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章耀文
Read the full judgment text of HCMA 393/2015 on BabelCite. This High Court CFI judgment was delivered on 8 December 2015.
1. 上訴人章耀文在裁判官何俊堯席前,經審訊被裁定一項「刑事損壞」罪有罪,違反《刑事罪行條例》(第200章)第60(1)條,被罰款$1,500。上訴人針對定罪及刑罰上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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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CMA 393/2015 香港特別行政區 高等法院原訟法庭 刑事上訴司法管轄權 不服定罪及刑罰上訴 案件編號:高院裁判法院上訴案件2015年第393號 (原沙田裁判法院刑事案件2015年第515號) ___________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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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案理由書 1.上訴人章耀文在裁判官何俊堯席前,經審訊被裁定一項「刑事損壞」罪有罪,違反《刑事罪行條例》(第200章)第60(1)條,被罰款$1,500。上訴人針對定罪及刑罰上訴。 2.本席即席駁回上訴,現頒下理由。 控方案情 3.控方指上訴人以摺櫈損毀他弟弟家門外的鐵閘及門鈴。 4.第一證人為上訴人的弟弟,案發當日下午他離家時,鐵閘及門鈴均完整無缺。第二證人為大廈保安員,她見上訴人進入大廈,便截停他。上訴人稱要到弟弟家追債,第二證人指上訴人不能上樓。上訴人不聽勸喻入了升降機,第二證人隨即報警。稍後上訴人下來,第二證人告知上訴人已報警求助。 5.同日晚上,第一證人回家,發現鐵閘及門鈴損壞,證物P1(1) 號相片顯示門鈴被損壞致四分五裂,證物P1(3)號則顯示鐵閘近扶手右邊被撞致凹陷。 6.探員(第三證人)拘捕上訴人,警誡下上訴人承認一時衝動用摺櫈撞毀鐵閘及門鈴。稍後,探員替上訴人補錄會面紀錄。 特別爭議 7.上訴人反對會面紀錄呈堂,他指受精神科藥物影響,情況不佳。他告知探員,但不被理會。探員利誘上訴人,稱只要他合作便可以獲釋。他又指會面紀錄所有答案由探員杜撰,非他所出,探員亦沒有複讀內容,指着他抄下聲明及簽名了事。 8.裁判官信納探員對所有指稱之否認,指上訴人在關鍵問題態度迴避,顧左右而言他:
辯方案情 9.上訴人指他旨在上門追債,到場時門鈴及鐵閘已經損壞。他按門鈴後,見沒有人應門便離去。他重複沒有作過口頭招認。 裁判官的理由 10.裁判官指出證物相片顯示門鈴按鈕被撞致嚴重損壞,根本不能使用。若據上訴人所稱,損毀之前已存在,他根本不可能按動門鈴。上訴人稱他曾要求第二證人陪同一齊上樓以保障自己,第二證人沒有回應,看來不接納,上訴人最終自己上樓。若他真的緊張保障自己,為何他見到鐵閘及門鈴損毀,臨走前不向保安員交待,反而匆匆離去。 11.裁判官信納所有控方證人證據,拒納上訴人之辯解,裁定罪名成立。 定罪上訴理由 12.上訴通知書概指證據不足。上訴人在庭上指摺櫈櫈腳是空心的,不是實心,因此不能撞致鐵閘凹陷。裁斷陳述書沒有提及這點,而原審陳詞謄本中辯方律師亦沒有提及這點。從證物P1(12) 號相片顯示,摺櫈座位為軟料,金屬櫈腳,成年人尺碼。從常理推斷,摺櫈能支持一個成人之重量,硬度絕對能夠撞到鐵閘表面撞凹。 13.上訴人重申案發時他受藥物影響,狀況不佳。 14.本案為事實裁斷,裁判官已考慮上訴人的精神狀況。裁決理由非常充份,證據絕對足以支持控罪。因此,定罪上訴駁回。 刑罰上訴 15.上訴人指稱他並沒有罪,因此不應受罰,金額並非關鍵。罰款只是$1,500,沒有另加賠償。從兩件物件損毀情況來看,損失應超過$1,500,$1,500之罰款並非明顯過重。因此,刑罰上訴亦駁回。
答辯人:由律政司檢控官柏愛莉代表香港特別行政區 上訴人:無律師代表,親自應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