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袁沛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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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被告人否認一項有意圖而傷人罪,進行審訊。他反對控方把他招認呈堂失敗,在控方舉證完畢之後改口承認控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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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CCC 395/2015 香港特別行政區 區域法院 刑事案件2015年第395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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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判刑理由書 ---------------- 1.被告人否認一項有意圖而傷人罪,進行審訊。他反對控方把他招認呈堂失敗,在控方舉證完畢之後改口承認控罪。 2.根據被告人承認的簡要案情事實,被告人與弟弟袁沛桃(受害人)和母親黃女士同住於南山邨一個公屋單位,2015年3月10日,大約晚上9時,被告人與受害人因為在家中去廁所的過路空間狹窄而起爭執,被告人走到客廳衣櫃從櫃桶取出兩把摺刀,分別以左、右手拿著。黃女士企圖分隔二人,受害人以身體掩護母親,遭被告人從後以摺刀在背後插了兩下,受害人隨即轉身企圖捉住被告人雙手,以免他進一步襲擊但不果,更遭被告的摺刀割傷右手及下巴。受害人報警求助及被送往醫院診治,醫生檢查發現他左背有兩處2.5厘米的刺傷,右手虎口有1厘米裂傷,下巴有1.5厘米表面裂傷。被告人被捕,警誡之下他說因為與受害人爭用廁所發生爭執,混亂期間插了受害人兩刀。 3.被告人現年54歲,沒有刑事紀錄。 4.求情時代表被告人的謝大律師說,被告人任職保安員,人緣甚佳,多名好友除了撰寫求情信之外,亦有出庭支持。謝大律師指出,案件源於小事,被告人感到弟弟不尊重他,所以一時失控傷了弟弟。雖然兩兄弟感情欠佳,但以往亦沒有激烈爭吵。案中的武器只是被告人以前工作時使用而留下的工具,案件並非早有預謀。而被告人早年曾經做心臟手術,與及曾經中風導致口齒不清。謝大律師強調被告人一向奉公守法,受害人的傷勢已經復原,並無永久創傷,他只需住院三天便出院。 5.辯方呈交了五封求情信,撰文者包括被告人工作地點的法團主席,與及被告的同事和朋友。他們形容被告人是盡責的員工,待人友善,性格溫馴。 6.有意圖而傷人罪是嚴重罪行,雖然沒有判刑指引,但是一般刑罰是三至十二年監禁,上訴庭在陳駿達案([2013] 6 HKC 225)一案重申此控罪的嚴重性,及判刑需具阻嚇性,上訴庭亦列舉一些判刑的考慮因素。 7.本案並非一宗早有預謀的襲擊,沒有任何證據顯示被告人有精神問題,亦沒有證據顯示他有暴力傾向。他一向奉公守法,雖然與受害人過往感情不佳,但是並無仇怨,本席接納被告人犯案只是一時失控。被告人已經打算另找地方居住,看來他再犯機會十分之低。受害人的傷勢不算十分嚴重,他只需要留院三天,現在已經完全康復,沒有證據顯示受害人有永久性的創傷。本席特別留意到受害人作供時說,當他停止搶奪武器時,被告人便沒有任何動作,只是站在一旁,並沒有繼續襲擊。本席認為本案嚴重性遠比一般同類罪行為低,所以可以採納較低判刑起點。當然本席不能夠忽略被告人所使用的是十分危險的武器以及此罪行判刑的一般性阻嚇原則。 8.考慮了所有情況之後,判刑起點定為18個月監禁,被告人並非適時認罪,他反對控方把他的招認證據呈堂,經過交替程序之後,法庭裁定接納他的招認證據。控方完成舉證之後被告才承認控罪,所以被告人不能夠得到認罪下一般可以得到的三分一刑期扣減,但本席考慮到被告人並沒有選擇作供,審訊只是用了一天時間,本席酌情再減刑四個月,所以判處被告人監禁14個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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