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關方國珊的事宜
Read the full judgment text of CACV 109/2015 on BabelCite. This Court of Appeal judgment was delivered on 7 December 2015.
1. 2014年12月5日「立法會財務委員會」(「財委會」)通過擴建將軍澳堆填區計劃。申請人於2015年3月5日提交表格 86,申請司法覆核許可。該申請的擬答辯人是「環保署署長」。申請人在該表格「尋求濟助所關乎的判決、命令、決定或其他法律程序」的一欄中說:
Cites 1 cas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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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ACV 109/2015 香港特別行政區 高等法院上訴法庭 民事司法管轄權 民事上訴 民事上訴案件 2015 年第 109 號 (原高等法院憲法及行政訴訟 2015 年第 33 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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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 案 書 上訴法庭法官張澤祐頒發上訴法庭判案書: 案件背景 1.2014年12月5日「立法會財務委員會」(「財委會」)通過擴建將軍澳堆填區計劃。申請人於2015年3月5日提交表格 86,申請司法覆核許可。該申請的擬答辯人是「環保署署長」。申請人在該表格「尋求濟助所關乎的判決、命令、決定或其他法律程序」的一欄中說:
而在「尋求的濟助」的一欄她說:
2.申請人在其誓章列出三項理由支持其司法覆核許可申請。 1) 「環保署[蓄]意誤導公眾及議員,影響投票取決」。申請人指「環保署」提供失實的堆填區飽和日期及誇大垃圾圍城。另外,由於「環保署」將會挪用現時堆填區內的三十公頃土地作擴建,即擴建面積共為四十三公頃,這並非是「環保署」向外宣稱的十三公頃堆填區。另外,「環保署」訛稱擴建部份與住宅最近距離為現時距離的兩倍之多,但事實上最近民居處只有一點四公里。「環保署」亦誇大香港本地垃圾的回收率及訛稱有關地區的區議會支持擴建,誤導城規會及立法會的投票取決。 2) 「堆填區運作嚴重影響鄰近居民健康」。申請人指堆填區運作帶來路面空氣污染。另外,運載廢料車輛流量不但不會減少,反而會提升。當局監管運載垃圾車輛不力,導致環境污染。申請人亦說堆填區的運作會衍生市政衞生問題。 3) 「環境評估報告嚴重過時」。申請人指2003年及2007 年完成的兩份環評報告嚴重過時:無論在人口、交通、民居距離等各方面,當年的情況與現時截然不同。另外,2003年及2007年公眾對空氣污染物認識尚未普及,有關環評報告並無量度PM2.5懸浮粒子的水平。 上訴理由 3. 高等法院原訟法庭法官區慶祥以書面形式處理該申請,並以以下理由拒絕給予許可:
4.申請人就區法官的裁決向本庭提出上訴及依賴以下兩項上訴理據:
5.申請人稱她的申請涉及重大公眾利益議題,因此本庭應給予許可,讓她在正審時詳細說明其理據。 本庭的意見 6.明顯地申請人尋求濟助所關乎的決定是「財委會」的決議。但申請人在上訴聆訊時確認本申請的唯一的擬答辯人是「環保署署長」。她向本庭表示法庭對「立法會」的決定沒有司法覆核權力。 7.申請人沒有將「立法會」作為另一名擬答辯人是正確的。根據 Leung Kwok Hung v President of the Legislative Council (No 1) (2014) 17 HKCFAR 689 的案例,香港終審法院確認兩項適用於針對「立法會」決定的原則,首先按照「權力分立」原則,立法機關獨享權限管理本身的議事程序,特別是立法程序。另外,終審法院指出根據「不干預」原則,法院不會介入立法構關的內務程序和裁定該等程序是否符合常規,而只會留待立法機關獨自對此類事情作出決定。這除了建基於原則和案例典據外,亦建基於公共政策(見第28至29段)。 8.終審法院的見解亦適用於本案「財委會」的決議。正由於「立法會」並不是本申請的擬答辯人,這令申請人的申請產生一些無可挽救的障礙,因為假設「環保署」如申請人所說誤導「財委會」向它提供「不盡不實的資料及過時環評報告」,法庭亦不會因此宣告有關決議無效。法庭是不可能在「立法會」並不是一名擬答辯人的情況下作出推翻「財委會」決議的裁決。法庭在處理司法覆核申請時是不會作出一些純學術性,沒有實質結果的裁決。 9.本庭關注堆填區污染環境,影響附近居民的健康及對他們做成各種的不便。本庭向居民致以同情,但由於本申請未能符合法律的規定即本申請具有合理爭論點,故此本庭拒絕給予許可及駁回上訴。
原告人:無律師代表,親自出席。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