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馬致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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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在2014年10月10日,女事主發現其居所,即九龍登打士街登德大廈4C單位被爆竊,鐵閘上的鐵枝被弄斷,室內凌亂,有被搜掠過的痕跡,而在室內被移動過的膠箱以及鐵閘上,分別發現共3個被告的指紋,被告被證實就是竊匪。

Cites 1 case

Case No.DCCC 587/2015
Court
District Court
Date20 Nov 2015
Judge
Case Document
100%Judiciary

DCCC 587/2015

香港特別行政區

區域法院

刑事案件2015年第587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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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香港特別行政區  
   
  馬致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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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審法官: 區域法院法官姚勳智
日期: 2015年11月20日上午10時45分
出席人士: Mr Richard Wong,為外聘律師,代表香港特別行政區
  Mr Edward Poon,由法律援助署委派的駱興華律師行延聘,代表被告人
控罪: 入屋犯法罪(Burglary)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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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刑理由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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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被告經審訊後被裁定一項入屋犯法罪罪名成立。

2.在2014年10月10日,女事主發現其居所,即九龍登打士街登德大廈4C單位被爆竊,鐵閘上的鐵枝被弄斷,室內凌亂,有被搜掠過的痕跡,而在室內被移動過的膠箱以及鐵閘上,分別發現共3個被告的指紋,被告被證實就是竊匪。

3.被告現年45歲,過往共有8次刑事定罪紀錄,多與管有危險藥物罪相關,並無與本案類同的紀錄,被告最後在2015年7月被法院頒令須守行為1年,不得干犯與使用暴力相關的罪行,但本案發生於2014年10月,亦與使用暴力不相關,因此毋須考慮。

4.潘大律師求情指出,被告為廚房散工工人,月入約10,000元,他與女友同居,剛得知女友懷孕3個月,被告卻無法陪伴左右,而女友也致函指出被告心地善良、顧家及有責任心,教會團體亦致函代為求情。潘大律師最後指出,本案不涉暴力,無人受驚,望予以輕判。

5.入屋犯法罪是嚴重罪行,上訴法院在多宗案件中確立,牽涉住宅單位的應判予3年監禁。本案涉案的住宅居所明顯地其鐵閘被弄斷鐵枝,木門亦有被鑿過的痕跡,事主亦失去不少財物,包括首飾、手袋及電腦用品等,共逾5萬餘元,這顯然為專業竊匪所為,案情嚴重。

6.考慮到上述所有案情及求情理由,適當的判刑起點為3年監禁,被告經審訊後被定罪,並無其他可再作減刑之理由。因此,就此控罪,被告被判予3年監禁。

  姚勳智
區域法院法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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