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it Kim Ming 對 Growth Leader Lt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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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原告人在2015年6月26日取得本傳票,要求就本席在2015年4月2日頒布的命令有關訟費的部份 (該命令的第二段),延展申請上訴許可的時限。

Cited by 2 cases

Case No.HCA 1055/2013
Court
High Court CFI
Date25 Nov 2015
Judge
Case Document
100%Judiciary

HCA 1055/2013

香港特別行政區

高等法院原訟法庭

民事司法管轄權

民事訴訟案件2013年第1055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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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人 SIT KIM MING  
   
被告人 GROWTH LEADER LIMITE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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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審法官: 高等法院原訟法庭法官鍾安德內庭聆訊 (公開)
聆訊日期: 2015年11月25日
判決日期: 2015年11月25日
判決理由書日期: 2015年11月30日

判決理由書

1.原告人在2015年6月26日取得本傳票,要求就本席在2015年4月2日頒布的命令有關訟費的部份 (該命令的第二段),延展申請上訴許可的時限。

2.本席在聆訊後,撤銷本申請,本席所持的判決理由,有以下兩點。

3.第一,香港法例第4A章《高等法院規則》第59號命令第2B(1)(a) 條規則規定,上述申請必須在規定時限內,向原訟法庭提出。原告人取得本傳票的日期,遠超於上述的規定時限。因此,原訟法庭已不再具相關的司法管轄權。

4.第二,同一性質的傳票 (在2015年4月20日取得),已遭2015年6月24日聆訊宣布的判決撤銷。因此,本傳票屬“既判事項”。

  (鍾安德)
  高等法院原訟法庭法官

原告人:無律師代表,自行應訊

被告人:由黃許律師行指派麥嘉恩律師代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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