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特別行政區 對 吳滿

Read the full judgment text of CACC 409/2014 on BabelCite. This Court of Appeal judgment was delivered on 18 November 2015.

1. 2014年11月4日,申請人(吳滿)在高等法院原訟法庭法官湯寶臣(原審法官)席前承認非法販運1公斤晶狀固體,內含0.95公斤“冰毒”及0.13公斤混合劑,內含0.11公斤海洛英後,被判入獄16年。

Case No.CACC 409/2014
Court
Court of Appeal
Date18 Nov 2015
Judge
Case Document
100%Judiciary

CACC 409/2014

香港特別行政區

高等法院上訴法庭

刑事司法管轄權

定罪和判刑逾期上訴許可申請

刑事上訴案件2014年第409號

(原高等法院原訟法庭刑事案件2014年第377號)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答辯人 香港特別行政區
申請人 吳滿(NG MOON)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主審法官: 高等法院上訴法庭副庭長楊振權
  高等法院上訴法庭法官朱芬齡
  高等法院上訴法庭法官潘兆初
聆訊日期: 2015年11月18日
判案日期: 2015年11月18日
頒發判案理由書日期: 2015年12月3日

判案理由書


高等法院上訴法庭副庭長楊振權頒發上訴法庭判案理由書

引言

1.2014年11月4日,申請人(吳滿)在高等法院原訟法庭法官湯寶臣(原審法官)席前承認非法販運1公斤晶狀固體,內含0.95公斤“冰毒”及0.13公斤混合劑,內含0.11公斤海洛英後,被判入獄16年。

2.2014年11月26日,申請人提出上訴許可申請,要求獲准就定罪上訴。在其申請書,申請人表示:

“本人吳滿對被指控跨境運毒不認罪。”

3.2015年3月25日,申請人提出逾期上訴許可申請,要求獲准就判刑上訴。申請人重申“案件不是跨境”,故他要求減刑。

4.經聆訊後,本庭駁回全部申請。以下是本庭的判案理由。

控方案情

5.2014年2月26日,警員在申請人的居所外截查他,並進入他的居所搜查。當時申請人除了揹着的背囊內有一袋重1公斤的晶狀固體,內含0.95公斤“冰毒”及一袋重0.13公斤的混合劑,內含0.11公斤海洛英外,另有兩部流動電話、三本銀行存摺和1,200元港元。申請人的居所內亦有大量可再封膠袋和兩個電子磅。

6.警誡下,申請人說:“啲‘冰毒’同‘四仔’我幫人拖嘅,我自己無收入,所以搵啲錢幫補一下。”

7.在接受錄影會面時及在警誡下,申請人承認有人在東莞將載有毒品的背囊交了給他,而他亦是按“阿成”的指示,將背囊帶回香港,以取得5,000港元報酬。

8.根據申請人的出入境記錄,他是在2014年2月24日03:14時經落馬洲返回內地,並在2014年2月26日13:56時經羅湖返回香港。

9.申請人承認上述事實而原審時代表他的羅保林大律師求情時向法庭有以下表述:

“案情撮要嗰度亦都提到係所牽涉嘅毒品佢都係承認由中國東莞嗰度帶入嚟香港,咁係的而且確有一個國際嘅或者係跨境嘅犯案,總數量就算係要計嗰個淨重都有1.06個千克,正正就係Abdallah呢個case所提及就係喺咁嘅情況之下超越一個公斤,咁嗰個加刑嗰度就會考慮就唔少過兩年。”

10.當羅大律師向法庭作出上述陳述時,原審法官曾多番向申請人查詢,問他是否聽清楚羅大律師的陳述。申請人兩次表示“聽到”。

原審法官的判刑理由

11.原審法官有明確指出代表申請人的羅大律師接受涉案毒品是申請人由內地帶返香港,因此案件有國際運毒因素。雖然羅大律師要求法庭不要因此而加重刑罰,但原審法官不同意。

12.原審法官以22年作為基本量刑基準,並因案件涉及國際販毒因素而將量刑基準提升至24年。原審法官以申請人認罪,而將刑期扣減三分一至16年。

上訴理由

13.在其支持申請的誓章,申請人表示和警員會面時,警員問他從那返港,申請人回應時表示從東莞返港,但錄影會面時,警員誤導他,令他承認毒品是他由東莞帶返香港。申請人指涉案毒品是他由東莞回港入境後搭火車時約人在九龍塘地鐵站交收而取得的,而他隨後順道回家。

14.申請人表示自己及早承認控罪以取得減刑,但在認罪後,他才知道會因為跨境販毒而被加刑。申請人力稱若非受警員錯誤引導,他是不會承認涉案毒品是由東莞帶返香港,而警方亦不能證明他有跨境販毒。申請人指在上述情況下,上訴法庭理應將他的刑期扣減。

討論

15.申請人承認控罪,亦同意案情撮要。事實上,申請人沒有否認他確曾販毒,他投訴的只是判刑。申請人針對定罪的申請,全無任何論點支持。因此,本庭駁回該申請。

16.就判刑而言,申請人提出的唯一論點是原審法官不應因為案件涉及跨境因素,而將量刑基準提升兩年至24年。

17.根據控方的案情,申請人曾承認涉案毒品是他由國內帶返香港,客觀事實亦證明他在被拘捕前不久剛從國內返港。有關的案情撮要,更指明申請人是在東莞取得涉案毒品,並將毒品帶返香港。

18.申請人不但同意上述案情撮要,代表他的大律師在求情時更確認申請人是由東莞將涉案毒品帶返香港。

19.申請人在認罪及同意有關案情撮要及在被判刑後,才要求上訴法庭推翻案件涉及跨境犯罪因素這裁決。本庭認為申請人的立場無基礎支持,而他提出的論點亦不具任何說服力。

20.以案件的背景而言,原審法官絕對有理由認定案件涉及跨境因素,並因而將刑期提升。

21.考慮到涉案毒品的種類、份量,申請人的犯案經過和他的背景,包括他曾近30次犯案,其中超過15次和毒品有關,原審法官採納的量刑基準和最終的16年判刑,都絕非明顯過重。本庭沒有任何基礎更改該判刑。

22.因此,本庭亦駁回申請人針對判刑的逾期上訴許可申請。

(楊振權)
高等法院上訴法庭副庭長
(朱芬齡)
高等法院上訴法庭法官
(潘兆初)
高等法院上訴法庭法官

答辯人: 由律政司助理刑事檢控專員陳大偉代表。

申請人:無律師代表,親自應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