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吳柏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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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被告人是受害人公司的前僱員,受害人公司經營一間燒臘餐廳,案發於火炭華聯工業大廈地下28號鋪的一個凍肉倉。2015年6月20日晚上八點半,餐廳的冷氣技工工作完畢之後鎖好了凍肉倉的入口捲閘才離開,2015年6月21早上9時20分,餐廳的廚師去到凍肉倉見到捲閘打開了,當時被告人正在把十三盒凍肉推出貨倉,被告先聲稱是餐廳的經理批准他,後來才承認未得批准。警方到場拘捕被告,警誡之下,他承認他見到貨倉的捲閘沒有上鎖,一時貪心便入去偷走一些凍肉用作轉售。

Case No.DCCC 632/2015
Court
District Court
Date11 Sep 2015
Judge
Case Document
100%Judiciary

DCCC 632/2015

香港特別行政區

區域法院

刑事案件2015年第632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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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香港特別行政區  
   
  吳柏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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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審法官: 區域法院法官彭中屏
日期: 2015年9月11日
出席人士: 律政司檢控官林曉敏女士,代表香港特別行政區
  曾約瑟律師行律師曾約瑟先生,代表被告人
控罪: 入屋犯法罪(Burglary)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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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刑理由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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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被告人承認了一項非住宅入屋犯法罪。

2.被告人是受害人公司的前僱員,受害人公司經營一間燒臘餐廳,案發於火炭華聯工業大廈地下28號鋪的一個凍肉倉。2015年6月20日晚上八點半,餐廳的冷氣技工工作完畢之後鎖好了凍肉倉的入口捲閘才離開,2015年6月21早上9時20分,餐廳的廚師去到凍肉倉見到捲閘打開了,當時被告人正在把十三盒凍肉推出貨倉,被告先聲稱是餐廳的經理批准他,後來才承認未得批准。警方到場拘捕被告,警誡之下,他承認他見到貨倉的捲閘沒有上鎖,一時貪心便入去偷走一些凍肉用作轉售。

3.被告人現年49歲,有一次刑事紀錄,涉及違反逗留條件。

4.代表被告人的曾律師說,被告人已經離婚,兩名子女已成人,與前妻居住,被告人任職燒臘師傅,月入18,000元,他單身,住在內地,每天來香港工作。曾律師說,被告人是在2015年5月離開受害人公司,去到另外一間附近的餐廳工作。辯方聲稱被告人的母親患肺積水,需要25,000元人民幣做手術。案發當日,被告見到凍肉倉捲閘沒有上鎖,被告人趁機偷去倉內的凍肉打算去變賣,曾律師形容被告人為「機會主義者」,他呈交了被告人所寫的一封求情信。

5.控方並不爭議辯方聲稱案發時凍肉倉沒有上鎖的說法,亦同意被告人為新僱主工作的地點是在同一工業大廈的18樓,控方呈交了案發工業大廈的一些相片,與及從閉路電視影像拍下的一些相片,顯示被告人到案發單位的行走路線。

6.非住宅入屋犯法罪一般判刑起點是兩年半監禁,考慮了控方接納被告說捲閘沒有上鎖的說法,捲閘沒有被爆破或損壞,受害人最終沒有損失,案發是於早上,而被告以往只有一次關於入境罪行的紀錄,並沒有同類前科,本席以兩年三個月為判刑起點。本席不能夠接納曾律師以「機會主義者」形容被告人的犯案行為,雖然被告人在同一工業大廈的18樓工作,但是他毋須要去到案發的地下28號單位,更加沒有必要去試試這單位的捲閘是否有上鎖,所以被告人的作為不屬於順手牽羊的情況。

7.被告人的母親患病需手術費亦並不是減刑的因素,本席認為案中唯一可減刑的理由是被告人坦白認罪,因此可以得到三分之一的刑期扣減。被告被判處監禁18個月。

  彭中屏
  區域法院法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