尚立立 對 宋冰
Read the full judgment text of HCMP 1941/2015 on BabelCite. This High Court CFI judgment was delivered on 7 December 2015 before 歐陽桂如.
Civil proceedings – Abuse of process – Res judicata – Child support – Spousal maintenance – Economic compensation – Company liquidation – Court of First Instance – Application dismissed – Costs awarded – Marriage in Shenzhen – Family Court orders – Plaintiff self-represented – Defendant represented by counsel – Previous Family Court orders dismissed – Limitation period exceeded – No recognized cause of action – Improper procedure for liquidation – Frivolous and vexatious claims
Legal issues: Whether the claim for child support arrears is barred by previous Family Court orders · Whether the claim for spousal maintenance has a legal basis · Whether the claim for economic compensation is time-barred or lacks cause of action · Whether the application for company liquidation is procedurally valid · Whether the proceedings constitute an abuse of process
Outcome: Application dismissed; Plaintiff to pay Defendant's cost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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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CMP 1941/2015 香港特別行政區 高等法院原訟法庭 民事司法管轄權 雜項案件編號2015年第1941號 ___________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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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決書 1.申請人尚女士藉原訴傳票向被告人宋先生提出申索,要求他 (A) 支付港幣500萬元正作為對尚女士「長期的精神生活虐待的精神賠償」;及 (B) 同意尚女士兩母子將他名下的公司清盤支付她們的費用。在聆訊後本席撤銷原訴傳票,以下是判決理由。 無爭議的事實背景 2.尚女士和宋先生於2008年3月28日在深圳結婚。他們的婚生兒子於同年的12月18日出生,現年7歲。 3.尚女士和宋先生於2010年12月9日由深圳的法院判決解除婚姻關係,由尚女士撫養兒子,並且由宋先生每月支付撫養費人民幣3,000元。 4.於2010年尚女士在香港的家事法庭提起婚姻訴訟案件FCMC 10042/2010。家事法庭聲明,尚女士和宋先生的婚姻關係已按深圳市福田區人民法院的判決遭解除,並且由深圳市中級人民法院於2011年12月1日作最終確認,因此家事法庭撤銷該婚姻訴訟案的呈請。 5.在香港的家事法庭雜項案件FCMP 83/2013,法庭於2013年12月30日的命令顯示了尚女士和宋先生達至最終及圓滿解決該宗案件的申請,即婚生兒子的生活費定為每月港幣35,000元,由2014年1月1日開始(「最終命令」)。 6.尚女士其後向家事法庭發出兩張傳票,要求向宋先生取得象徵式贍養費每年港幣1元及要求兒子的贍養費由2010年8月8日起計,而不是由2014年1月1日才起計。