羅汝樸 訴 姚平女士及另二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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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本申請是與民事上訴1999年第199號有關。第一被告人姚平女士及第二被告人陳文江偉強律師行向法庭申請命令該案原告人羅汝樸先生繳存上訴訟費保証金,方可進行上訴。如羅先生未能繳付上訴保証金,羅先生之上訴應被取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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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ACV000199/1999 CACV 199/99 香港特別行政區 高等法院 上訴法庭 高院民事上訴1999年第199號 (原本案件編號:高院民事訴訟1998年第10364號)
----------------- 主審法官: 高等法院上訴法庭法官梁紹中內庭聆訊 聆訊日期: 一九九九年十一月十二日 宣判日期: 一九九九年十一月十二日 --------------- 判 案 書 --------------- 上訴法庭法官梁紹中宣讀上訴法庭判案書: 1. 本申請是與民事上訴1999年第199號有關。第一被告人姚平女士及第二被告人陳文江偉強律師行向法庭申請命令該案原告人羅汝樸先生繳存上訴訟費保証金,方可進行上訴。如羅先生未能繳付上訴保証金,羅先生之上訴應被取消。 2. 申請人之第一及第二被告人所持之理由是羅先生是一名無財政能力支付對方上訴訟費之上訴人。如羅先生上訴失敗,被告人會損失上訴訟費。 3. 事緣羅先生控告兩被告人及第三被告人黃循德。羅先在訴狀指三名被告人在另案曾指責羅先生以誤導、威脅,或迫遷等非法手段,誘使該案之原告人退出一宗樓宇買賣。羅先生認為該指責無法理或事實根據。因此羅先生指三名被告人犯誹謗侵權行為。遂提出本訴訟向三名被告人索償。 4. 就這申請法庭要考慮兩個問題:
5. 香港高等法院規則第59號命令第10條規則就繳存上訴保証金的申請有規定。該規則規定,如上訴人無能力支付對方上訴訟費,而又沒有証據顯示實際情況不是如此,則對方可向法庭申請,命令上訴人繳存上訴保証金。根據羅先生自己的誓章及代表第一及第二被告人的張律師指出羅先生的經濟情況未如理想。羅先生曾是一名接受公援之人士,後來他轉職至他兄弟之公司任職。羅先生之年齡已達七十歲,收入不可能多。所以如羅先生上訴失敗,他會無法支付對方上訴訟費。 6. 有關羅先生指被告人等在另案中點名指他使用非法手段以強迫別人退約,羅先生認為他可以此為根據以誹謗為訴因,向對方索償。不過,正如代表被告人等之張律師指出,在法律上,一切法律文件上的指稱,完全是受絕對特權保護。所以不管被告人等在法律文件上如何地指責羅先生,羅先生不能以此為訴因提出控訴。如果羅先生繼續以此訴因進行,羅先生成功的機會不大。 7. 本庭同意羅先生上訴成功機會,並非是羅先生自以為是的百份之一百成功機會那麼多。在此情形下,本庭認為有需要接納申請,命令羅先生繳存訟費保証金,方可繼續進行上訴。否則,上訴會被撤銷。至於訟費保証金是多少,申請人認為這是向上訴法庭上訴,有必要聘請大律師進行,所需費用估計可達十二萬元之多。但羅先生認為本案所牽涉之問題並不複雜,以目前律師的一般收費計算,二萬元已足夠支付對方上訴訟費。 8. 本庭認為本案並非複雜,所以即使上訴進行,所費時間亦不會多。因此本庭認為十二萬元之上訴保証金,並非合理。本庭現命令羅先生須於二十一日內繳存上訴保証金三萬元,可以現金或銀行保証形式。若羅先生未能於二十一日內繳付該上訴保証金,羅先生之上訴會自動被撤銷。若上訴被撤銷,上訴所牽涉之訟費應亦歸予答辯人。本申請之堂費應歸予申請人。
原告人 : 羅汝樸,無律師代表 第一及第二被告人 : 由陳文江偉強律師樓張振邦律師代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