正自己,而非在進一步盤問後才改變供詞,上訴人當時絕對有可能是一時口快說錯。此後上訴人再沒有在車頭傾左這證供上有任何動搖,沒有給過不同的答案。 9.此外,即使當時負責盤問的主控官也沒有就上訴人當時答案中「冇」這個字對上訴人追問,也沒有向上訴人指出上訴人這樣回答該條問題是因為上訴人在說謊。 10.裁判官在這樣的情形下裁定上訴人「先說沒有但後稱」有向左是「兩個不同的答案」這事實裁斷是錯誤理解上訴人的供詞,也因上訴人沒有機會回應裁判官這樣的想法而變得不公平。 11.本席認為裁判官在這一個事實裁斷上明顯犯錯。 12.就碰撞後上訴人與的士司機的對話方面,裁判官指若上訴人就的士司機兩次揮手示意的說法屬實,的士司機沒有理由在碰撞後會說「咁又點呀?係你cut線」的說話。但是,本席的看法是,若上訴人的說法屬實,上訴人在以為的士司機讓他過線後卻又突然駛前與上訴人車輛碰撞,上訴人說出「你有冇搞錯,你故意撞我」的說話不是固有地不可能。這部份的證供屬中性,不能用以推翻上訴人供詞的可信度。 13.就裁判官認為若上訴人說法屬實,的士司機在揮手讓路後卻又突然衝前撞向正在切線的上訴人這說法不合情理,因此認為上訴人的證供「既不可靠亦不可信」方面,本席的看法是,若上訴人是在捏造證供,他不需加上的士司機揮手讓路的說法,只需說他切線時司機突然駛前與上訴人車輛碰撞,這樣的事實版本更加容易令人相信,更加容易維持。上訴人實在沒有任何理由要捏造這部份的供詞。 上訴人可信度的裁斷 14.裁判官在裁斷陳述書第112段對自己作出如下指引:
15.此外,裁判官在第116段也作出以下指引:
16.本席的看法是,上訴人67歲,沒有任何不小心駕駛紀錄,在持有車牌的37年中只有一次沒有遵守交通燈號被罰款$600,和兩次在禁區上落客分別被罰款$450。上訴人的交通紀錄幾近完美。上訴人也沒有任何刑事定罪紀錄,過去60多年皆奉公守法。根據裁判官引用的指引,這正正就是上訴人過去的良好駕駛紀錄應該被小心考慮的時間。 17.控方所指上訴人的駕駛態度屬非常霸道,上訴人直接把車駛到的士前切線的行為可以帶來嚴重後果。上訴人當時車上載著太太、小姨和未夠10歲的外孫女,路面繁忙多車,上訴人沒有特別理由要好像控方證人所指的駕駛態度駕駛。 18.除此之外,控方第一證人的士司機於2010年至2014年間有4次超速駕駛紀錄,於2011年8月4日因不遵守交通燈號被扣分,並需要參加和完成駕駛改進課程。由於證人違反命令沒有完成該課程,於2012年6月5日被罰款和命令完成課程。證人的其他紀錄包括在駕駛期間使用手提電話;違反道路交通標記;超越雙白線。證人在2014年1月8日因超速被定罪扣分後再次被命令參與駕駛改進課程。發生意外後的士司機有可能需要負責維修費用,也有可能被罰而影響生計,證人絕對有動機說謊來保護自己。 19.無論如何,基於裁判官錯誤裁定上訴人在車輛有否傾左的答案前後矛盾,和裁判官錯誤裁定碰撞後上訴人與的士司機對話屬固有地不可能,本席認為即使裁判官有著對證人耳聞目睹的優勢,裁判官在上訴人可信度的裁斷上明顯犯錯,本席必需作出干預。 20.本席在重審的角度下重新考慮上訴人證供的可信度,在上訴人沒有任何刑事定罪紀錄和近乎完美的交通紀錄的大前提下,裁定上訴人的事實版本並非固有地不可能,上訴人有可能是一名誠實的證人,他的事實版本有可能屬實。 上訴人當時駕駛態度 21.即使本席接納上訴人的供詞屬實,本席仍然需要考慮上訴人的駕駛方式是否不小心。 22.上訴人在打算向左切線前已經亮起指揮燈,舉起左手向後方車輛示意向左切線,而且轉身向左後方查看。本席看不到上訴人還可以多做甚麼事情來確保可以安全切線,而且上訴人的駕駛也已經完全顧及其他道路使用者。 23.因此,基於上訴人可能屬實的事實版本,他的駕駛態度絕對不足以構成不小心駕駛。 結論 24.由於上訴人的事實版本可能屬實,而根據該事實版本上訴人的駕駛態度不是不小心駕駛,裁定上訴人定罪上訴得直,推翻定罪裁決,撤銷罰款。 訟費 25.由於上訴人上訴得直,命令答辯人需向上訴人繳付原審和上訴的訟費,若雙方不能同意金額,則交由聆案官評定。
答辯人:由律政司署理高級檢控官陳詩欣代表香港特別行政區 上訴人:由顏少倫、劉世民律師事務所轉聘林紹欣大律師代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