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ad the full judgment text of CACC 118/2014 on BabelCite. This Court of Appeal judgment was delivered on 23 December 2015.
1. 兩名申請人(郭偉文( 郭 )和戴焮菱( 戴 ))在區域法院法官姚勳智(原審法官)席前被控多項控罪。針對 郭 的控罪,包括第一項販運危險藥物罪、第二項管有屬於他人的香港身份證罪和第三項管有違禁武器罪。針對 戴 的控罪則包括第一項販運危險藥物罪和第四項無合理理由而沒有按照法庭的指定歸押罪。 郭 承認第二和第三項控罪,但否認第一項販運危險藥物罪。 戴 亦承認第四項控罪,但亦否認第一項販運危險藥物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