該兩張傳票申請於2014年2月5日均遭區域法院法官陳振國撤銷,陳法官認為最終命令是雙方達成的最終和解協議。 7.2014年9月15日按雙方的協議,家事法庭將最終命令更改為宋先生需每6個月支付210,000元作為兒子的贍養費,第一期由2015年1月支付,最終命令其他承諾及條款維持不變。 8.尚女士還在家事法庭提出許多雜項的傳票的申請,但遭家事法庭撤銷或批准撤銷。最近,她於2015年8月24日及9月25日再發出傳票,要求宋先生支付一整筆費用港幣5,160,000元作為兒子的生活費,港幣20,000,000元作為尚女士的贍養費。尚女士指控宋先生沒有存檔經濟狀況陳述書,及要求他支付兒子的學費,即新加坡幣19,994元。 9.尚女士聲稱,於2010年10月,宋先生將其物業以港幣19,688,000元出售,遷往另一單位。他指稱宋先生故意行使法律灰色地帶,導致她們母子正常的生活費由判決兒子12,000元及尚女士6,000元的判令被取消,尚女士在香港的生活費是0元,而兒子卻得35,000元。 10.尚女士指孩子自從2015年8月5日開始需要在新加坡上學,但宋先生對兒子的學費及生活費不理不睬,也從沒有見過自己的兒子,而宋先生卻月入12萬元。 五百萬元賠償的申請 11.尚女士要求宋先生支付500萬元,即:
12.尚女士的誓章及證物雜亂無章,但宋先生的誓章已清楚交代上文法律程序方面的歷史。 追溯兒子生活費的申請 13.家事法庭已因着雙方的協議在2013年12月30日及2014年9月15日就着他們婚生兒子的生活費作出命令。尚女士未能指出宋先生過去欠缺支付這等生活費。從上文第6段可見,追溯由2010年8月起計4年的兒子的生活費,已遭陳振國法官在FCMP 83/2013撤銷申請,尚女士不能在高等法院原訟法庭再提起訴訟,要求相同的濟助。若宋先生沒有履行家事法庭的命令支付兒子的生活費,她應採取法律容許的執行判決的行動,或在法律容許的情況下申請更改命令。 尚女士生活費的申請 14.無論深圳法院或家事法庭也沒有命令宋先生支付尚女士的贍養費。尚女士本可在FCMP 83/2013一案內申請贍養費,但她和宋先生的協議中並沒有包含宋先生支付贍養費給她的安排,而陳振國法官更撤銷了尚女士1元贍養費的申請。 15.2016年1月11日,家事法庭將就着尚女士的傳票進行聆訊,因此,尚女士沒有理由在高等法院原訟法庭展開本案,申索相同的事項。 經濟賠償 16.尚女士指稱宋先生背叛婚姻,利用粵港法律漏洞,導致法庭判決與事實嚴重不符。她又指稱宋先生替她繳交國內法院費用,兼禁止她攜帶兒子出境,導致她無法出席深圳的聆訊,而內地法院在尚女士缺席的情況下頒下判決,造成對她嚴重的不公。就着最終命令,尚女士否認她曾與宋先生和解。 17.即使尚女士的說法屬實,充其量是她尋求推翻深圳或香港法庭相關的命令,而非開展本案的因由。 18.尚女士多次指宋先生對她虐待及造成精神損失。相關的事情若是指宋先生曾經向尚女士使用暴力,那極其量是2008年12月發生的事,距離尚女士發出本原訴傳票已超過6年的訴訟時效。若是指宋先生因為拒絕承擔經濟責任而造成的精神方面的損失,尚女士未能指出一個在法律方面認可的訴因。 19.綜合而言,就着500萬元的賠償金申請,家事法庭已處理過,而2016年1月11日更有進一步的聆訊。沒有資料顯示宋先生違反任何香港法庭的命令,拒絕支付任何款項給尚女士,因此經濟賠償的申索欠缺合理的訴因,追溯兒子和尚女士本人的生活費的申請也無合理的訴訟基礎,申索屬於瑣屑無聊及惡意中傷宋先生。而且在家事法庭進行申索的同時又在高等法院原訟法庭提出類似的申索,屬於濫用司法程序。 20.本席認為應把500萬元賠償的申索剔除。即或不剔除,考慮了全盤證據後,尚女士也未能提出足夠理據支持她的申請,因此該申請應被撤銷。 要求宋先生同意把他名下的公司清盤 21.申請把某公司清盤,原則上並不需要該公司、其股東或董事同意,只要申請人有法律理據即可,不過申請人須依據法律程序提出清盤的要求。 22.尚女士沒有用適當的呈請程序,也沒有任何理據顯示宋先生或其名下的公司欠她甚麼,因此這項申請不能成立。 總結 23.尚女士兩項申請均未能成立,故應予剔除及撤銷。 24.尚女士應支付本申請的訟費,由於案情並不複雜,宋先生亦只存檔了一份非宗教方式的誓章,並由其律師出席一次簡單的聆訊,本席認為尚女士應支付港幣35,000元作為宋先生的訟費,28天內支付。 25.尚女士要求宋先生支付她在2015年9月16日出席聆訊的訟費。當天宋先生並沒有出席,即使本席信納尚女士已把原訴傳票及相關的文件送達宋先生,當天尚女士的證據依然不足,若本席當時進行聆訊,以當時的證據,本席仍會撤銷尚女士的申請。因此尚女士不應獲得9月16日聆訊的訟費。
原告人:無律師代表,自行應訊 被告人:由杜偉強律師事務所的戴少清律師代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