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蔡清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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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2014年12月7日早上4點至6點期間,旺角好彩酒家閉路電視拍攝到兩個人潛入爆竊,酒櫃內六支屬於客人的酒被偷去,總值48,000元。酒櫃附近的櫥窗找到第一被告人的指紋。第一被告承認,他與一個不知名的人士潛入好彩酒家,偷走了六支酒。

Cites 1 case

Case No.DCCC 355/2015
Court
District Court
Date15 Sep 2015
Judge
Case Document
100%Judiciary

DCCC 355/2015

香港特別行政區

區域法院

刑事案件2015年第355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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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香港特別行政區  
   
  蔡清標 (第一被告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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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審法官: 區域法院法官彭中屏
日期:  2015年9月15日
出席人士: 陳愛倫女士,為外聘律師,代表香港特別行政區
  何偉健先生,由法律援助署委派的張子安.劉景新律師行延聘,代表第一被告人
控罪:  [2] 入屋犯法罪(Burglary)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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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刑理由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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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第一被告人承認了一項非住宅入屋犯法罪(控罪二)。

2.2014年12月7日早上4點至6點期間,旺角好彩酒家閉路電視拍攝到兩個人潛入爆竊,酒櫃內六支屬於客人的酒被偷去,總值48,000元。酒櫃附近的櫥窗找到第一被告人的指紋。第一被告承認,他與一個不知名的人士潛入好彩酒家,偷走了六支酒。

3.第一被告現年35歲,有十一次出庭定罪紀錄,涉及十項盜竊罪。

4.代表第一被告的何大律師求情時說,第一被告是失婚人士,被捕之前是跟車工人,月入12,000元。第一被告因貪心犯案,他已經把偷來的酒轉賣了給小販。何大律師指出,第一被告雖然有盜竊紀錄,但是沒有入屋犯法的前科。

5.就單項非住宅入屋犯法罪,沒有前科的人的判刑起點,一般是兩年半監禁,但是判刑起點是可因為案中加刑的因素而提高。本案的加重刑責因素是第一被告與另一人共同在深夜犯案,而且被竊財物價值48,000元,至今未被尋回。另外,雖然這次是第一被告第一次入屋犯法紀錄,但是他有十次盜竊前科,以犯第二項控罪時候計算亦有九次。他是積犯,屢犯不改,為社會利益,判刑需要有阻嚇性。考慮了這些因素,本席將判刑起點定為兩年九個月。第一被告認罪,本席給予三分之一刑期扣減。除此之外,案中並無其他減刑理由。

6.第一被告被處監禁22個月。

  彭中屏
  區域法院法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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