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張紹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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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第二被告在沒有律師代表之下,承認了六項非住宅入屋犯法罪(控罪一、三、四、五、六及七),他選擇不聘用私人或法律援助署的律師,只是親自出庭自辯及求情。本席把他定罪之後,索取了教導所報告及感化官所撰寫的背景報告,今天這些報告已經備妥,及已向第二被告解釋,他表示同意報告的內容,第二被告要求判監,而不想接受教導所命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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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CCC 355/2015 香港特別行政區 區域法院 刑事案件2015年第355號 ----------------
---------------- 判刑理由書 ---------------- 1.第二被告在沒有律師代表之下,承認了六項非住宅入屋犯法罪(控罪一、三、四、五、六及七),他選擇不聘用私人或法律援助署的律師,只是親自出庭自辯及求情。本席把他定罪之後,索取了教導所報告及感化官所撰寫的背景報告,今天這些報告已經備妥,及已向第二被告解釋,他表示同意報告的內容,第二被告要求判監,而不想接受教導所命令。 2.根據第二被告承認的案情,在2014年12月7日至2015年1月28日期間,他與另一人士分別共六次在凌晨至早上時分,在酒樓、餐廳及超級市場內進行入屋犯法罪。 3.有關控罪一,京華酒樓損失五支酒,總值2,000元;控罪三受害人好彩海鮮酒家損失二十支酒,總值9,169元;控罪四受害人麥當勞餐廳損失一個錢櫃,但沒有現金損失;在控罪五,稻香超級漁港的員工損失300元港幣及300元人民幣和一些職員證件;控罪六中的超級市場損失了三支酒,總值5,490元;控罪七的日本料理餐廳正門被撬開,收銀櫃抽屜亦被撬開,損失收銀機中的70,000港元。 4.第二被告現年20歲11個月,有一次刑事紀錄,被判勞教所命令,與本案罪行並不相同。被捕之前,他在機場任職倉務散工,並倚賴母親給他每日100元的津貼。根據兩份報告資料顯示,第二被告的母親與第二被告生父在1996年離婚,雙方之後失去聯絡,第二被告與母同住,母親倚賴出租物業的租金維生。第二被告未完成中二已經輟學,在2010年11月離開勞教中心之後,曾任職侍應,但是因為工作辛苦,做了幾個月便辭工,他之後失業,或者只是做兼職工作,主要都是倚賴母親。 5.第二被告向感化官承認他接觸毒品及黑社會份子,他說在2014年在遊戲機中心認識了案中的第一被告,第一被告讓他使用電子卡去打遊戲機,與及借錢給他,所以累積欠下第一被告3,000元。為了還錢給第一被告和找錢打機及買毒品,他接受第一被告建議,一起進行爆竊,最後並且分贓,取得20,000元,但是他都已經把錢花掉在電子遊戲及毒品上。對於未來,第二被告沒有任何計劃。第二被告的母親向感化官表示無法教導兒子,要求法庭拘禁第二被告,來給他一個重大教訓。 6.懲教署的報告顯示,第二被告離開勞教所之後,因為違反監管令,曾經在2012年2月被重召,至2012年4月才再被釋放。撰寫報告的陳主任認為第二被告為人散漫、幼稚、頭腦簡單,易受壞人利用,將來再犯風險甚高,故此極力推薦第二被告接受全面的紀律訓練,讓他更加能夠理解自己的問題所在,而第二被告母親對此亦表示支持。 7.第二被告在庭上表示悔意,說不會再犯。至於刑罰方面,他表示寧願坐監,並不希望接受教導所命令,但是他說不出甚麼原因。對於將來,他說不想接受較高技能的工作,而只是想做餐廳侍應之類的工作。 8.入屋犯法罪無疑是嚴重罪行,就非住宅入屋犯法罪,對一個成年人而言,在沒有加重刑責因素之下的判刑起點,一般是30個月監禁。在本案第二被告涉及共六宗這種罪行,而且是與另一人共同行事,使案情更為嚴重,所以考慮感化令作判刑並不適宜。另一方面,第二被告未足21歲,本案罪行並非例外罪行,依照《刑事訴訟程序條例》第109A條,除非法庭認為沒有其他適當的方法可以處置第二被告,否則不得把他判處監禁。 9.第二被告所犯的是六宗嚴重罪行,勞教所及更新中心的羈留期太短,不足以反映案件之嚴重性,所以本案之判刑選擇只有監禁及教導所命令。法庭要兼顧社會利益及被告人的個人利益,給他改過自新機會。 10.懲教署及感化主任所撰寫的報告均顯示第二被告是一個頭腦簡單、無心工作及缺乏人生方向的青年,他對前途毫無計劃,一直都是在倚賴母親,只是在漫無目標地過活,因為缺乏技能,他亦只能夠做一些低技術的工作。雖然第二被告的個人意願是監禁,但是本席認為對第二被告這種背景及情況的青年,應該盡量給予改過自新的機會,單單以懲罰為本的監禁刑罰並不適合,不利於被告人更新及社會利益。相反,教導所的訓練一則可以給予第二被告紀律訓練,以鍛鍊其意志;二則,可以讓他接受一些技能訓練,讓他學得一技之長,有助他回歸社會之後,較易找到工作謀生。 11.本席已經考慮了香港特別行政區訴黃振昌(譯音)案的終審法院案例([2001]4 HKCFA R 12),並且認為第二被告的情況符合判處教導所命令之原則、被告個人利益和社會利益。本席下令就所有控罪,判處第二被告進入教導所接受訓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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