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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ad the full judgment text of HCSA 59/2015 on BabelCite. This High Court CFI judgment was delivered on 1 December 2015.
2. 本案涉及兩宗因租務糾紛而起的訴訟,SCTC 3026/2015及SCTC 3027/2015。因為涉案的兩個單位涉及同一背景及證人,陳露怡暫委審裁官將兩宗案件合併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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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CSA 59/2015 香港特別行政區 高等法院原訟法庭 案件編號:小額錢債審裁處上訴案件2015年第59號 (原小額錢債審裁處申索2015年第3026號) ___________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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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案書 1.這是上訴許可的申請。 2.本案涉及兩宗因租務糾紛而起的訴訟,SCTC 3026/2015及SCTC 3027/2015。因為涉案的兩個單位涉及同一背景及證人,陳露怡暫委審裁官將兩宗案件合併處理。 3.兩件案件的申索人均是一間在香港註冊的公司。在2015年1月期間,申索人與答辯人簽訂兩份租約,租用答辯人在天水圍嘉湖山莊的兩個單位給申索人的員工居住。最後,申索人取消合約。申索人指取消合約是答辯人違約所導致的,要求答辯人賠償雙倍訂金的損失。 4.在SCTC 3026/2015一案中,申索人被判勝訴,答辯人須向申索人賠償雙倍訂金的損失。可是,申索人在另一件案件 (SCTC 3027/2015) 中敗訴。 5.答辯人不滿在SCTC 3026/2015 案件中敗訴的裁決,提出上訴許可的申請。 6.在SCTC 3026/2015案件中,關鍵是答辯人作為業主有否履行責任,將單位裝修到臨時租約列明條款的要求。聆聽過與訟雙方證人的證供後,暫委審裁官裁定答辯人違約。 7.這是一項事實的裁決。在作出有關的事實裁決時,暫委審裁官亦沒有犯上任何法律上的錯誤。 8.根據《小額錢債審裁處條例》(第338章)第28條的規定,除非裁決涉及法律或申索超越司法管轄權範圍的問題,否則敗訴的一方不可向高等法院提出上訴。因為本案的裁決只涉及事實的問題,答辯人不可提出上訴。 9.答辯人其中一項重要的投訴是兩件案件的裁決並不一致。因為暫委審裁官在SCTC 3027/2015一案判申索人敗訴,她亦應該同樣在SCTC 3026/2015案件中判申索人敗訴。 10.為了解這方面的投訴,本席需要參考2015年8月14日法庭數碼錄音謄本的內容。暫委審裁官在當日對這兩案件作出裁決。 11.顯然,兩件案件的事實背景並不相同。在SCTC 3027/2015案件中,關鍵是申索人是否受答辯人的誤導或欺騙而簽訂有關的租約。關於這方面的問題,暫委審裁官認為答辯人的證供較為可信。可是即使申索人的證供屬實,申索人在簽約之前亦清楚知道答辯人並非有關物業的註冊業主,故此暫委審裁官裁定申索人敗訴。因為兩件案件的性質及事實背景不同,本席不接納兩項裁決有任何矛盾的地方。 12.基於本案的裁決涉及事實的爭拗,而答辯人的上訴亦沒有任何成功的機會,本席否決上訴許可的申請。
被告人 (上訴人):無律師代表,親自出庭應訊。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