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關煒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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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被告人承認,她於2015年8月27日,於香港新界屯門海珠路7號豐景園外的巴士站附近,非法販運內含63.38克氯胺酮的123.70克固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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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CCC 906/2015 香港特別行政區 區域法院 刑事案件2015年第906號 ------------------------
------------------------ 判刑理由書 ------------------------ 1.本案被告人關煒彤,承認案中一項販運危險藥物罪。 2.被告人承認,她於2015年8月27日,於香港新界屯門海珠路7號豐景園外的巴士站附近,非法販運內含63.38克氯胺酮的123.70克固體。 3.案發當天(即2015年8月27日),警務人員於屯門豐景園進行反毒品行動。警員看見被告人自巴士下車,於海珠路7號豐景園外的巴士站,形跡可疑,警員遂截停被告人查問。 4.經搜查後,警員於被告人的手袋搜獲八個膠袋,載有內含54.60克氯胺酮的103克固體;另外,有十五個膠袋,載有內含8.78克的氯胺酮共20.70克固體。警務人員並於同一手袋內搜獲一電子磅及一個內有十五個可再封口膠袋的白色膠袋。 5.警員以販運危險藥物罪拘捕被告人。被告人於警誡下說:-
6.撿獲之氯胺酮市值估計約為港幣7,605.60元。 7.被告人被捕時,她身上有2,892.80元及兩部流動電話。 8.被告人於其後的警誡錄影會面中,她承認下列事項:-
9.案發時,被告人管有內含63.38克氯胺酮的123.70克固體作非法販運用途。 10.被告人過往並無任何刑事定罪紀錄。 11.被告人的經歷認證口供指出,她現年18歲,於香港曾接受教育至中三程度。被告人自2012年開始吸食「冰」毒,但身體健康正常。 12.何律師於輕判請求中指出,被告人被捕前於一夜總會任職侍應。她本與父親及弟弟同住,但於本年8月已遷出,於九龍城獨居。何律師指出,被告人來自一破碎家庭,被告人的父母於多年前已離婚。何律師指,被告人明白她干犯之罪行性質非常嚴重,須面對即時監禁。被告人是因她個人財政問題而犯案,被告人因遷出獨居,須繳付每月4,500元的租金。案發時,被告人正需金錢繳付租金;因此,她被損友引誘,作出販毒行為。但被告人被警方拘捕後,她一直與警方非常合作,她第一時間把事件細節向警方和盤托出,且於第一時間承認控罪。何律師並指,被告人來自一破碎家庭,與父親的關係不算很好,但雙方一直保持往來。被告人的父親亦承認,他過往對女兒疏於管教,但他一直十分關心女兒。於每次聆訊,被告人的父親均上庭支持女兒。被告人明白,她於本案犯下大錯,須面對即時監禁,但她希望於服刑完畢後找一正職,與家人一起生活。被告人十分疼錫她的弟弟,不欲弟弟看見自己繼續沉淪。事實上,被告人於被還押期間,她開始接觸教會,透過牧師開始信神,承諾不再幹違法的事情。何律師要求法庭考慮上訴庭於許守城一案就著販運氯胺酮之判刑指引。 13.法庭於量刑時,考慮了本案之案情、涉案毒品的性質及份量及辯方的輕判請求。被告人是一只有18歲、並無前科的青年,她所干犯的販運危險藥物罪涉及逾60克氯胺酮毒品。按許守城一案之量刑指引,販運50至300克氯胺酮毒品,經審訊後,適當的量刑基準應為6至9年監禁。法庭認為,以本案涉及的63.38克氯胺酮毒品,法庭認為,經審訊後,6年監禁是適當的量刑基準。被告人承認控罪及為初犯,法庭給予被告人一貫應得的三分之一認罪刑罰扣減,把刑罰下調至4年監禁。被告人是一只有18歲,並無犯罪前科的年輕少女,法庭因此給予被告人額外6個月的刑罰寬減,將刑罰進一步下調至三年半監禁。本案除被告人承認控罪、初犯及年紀較輕外,再無別的輕判理由。 14.按前述原因,就著販運危險藥物罪,法庭判處被告人監禁三年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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