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羅詠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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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上訴人在原審時是第二被告,她和第一被告同被控一項販運毒品罪。第一被告人認罪並被判入獄12個月。上訴人否認控罪,在裁判官黃偉權席前受審,被判罪名成立,判處入教導所。上訴人不服定罪和判刑,提出上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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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CMA 253/2015 香港特別行政區 高等法院原訟法庭 刑事上訴司法管轄權 定罪及判刑上訴 案件編號:裁判法院上訴案件2015年第253號 (原粉嶺裁判法院刑事案件2014年第5928號) __________________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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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案書 1.上訴人在原審時是第二被告,她和第一被告同被控一項販運毒品罪。第一被告人認罪並被判入獄12個月。上訴人否認控罪,在裁判官黃偉權席前受審,被判罪名成立,判處入教導所。上訴人不服定罪和判刑,提出上訴。 控方案情 2.第1控方証人是臥底警員,行動由2011 年開展,在2013 年結束。2012 年7 月17 日約6 時半左右,第1控方証人到上水彩園邨彩屏樓一約300 呎單位内見到四名女子及一名男子。其中一名女子約20歲,中等身材,約1.6米高,花名是「肥妹」。她有長黑曲髮。 3.在相關時刻,一名叫阿傑的男子打算到單位來。屋主Kitty 表示另一名女子花名「泡泡」怕阿傑上來。他們不開門並且叫第1控方証人打電話到辦事處,叫保安員上來。有人甚至躲在牀下。第1控方証人離開上址時,她們仍然躲藏着。屋主亦打電話給其丈夫阿培叫他回來。 4.在下午8時許,阿培和阿傑到達單位。入屋後,阿傑大吵大鬧。阿培提議「揾人攞『一劃』嘢請你食,當算數啦」。第1控方証人說「一劃」指毒品份量。後來當中一個叫「肥妹」的女子打電話叫人拿「一劃」的東西到單位。阿培把錢支給肥妹,然後後者取得一包毒品,放在枱面,然後離開。 5.第1控方証人看見阿傑用飲管(証物 P1 ),以及用打火機燒熱和吸食毒品。後來阿培及另一人都吸食毒品。第1控方証人伺機把証物 P1拿走及後交給其上司(第2控方証人)。及後這証物被驗出載有微量的毒品,甲基安非他命鹽酸鹽。 6.第1控方証人於2013年11月11日在一項認人手續中指認上訴人便是當日的「肥妹」。 7.上訴人並沒有出庭作供,但傳召母親及其律師行職員作供。這兩名辯方証人主要涉及有關認人手續的情況。 判罪的上訴理由 8.上訴人並沒有律師代表。她在庭上呈上自己手寫的上訴理由,主要指「事實裁決不合理及不合邏輯」。上訴人說第1控方証人指「肥妹」「容貌很普通」、「長黑曲髮,中等身材」,怎能在17 個月後認出上訴人。那時上訴人是短直髮和戴眼鏡。上訴人在庭上說裁判官在整個審訊過程中對上訴人有偏見,偏幫警察,把警員沒有紀錄的東西合理化。 判刑的上訴理由 9.上訴人說她曾因另一宗案件在2013 年4 月入更生中心[1]。上訴人認爲那時年少無知,誤交損友。上訴人能有機會重整人生和價值觀。上訴人在更生中心出來後有一年的監管令。上訴人亦能和家庭修好關係。上訴人在美容所實習。上訴人現年21歲,認爲她現被判入教導所18個月,這對她時間太長,亦影響她的更生。 上訴理由的討論 定罪 10.承認事實書明言辯方對認人程序的自願性並沒有爭議[2]。裁判官說他信納有關控方証人為誠實可靠,而第1控方証人作為臥底探員,自然並不能把一切行動的事項都能巨細無遺地紀錄在案。裁判官在其裁判陳述書分析有關第1控方証人能夠在認人手續指認出上訴人[3],而最後裁定沒有任何不公平的地方。事實上,在前述承認事實第5段,辯方是承認認人手續的自願性,亦沒有指稱認人手續之前有不妥當的地方。 11.裁判官亦裁定第1控方証人能在相隔年多的時間指認上訴人,這並無不穩妥的地方。裁判官接納控方所言,上訴人便是「肥妹」。裁判官亦認爲第1控方証人目睹阿傑曾吸食毒品而証物P1亦驗出毒品。因此,唯一合理的推論便是「肥妹」所取得的東西便是毒品。 12.裁判法院的上訴案件是以重審的方式處理。原審裁判官在其耳聞目睹証人的優勢下,自然更能準確地評審所有証人的可信性和可靠性。除非有明顯的不穩妥或自相矛盾的地方,上訴法庭理應不可干預其事實裁斷。 13.再者,第1控方証人是卧底探員,本席相信他是有專業訓練,去強化他們在卧底行動憶記有關事件和相關人物。 14.因此,本席裁定上訴人的定罪上訴的理據不能成立。 判刑 15.上訴人在判刑時年屆 20,曾被判入更生中心。眾所周知,法庭對青少年罪犯的判刑目標和精神是有別於成年罪犯,主要是以改過及更生為主。上訴人在審訊時希望法庭直接判監,但裁判官說「…過往懲教處更生中心的訓練及監管証實對 D2 很有幫助 … D2 目前情緒不穩,須要專業輔導。教導所可提供適當幫助,又教導所刑期已具阻嚇性作用。在平衡阻嚇及康復的判刑原則下,本席認為判D2入教導所是最適合的。」[4]裁判官是經過深思熟慮下作出他在權限範圍內的決定,認為這對上訴人最有利,亦表示這也是公眾利益所在。 16.事實上,上訴人在本上訴的聆訊中亦坦言她曾被判入更生中心,使她能重整其人生價值觀和方向,亦修補她和家庭的關係。這亦可見純然把上訴人判監所未能達到的效果和目的。 結論 17.本席基於上述原因,駁回上訴人對定罪及判刑的上訴,維持定罪和其教導所的頒令。
答辯人:由律政司檢控官柏愛莉代表香港特別行政區 上訴人:無律師代表,親自出庭應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