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歐陽澂樸(又名江秋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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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被告承認一項欺詐罪,違反香港法例第210章《盜竊罪條例》第16A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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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CCC 277/2015 香港特別行政區 區域法院 刑事案件2015年第277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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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判刑理由書 ---------------- 引言 1.被告承認一項欺詐罪,違反香港法例第210章《盜竊罪條例》第16A條。 案情 2.陸立豐為一名內地商人。大約在2014年4月,陸結識了一名化名為曾威榮的被告。被告向陸提出一個商業計劃,遊說他在香港投資房地產及申請移民美國。被告續向陸表示,若然他有意參與計劃,陸必須購買及出示一張金額為6,000,000港元的銀行本票作為審核用途。陸同意被告的計劃。 3.2014年4月30日,陸按被告的指示前來香港,並由一名自稱是被告同事的女子接待他。該名女子帶陸到中國銀行(香港)有限公司購買一張金額為6,000,000港元的銀行本票,收款人的姓名為卓文迪。 4.其後,該名女子將陸帶到一所位於灣仔軒尼詩道164號至166號亨寧商業大廈6A室的辦公室(以下簡稱為「案發地點」)。陸在該處與被告及另外三名陌生男子見面,其中一名陌生男子自稱為律師。陸向被告出示上述銀行本票,該訛稱律師檢查了上述本票約十分鐘後,被告假裝將上述銀行本票放進一個信封內,然後交還給陸。陸接過信封後並沒有查看信封內的本票。 5.2014年5月5日,陸檢查上述信封及銀行本票時,發現銀行本票被人換成了另一張銀行本票,其後該銀行本票被證實為一份虛假文書。陸立刻報警求助。 6.經警方調查後,陸所購買的銀行本票已於2014年4月30日存入一名叫卓文迪的男子名下的恒生銀行戶口。在2014年5月2日至5月3日期間,該筆6,000,000元款項已被人從上述的恒生銀行戶口分七次提走。警員至今仍未能起回該筆款項。 7.2014年5月8日,警方最後拘捕了卓文迪。 8.2015年1月28日,陸在內地遇見被告,被告立即向內地公安局舉報。陸從公安局獲得被告的個人資料後,再將有關資料轉告給香港警方。 9.2015年1月29日,被告經羅湖管制站從內地返香港時被警員截停及拘捕。 10.警誡下,被告承認的事項包括:他的朋友僱用他假扮內地商人,並遊說陸進行投資,用以設局詐騙陸。被告使用假名曾威榮,並由他的朋友提供上述假名名片給他,而他的朋友則假扮律師收取上述銀行本票。被告從中可獲取50,000元報酬。被告指他並非上述騙局的主腦。 被告的個人背景及求情說話 11.被告今年62歲,已婚,但於2012年與妻子離婚,二人育有一名16歲大的兒子。被告曾任職包裝工人及地盤工人。自1993年之後,被告一直失業,現依靠綜援維生。被告過往曾有一次被帶上法庭的紀錄,涉及三項提供虛假資料給當押商罪,在1990年被法庭判罰共1,500元。 12.代表被告的李大律師在求情時指出,由於被告獲取的綜援金額不足以應付被告的日常開支,被告才鋌而走險犯案。自被告與妻子分開後,被告兒子一直由被告照顧。被告與兒子二人一直相依為命。被告兒子患有先天心律不正,需定時到瑪麗醫院覆診。在被告被還押期間,被告前妻協助被告照顧兒子。被告前妻亦有到庭支持被告。 13.李大律師指,被告上一次犯事已是1990年(即25年前),盼法庭可視被告為初犯者處理。被告在被捕後亦一直和警員非常合作。李大律師指,本案屬於單一交易,並不涉及違反誠信。被告現坦白承認控罪,足以顯示被告其悔意。 14.李大律師呈上四封分別來自被告本人、被告兒子、被告前妻及被告姐姐的求情信。本席已小心閱讀過四封求情信的內容,不打算在此詳細覆述。簡而言之,被告在信中表示,他和兒子二人單靠每月五千多元的綜援金,實在不足以應付生活的開支,生活困苦,原本他想找一份工作,可惜自己卻體弱多病。為了賺取快錢,被告遭人利誘,一時糊塗之下干犯本案。他現已後悔莫及,盼法庭予以輕判,好讓他早日與兒子團聚,以及做一些有益社會的事情,為自己贖罪。 15.被告兒子在信中指,被告爸爸身體一向多病,腰骨尾節曾受傷,導致右腿經常痛楚。被告兒子表示,他很愛父親,相信父親一時糊塗之下才犯錯,盼法庭格外開恩,使他們兩父子早日團聚。被告前妻和姐姐均對被告有正面的評價,被告經常在精神上及經濟上照顧身在內地將近80歲的姐姐。被告也是一位稱職的父親,被告兒子在被告的培育下,在校內與及校外的表現非常優秀,二人盼法庭給被告一個改過自新的機會。 16.李大律師在求情時亦告知法庭,被告在羈留期間健康每況愈下。被告曾因腰骨神經痛,先後兩次被送往醫院接受治理。被告亦患有甲狀腺病,令他不時暈倒。李大律師指,被告重犯機會不高,盼法庭盡量輕判被告,減輕他受牢獄之苦。 判刑考慮 17.欺詐罪並沒有量刑指引,犯罪者會有不同的手法去騙取他人的金錢,範圍很廣,不能夠一概而論。因此,法庭在判刑時要考慮每宗個案的實際情況。 18.在本案中,本席認為被告的角色並非單是負責將真假銀行本票對調。不要忽略的是,在騙局的初段,被告擔演遊說受害人參與商業計劃的角色,最後令受害人誤墮騙局,蒙受不必要的損失。涉及騙取的金額為6,000,000元,這也非一個小數目。本案亦非只有被告一人獨自行事,他是聯同多人去實行這個騙局。毫無疑問,被告在案中的一連串作為是有預謀和有計劃地犯案。 19.本席獲告知被告較早前曾嘗試協助警方尋找本案背後的真正犯罪者,希望將他們繩之於法。由於被告所提供的資料有限,因此並未能夠對警方的調查起到幫助。本席認為,被告最有力的求情理由是他坦白承認控罪。本席閱讀了被告及其家人的求情信,體諒被告的家庭背景,但本席必須指出,法庭從來不接受被告是因經濟理由而犯案,這並不可以成為犯法的藉口。本席相信被告今次是一時行差踏錯,才弄至今日如斯境地。 20.小心考慮了本案的背景、被告的家庭狀況、李大律師的輕判請求與及整體情況之後,本席決定採納45個月監禁為量刑起點,被告認罪,故此獲得三分之一的刑期扣減。因此,本席將刑期下調15個月至30個月。因此,被告的刑期為30個月監禁。本席看不到再有進一步減刑的空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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