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俞峰
Read the full judgment text of HCMA 290/2015 on BabelCite. This High Court CFI judgment was delivered on 3 November 2015.
1. 上訴人被控一項「刑事損壞」罪,違反香港法例第200 章《刑事罪行條例》第60 (1) 條。上訴人否認控罪,在荃灣裁判法院經審訊後被裁定罪名成立,判處罰款2,000元及賠償2,600元。上訴人不服定罪,提出上訴。
Cited by 1 case
|
HCMA 290/2015 香港特別行政區 高等法院原訟法庭 刑事上訴司法管轄權 定罪上訴 案件編號:裁判法院上訴案件2015年第290號 (原荃灣裁判法院刑事案件2015年第262號) ---------------------------
判案書 背景 1.上訴人被控一項「刑事損壞」罪,違反香港法例第200 章《刑事罪行條例》第60 (1) 條。上訴人否認控罪,在荃灣裁判法院經審訊後被裁定罪名成立,判處罰款2,000元及賠償2,600元。上訴人不服定罪,提出上訴。 控方案情 2.案件在2015年1月15日,在一個公屋單位外發生。控方指上訴人在涉案的單位(下稱“該單位”)外無合法辯解而損壞屬於控方第二證人的一幅鐵閘,意圖損壞該財產或罔顧該財產是否會被損壞。 3.簡單來說,控方指上訴人用腳踢爛其鄰居的鐵閘,令到鐵支屈曲。更換新的鐵閘需要2,600元。 4.控方第一證人是一名13歲學生。她和母親(控方第二證人)和其他家人一起居住於該單位。上訴人和他的家人住在位於走廊對面的單位。 5.事發當日下午2時30分控方第一證人放學回家。在開啟該單位的鐵閘時,她看見上訴人從上訴人居住的單位走出來,帶著一名小孩,鎖門離開。控方第一證人進入該單位後,把鐵閘和木門關上。在她放下書包的時候,她聽到門外傳來「嘭、嘭」的聲音。於是控方第一證人從該單位的木門窺視孔觀察,發現上訴人在該單位外「郁身郁勢」,更說著粗言穢語。控方第一證人估計聲音來自上訴人踢鐵閘,總共約有四至五下聲響。上訴人也不爭議他在事件中踢了該單位的鐵閘。 6.事後控方第一證人發現鐵閘下方的幾根鐵支屈曲(見相片,控方證物P1(4) )。鐵支原本是完好的。現因鐵閘損壞無法修補,需要更換,根據控方第二證人,費用為2,600元。 7.在盤問下,控方第一證人稱在關上該單位的大門時,她估計上訴人仍在上訴人居住的單位外,但之後她改稱上訴人還有幾步的距離便到達該單位。她否認自己大力關門。 8.控方第三證人警員11774接報到場。後來他將上訴人拘捕,罪名為「刑事損壞」罪。警誡下,上訴人說:「我行過105 室外走廊時,佢閂門好大聲,嚇親我個仔,我好嬲,咪踢咗佢佢鐵閘兩腳。」控方第三證人把上述回應準確地記錄在警察記事冊,即控方證物P3。上訴人在記事冊上簽名確認。整個調查過程中,控方第三證人沒有對上訴人作出任何威逼利誘或不當的行為。上訴人也沒有質疑警誡下的招認和補錄不是出於自願。控方第三證人否認上訴人曾經說過他是出於即時反應。 辯方案情 9.上訴人基本上不爭議控方的案情。他認為他踢鐵閘是出於自然反應。 10.上訴人指,當天他和三歲的兒子經過該單位的門口時,該單位的木門未完全關上,仍有一呎的空隙,他看見一名長髮女子在該單位內,大力將門關閉。因聲響震耳,其兒子嚇得打震,上訴人也感到驚慌。於是他本能地踢向鐵閘,說了兩句穢語,之後再多踢二至三下,最後導致鐵閘下方的鐵支屈曲。 11.事後,兩名警察到其家裹作出調查。上訴人同意警方沒有對他作出不當的行為,他確實向控方第三證人說過警誡下的一番話,但他對警察所說的,正如庭上的證供一樣,內容較為詳細。 