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告人於本席面前承認一項販運危險藥物罪,相關的危險藥物為245.56克的混合物,內有191.81克的氯胺酮,估計零售市值為港幣29,958元。
案件發生於2014年1月4日,當晚凌晨三時許,警員在東頭邨耀東樓外意圖截停被告人查問時,被告人逃走,最後警員在泰東樓明愛東頭長者中心外將被告人制服,期後警員在被告人手持的一個黑色膠袋之內搜出該些氯胺酮。
被告人31歲,沒有刑事紀錄,被捕前是兼職運輸工人,被告人的僱主寫信給法庭說被告人的工作態度積極,希望法庭給他改過的機會。代表被告人的黃大律師指被告人本來是一名上進的年青人,但因經營二手書生意失敗後染上毒癮,以致由一名曾協助捉拿搶匪的年青人變成干犯販毒案的人。黃大律師指被告人現在是真心後悔,希望法庭盡量輕判,黃大律師又指在本案中搜獲的氯胺酮之中,其中有30至40克是被告人買來自己服食的,希望法庭在判刑時考慮。
販運危險藥物是極其嚴重的罪行,就不同種類的毒品,上訴法庭定下了不同的判刑指引,而判刑的輕重是和販運毒品的份量掛鉤,在許守城一案([2009] 1 HKLRD 1)中,上訴法庭就販運氯胺酮的判刑定下了指引,若果販運氯胺酮的份量介乎於50至300克之間,判刑起點應該是6至9年的監禁,上訴法庭為販運危險藥物所定下的判刑指引目的是要收阻嚇作用,以阻止危害社會的毒品流入市場,所以一般的求情理由,例如經濟問題、年輕或初犯等都不應獲得減刑。本席考慮到相關案例,以及被告人的情況,認為適當的判刑起點為七年零九個月的監禁,本席接納被告人有少量毒品是供他自己服用,因此將刑期減至七年半,因為被告人認罪,可獲三分一扣減,總刑期為即時監禁5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