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陳志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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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2015年10月26日,本庭批准律政司司長以案件呈述方式提出的上訴。本庭將案件發還原審法官,並下令他根據本庭的判令裁定兩名被告人[陳志雲( 陳 )及叢培崑( 叢 )]一項串謀使代理人接受利益罪罪名成立,並就該項控罪作出判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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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ACC 183/2014 香港特別行政區 高等法院上訴法庭 刑事司法管轄權 暫緩執行申請 刑事上訴案件2014年第183號 (原區域法院刑事案件2010年第1214號)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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聆訊日期: 2015年12月7日 判案日期: 2015年12月7日 頒發判案理由書日期: 2015年12月15日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判案理由書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高等法院上訴法庭副庭長楊振權頒發上訴法庭判案理由書: 1.2015年10月26日,本庭批准律政司司長以案件呈述方式提出的上訴。本庭將案件發還原審法官,並下令他根據本庭的判令裁定兩名被告人[陳志雲(陳)及叢培崑(叢)]一項串謀使代理人接受利益罪罪名成立,並就該項控罪作出判刑。 2.2015年11月13日,原審法官原應按本庭的指示作出定罪的裁決及判刑,但兩名被告人要求原審法官暫緩執行本庭的判令。兩名被告人提出的理由是他們已向本庭提出申請,要求本庭證明案件的決定是涉及具有重大而廣泛的重要性的法律論點,以便他們能向終審法院申請上訴許可,而如終審法院最終撤銷他們的定罪,則將他們定罪及判刑是多餘的。 3.結果原審法官將定罪及判刑的程序押後至2015年12月18日,以便兩名被告人向本庭申請暫緩執行本庭於2015年10月26日作出的判令。 4.2015年11月19日,代表叢的劉雲賢律師事務所知會法庭,表示他們支持上述暫緩執行本庭判令的申請,但他們同時表示不會就申請再作任何陳述。 5.2015年11月26日,劉雲賢律師事務所向法庭表明不再要求本庭暫緩執行2015年10月26日的判令,亦不會出庭。本庭的回應是“知悉其立場,但叢會受本庭任何訟費判令的約束”。 6.本庭只需處理陳的申請。2015年12月7日,經聆訊後,本庭駁回了陳的申請,理由如下。 7.代表陳的鄧耀榮律師行在給法庭的信件中力稱本庭有酌情權進一步下令暫緩執行有關的判令,而他們要求本庭行使的是一項行政性,而非司法性的酌情權。 8.鄧耀榮律師行指出本庭在2015年10月26日作出有關的判令時,並沒有列明原審法官要在固定時限內執行,因此本庭可以暫緩執行該判令。 9.代表陳的謝華淵資深大律師重申暫緩執行判令的決定是一項行政而非司法的決定。謝資深大律師強調在原審法官需要執行本庭的判令前,陳已提出申請要求本庭證明案件的決定是涉及具有重大而廣泛的重要性的法律論點,以便他能向終審法院申請上訴許可。他的立場是如果終審法院批准陳的上訴許可及最終裁定他上訴成功,則法庭根本無需要裁定陳罪名成立,更無需將他判刑。 10.反之,如果將陳裁定罪名成立及判刑,則可能會有判刑的上訴及/或覆核出現,導致有多項法律程序同時進行,而引起無必要的訟費支出。 11.謝資深大律師力稱本庭有酌情權作出暫緩執行判令的決定。謝資深大律師強調在暫緩執行本庭的判令期間,陳仍會受保釋條件的限制。謝資深大律師更指出陳有參與極多慈善活動,令多間慈善機構受益,而如果將陳定罪,不但對他具災難性及不可逆轉的打擊,亦會對該些慈善機構及其名下的受益者有不利的影響。謝資深大律師表示他並非要求法庭給予陳特權,但強調本庭在行使酌情權時,應將上述因素考慮在內。 討論 12.律政司司長提出以案件呈述的方式上訴是根據《區域法院條例》第84條(該條例)作出,根據該條例第(c)(ii)條,本庭可以“推翻該裁決或命令、指示恢復審訊或將被控人重新審訊…,或判其有罪,將定罪予以記錄和處以法官本可對其判處的刑罰”。 13.根據《香港人權法案條例》香港人權法案第十一條第四款,陳是“有權聲請上級法院依法覆判其有罪判決及所科刑罰”的。如本庭直接將陳定罪及判刑,則該決定可視為剝奪他向上級法院申請覆判的權利。事實上本庭在2015年10月26日作出的裁決已等同裁定陳有罪,本庭根據該條例第(c)(iii)條,將案件發還原審法官將陳定罪和判刑的目的是避免陳喪失他要求上級法院覆判有罪判決及刑罰的機會。 14.本庭亦可以直接判陳有罪,而只將判刑交回原審法官處理,但本庭認為將定罪和判刑一起交回原審法官處理是較恰當的做法。 15.除非本庭特別聲明,本庭下令了原審法官裁定陳有罪及將他判刑,理應立刻或盡快執行。指本庭沒有表明原審法官要在固定時限內執行本庭判令的說法是全無根據的。 16.任何被法庭裁定罪名成立的被告人都必會面對某些困苦,困苦程度的大小按個別人士的不同背景而定。有關定罪裁決亦可能會影響到和該名被定罪的被告人有關的其他人士。 17.但被告人的背景、社會地位、個人財富和定罪裁決可能影響其他人士等等因素都不會影響法庭的處理方法。 18.一名被定罪的被告人當然有權向上一級法庭提出申請,要求推翻定罪的裁決。如上一級法庭批准申請及進一步裁定有關上訴得直,針對該名被告人的定罪及判罰當然會被撤銷。 19.上述處理方法是任何刑事案件法庭恆常採納的處理方法。 20.謝資深大律師指終審法院可能批准陳的上訴許可申請及最終裁定他上訴得直,並以該基礎來支持原審法官無需即時裁定陳罪名成立的說法根本是本末倒置。 21.陳被判刑可能導致判刑上訴及/或覆核,但這只是可能會發生,不構成暫緩執行將陳定罪及判刑的理據。陳有受保釋條件限制一事亦和事件無關。 22.本庭不同意暫緩執行有關判令是一項酌情權的行政決定。即使暫緩執行有關判令是酌情權的決定,以本案的案情而言,本庭亦不應行使該酌情權。 23.陳提出的申請,全無任何理據支持。本庭更認為該申請根本不應作出。因此,本庭駁回申請,並下令陳支付本申請的訟費。如雙方未能就訟費數額達成協議,訟費數額會交由聆案官評定。
答辯人:由律政司委派資深大律師郭棟明及署理高級檢控官談立豐代表。 申請人:由鄧耀榮律師行轉聘資深大律師謝華淵及大律師陳永豪代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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