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郭偉文及另一人
Read the full judgment text of CACC 118/2014 on BabelCite. This Court of Appeal judgment was delivered on 23 December 2015.
1. 兩名申請人(郭偉文( 郭 )和戴焮菱( 戴 ))在區域法院法官姚勳智(原審法官)席前被控多項控罪。針對 郭 的控罪,包括第一項販運危險藥物罪、第二項管有屬於他人的香港身份證罪和第三項管有違禁武器罪。針對 戴 的控罪則包括第一項販運危險藥物罪和第四項無合理理由而沒有按照法庭的指定歸押罪。 郭 承認第二和第三項控罪,但否認第一項販運危險藥物罪。 戴 亦承認第四項控罪,但亦否認第一項販運危險藥物罪。
|
CACC 118/2014 香港特別行政區 高等法院上訴法庭 刑事司法管轄權 判刑逾期上訴許可申請 刑事上訴案件2014年第118號 (原區域法院刑事案件2013年第664號)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判案理由書 高等法院上訴法庭副庭長楊振權頒發上訴法庭判案理由書: 1.兩名申請人(郭偉文(郭)和戴焮菱(戴))在區域法院法官姚勳智(原審法官)席前被控多項控罪。針對郭的控罪,包括第一項販運危險藥物罪、第二項管有屬於他人的香港身份證罪和第三項管有違禁武器罪。針對戴的控罪則包括第一項販運危險藥物罪和第四項無合理理由而沒有按照法庭的指定歸押罪。郭承認第二和第三項控罪,但否認第一項販運危險藥物罪。戴亦承認第四項控罪,但亦否認第一項販運危險藥物罪。 2.2014年3月31日,經審訊後,郭和戴都被原審法官裁定販運危險藥物罪罪名成立。就該控罪郭和戴每人都被判6年監禁。就第二和第三項控罪,郭則分別被加判入獄8個月和2個月,同期執行,但刑期中的6個月要和第一項控罪的6年刑期分期執行。就第四項控罪,戴亦被加判入獄2個月,但和第一項控罪的6年刑期同期執行。 3.郭被判的總刑期為6年6個月,而戴被判的總刑期則為6年。 4.郭和戴都不服定罪,並分別在2014年4月16日和2014年4月4日提出上訴許可申請,要求獲准就定罪上訴。但申請都被駁回。 5.郭和戴都不服判刑,分別在2015年3月12日和2014年12月11日提出上訴許可申請,要求獲准就判刑上訴。 6.郭和戴就判刑提出的申請已過期,因此他們同時要求法庭批准他們延展發出申請上訴許可通知的期限。 7.開庭前戴放棄其申請,該申請亦因而被撤銷。本庭只須處理郭的申請。經聆聽雙方的陳述後,本庭批准郭就判刑提出的逾期上訴許可申請,並視其申請為正式上訴。本庭裁定郭的上訴得直,並將其總刑期由6年6個月減至6年1個月。
答辯人:由律政司高級助理刑事檢控專員李俊文代表。 第一申請人:由法律援助署委派翁余阮律師行轉聘大律師王寶榮代表。 第二申請人:無律師代表,親自應訊。 |
Further hearings and rulings under CACC 118/201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