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蔡清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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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2014年12月7日早上4點至6點期間,旺角好彩酒家閉路電視拍攝到兩個人潛入爆竊,酒櫃內六支屬於客人的酒被偷去,總值48,000元。酒櫃附近的櫥窗找到第一被告人的指紋。第一被告承認,他與一個不知名的人士潛入好彩酒家,偷走了六支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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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CCC 355/2015 香港特別行政區 區域法院 刑事案件2015年第355號 ----------------
---------------- 判刑理由書 ---------------- 1.第一被告人承認了一項非住宅入屋犯法罪(控罪二)。 2.2014年12月7日早上4點至6點期間,旺角好彩酒家閉路電視拍攝到兩個人潛入爆竊,酒櫃內六支屬於客人的酒被偷去,總值48,000元。酒櫃附近的櫥窗找到第一被告人的指紋。第一被告承認,他與一個不知名的人士潛入好彩酒家,偷走了六支酒。 3.第一被告現年35歲,有十一次出庭定罪紀錄,涉及十項盜竊罪。 4.代表第一被告的何大律師求情時說,第一被告是失婚人士,被捕之前是跟車工人,月入12,000元。第一被告因貪心犯案,他已經把偷來的酒轉賣了給小販。何大律師指出,第一被告雖然有盜竊紀錄,但是沒有入屋犯法的前科。 5.就單項非住宅入屋犯法罪,沒有前科的人的判刑起點,一般是兩年半監禁,但是判刑起點是可因為案中加刑的因素而提高。本案的加重刑責因素是第一被告與另一人共同在深夜犯案,而且被竊財物價值48,000元,至今未被尋回。另外,雖然這次是第一被告第一次入屋犯法紀錄,但是他有十次盜竊前科,以犯第二項控罪時候計算亦有九次。他是積犯,屢犯不改,為社會利益,判刑需要有阻嚇性。考慮了這些因素,本席將判刑起點定為兩年九個月。第一被告認罪,本席給予三分之一刑期扣減。除此之外,案中並無其他減刑理由。 6.第一被告被處監禁22個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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