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黃相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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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被告被控兩項販運危險藥物罪。在2015年6月29日,警方在元朗鳳池村12A地下外,截停被告及另一人並進行搜查,在被告身上搜獲一張紙巾,包裹著毒品,經證實為13克固體,內含5.39克氯胺酮,市值約1,600餘元。被告在警誡下,聲稱毒品為自己食用,而在被告身上亦檢獲兩部手提電話、2,200餘元現金及3條鎖匙,同行另一人則並無發現,該人也否認毒品是他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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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CCC 907/2015 香港特別行政區 區域法院 刑事案件2015年第907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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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判刑理由書 ---------------- 1.被告被控兩項販運危險藥物罪。在2015年6月29日,警方在元朗鳳池村12A地下外,截停被告及另一人並進行搜查,在被告身上搜獲一張紙巾,包裹著毒品,經證實為13克固體,內含5.39克氯胺酮,市值約1,600餘元。被告在警誡下,聲稱毒品為自己食用,而在被告身上亦檢獲兩部手提電話、2,200餘元現金及3條鎖匙,同行另一人則並無發現,該人也否認毒品是他的。 2.其後,警方搜查被告在該建築物之3樓居所,搜獲包括共7個膠袋,內有分別0.63克至151克不等的固體,內含0.22克至79克氯胺酮,上述毒品總共為185.80克固體,內含102.61克氯胺酮,其中一個膠袋內且有一匙羹。此外,在單位內亦搜獲另外14個膠袋,內裡也載有多個膠袋以及另一扎膠袋,兩個電子磅及一個膠袋封口機。 3.被告在警誡下,承認所有在家搜獲的毒品及用具都是他的,他亦承認「阿Sir,啲『K仔』全部都係我買嚟轉賣畀人賺錢,唔關我屋企人事㗎,我間房得我一個人,唔會入嚟,同埋得我一個有鎖匙,畀次機會喇。」在其會面紀錄中,被告進一步承認,他把一包氯胺酮放入左前褲袋,他從住所分拆成小包,他自己每日吸食約一克。他以4,000至5,000元購買250克,每公斤約14,000元。他約在兩個星期前購入,打算賣給別人。他自己月入約11,000至12,000元,而封膠袋機是用作把毒品封密,令毒品不會溢出。其同住家人包括該另一人均對被告的毒品活動毫不知情。上述所有毒品價值約23,000餘元,他承認管有所有毒品作販運用途。 4.被告現年22歲,過往有三項刑事定罪紀錄,包括兩項盜竊罪及一項串謀詐騙罪,均被判以感化令。被告後來在2014年1月因違反感化令被判入更生中心,至9月獲釋。袁律師求情指出,被告自小在破碎家庭長大,父親離開家庭,他讀書至中四,然後從事不同工作,被捕前做兼職酒保,每月約賺6,000元,其母親在不久前被發現患上早期淋巴癌,政府排期輪候需時,需自行先購藥,購買藥物費用達10萬餘元,被告打算協助籌取醫藥費才愚蠢地干犯這些案件。袁律師進一步指出,被告剛出門口被搜獲的毒品其實亦是打算出售,並非自用的情況。被告坦白認罪,望予以輕判。 5.販運毒品是非常嚴重的控罪,上訴法院在Secretary for Justice v Hii Siew Cheng CAAR 7/2006一案已訂下量刑指引,販運氯胺酮1至10克,應判予2至4年監禁;10至50克,4至6年;50至300克,6至9年。本案首項控罪牽涉5.39克氯胺酮,經考慮後應予3年監禁為量刑起點,認罪後減為2年。第二項控罪牽涉達102.61克氯胺酮,室內且被發現大量膠袋、電子磅及封袋器等等,案情嚴重。按上述指引,應予6½ 年監禁為量刑起點,認罪後減為4年4個月監禁。 6.最後,就整體量刑原則作考慮,被告坦白認罪,節省法庭時間及資源,兩項控罪如出一轍,經考慮後可予同期執行。因此,判刑如下: 第一項控罪:2年監禁; 第二項控罪:4年4個月監禁,兩項控罪同期執行。 因此,兩項控罪總共被判以4年4個月監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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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ases cited in this judgment