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ad the full judgment text of CACC 118/2014 on BabelCite. This Court of Appeal judgment was delivered on 5 December 2014.
1. 兩名申請人郭偉文(“郭”)和戴焮菱(“戴”)又名戴紫瑩,面對共四項控罪。第一項非法販運危險藥物罪指兩名申請人在2013年2月1日在旺角登打士街44-46號恒隆大廈7樓“榮耀酒店”10號房間(“10號房”)非法販運20.88克晶狀固體,內含20.45克“冰毒”。第二及第三項控罪指“郭”在同日分別管有屬於他人的香港身份證和一些違禁武器,即一支重力操作鋼棒。第四項控罪則指“戴”無合理理由而沒有按照法庭的指定歸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