12.上訴人堅稱,其第一下踢鐵閘的動作是其即時的自然反應。他認為控方第一證人是故意大力關門。雖然他從沒有跟該單位的任何人士交惡,但他懷疑控方第一證人是受人唆擺才作出此作為。 定罪理由 13.上訴人承認踢向鐵閘導致它損毀,因此裁判官認為案中的關鍵是在於控方能否證明上訴人損壞鐵閘是沒有合理辯解的。 14.裁判官認為控方三名證人都是誠實可靠的證人,並且接納他們的證供。裁判官了解上訴人對於控方第一證人的證供的批評,但認為這不影響她對於控方第一證人證供可信性的看法(《裁斷陳述書》第20段)。裁判官不相信控方第一證人故意大力關門。況且上訴人承認自己並沒有與該單位的住客有任何積怨,控方第一證人缺乏誘因要令上訴人父子受驚。上訴人稱因控方第一證人是受人唆擺而大力關門,裁判官認為這是無稽之談,純屬其臆測。 15.裁判官拒絕接納上訴人是基於本能反應而踢向鐵閘。她認為這樣的舉動是有意識的行為。裁判官認為上訴人的說法荒謬至極。從相片控方證物P1 (4) 看到,鐵閘損毀的程度並不輕微,可反映上訴人力度之大,顯然其作為是刻意的。裁判官認為當天的情況,正如上訴人在警誡下的說法一樣,因他認為控方第一證人關門聲音大,使其兒子受驚,感到憤怒才踢向鐵閘,並非他所聲稱的本能反應。 16.基於上述理由,裁判官裁定上訴人是有意圖損毀鐵閘,或罔顧它是否被損毀。 17.即使控方第一證人關門時的聲音使上訴人父子受驚,裁判官認為上訴人的做法也不構成合法辯解。 覆核聆訊 18.在覆核聆訊當中上訴人新增兩張相片(上訴宗卷第3頁)來解釋該單位和上訴人居住的單位的地理位置,藉此質疑控方第一證人證供的可信性。裁判官在考慮過之後決定駁回上訴人的覆核申請。 19.另外,在裁判官已經宣佈駁回覆核申請之後,上訴人提出他練習太極拳13年,其反應敏捷。裁判官指出,這證據是新增的,並非在作供期間提出,所以她應不予考慮。但即使她接納這新增證供,反應敏捷也不是一個有效的辯護理由,讓上訴人損壞鐵閘。 上訴理據 20.在上訴通知書中上訴人沒有提出任何特別的上訴理由,他只倚賴概括上訴理由指他沒有干犯有關罪行。 本席作出的考慮 21.正如答辯人指出,裁判上訴是以「重審」方式,依據在原審裁判官席前的證供證據進行。相對於處理上訴之法庭按照書面謄本進行聆訊,裁判官就事實之裁斷有著優勢,因為裁判官有機會目睹證人作供時的神態舉止,絕對可以就證人的可信性及可靠性作出裁斷。除非該裁斷是極度剛愎武斷或有違邏輯或內在或然性,又或原審裁判官在處理證供時,就重要事項作出錯誤引述、或有遺漏、或不曾作考慮分析、又或在審訊過程中程序出錯,引致定罪不安穩,上訴法庭才會干預。 22.裁判官有權接納控方各名證人的證供。事實上,裁判官亦有考慮上訴人對於控方第一證人的證供的批評,但裁判官認為這不影響她對於控方第一證人證供可信性的看法。另一方面,裁判官也有權不接納上訴人基於本能反應而踢向鐵閘的說法。這些是就事實上的裁斷。本席同意,從《裁斷陳述書》看不到有上文所述上訴法庭會干預的情況出現。 23.「刑事損壞」罪的犯罪意圖不一定是「有意圖損壞」。就算只是「罔顧該財產是否會被損壞」已經足夠支持控罪。在本案中,上訴人踢該單位的鐵閘令鐵閘的鐵支屈曲。這足以支持上訴人「有意圖損壞」鐵閘,或最低限度也可以證明上訴人「罔顧該財產是否會被損壞」。 24.本席亦同意,即使控方第一證人的關門聲令上訴人的兒子受驚,這也不足以構成上訴人損壞鐵閘的合法辯解。 總結 25.因上述理由,本席駁回上訴人就定罪的上訴。
答辯人: 由律政司高級檢控官馮美琪代表香港特別行政區 上訴人:無律師代表,親自出庭應訊 | ||||||||||||||||||||||
Other judgments that cite this case