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呂俊財
Read the full judgment text of DCCC 713/2015 on BabelCite. This District Court judgment was delivered on 22 December 2015.
1. 本案被告人呂俊財是一21歲、過往並無任何刑事定罪紀錄的青年。他承認案中一項販運危險藥物罪。案發於2015年6月10日,被告承認他於九龍旺角砵蘭街204號後巷,非法販運內含18.47克海洛英鹽酸鹽的32.71克混合劑。
|
DCCC 713/2015 香港特別行政區 區域法院 刑事案件2015年第713號 -----------------------
------------------------
------------------------ 判刑理由書 ------------------------ 1.本案被告人呂俊財是一21歲、過往並無任何刑事定罪紀錄的青年。他承認案中一項販運危險藥物罪。案發於2015年6月10日,被告承認他於九龍旺角砵蘭街204號後巷,非法販運內含18.47克海洛英鹽酸鹽的32.71克混合劑。 2.案發當天約凌晨1時30分,高級警員33758及同僚於九龍旺角砵蘭街近山東街一帶巡邏。於巡邏至砵蘭街204號後巷時,高級警員33758看見被告人於一間地產排檔後巷附近四處張望,被告人當時手拿著一沓透明膠袋,內有黑色物品,高級警員33758於砵蘭街204號約3米外埋伏監視,被告站立於一白色凳上,以右手把該沓透明膠袋放在地產排檔頂。於被告完成上述動作,轉身著地時,高級警員33758向被告出示警察委任證,表明身分,被告見狀,開始全身發抖,東張西望。高級警員33758訊問被告放了甚麼在排檔頂,被告沒有回答。高級警員33758之同僚亦到達現場,看守被告,高級警員33758從該地產排檔頂取回該沓透明膠袋。 3.事後,警方於該沓透明膠袋內發現共一百六十七粒藥丸,經化驗後,證實內含控罪所指的18.47克海洛英鹽酸鹽的32.71克混合劑。 4.高級警員33758訊問被告,在該沓透明膠袋內的是甚麼東西,被告答說是「白粉」,被告並說,有人著他放在地產排檔頂。經警誡後,被告說「我做咗三日,每日1,500鈫,畀次機會。」高級警員33758於現場以販運危險藥物罪拘捕、警誡被告人,警誡下,被告說,「我阿爺有腎病,要錢幫佢醫病,所以先收1,500鈫,幫人攞啲嘢上去,我自己唔食『白粉』。」 5.同日其後進行的錄影警誡會面,被告說:-
6.涉案的毒品案發時之零售售價為港幣21,425元。 7.被告過往並無任何刑事定罪紀錄。 8.被告現年21歲,接受教育至中六程度,案發時無業。 9.李大律師於輕判請求中指出,被告於三年前參加中六文憑試,於離校後,被告曾從事音響技術員兩年,被告於場地調校安裝音響器材,當時被告月入約為12,000至13,000元,但於2014年10月,被告的公司倒閉,被告亦因此失業,於失業近八、九個月後,被告才於2015年8、9月開始找到一些散工工作,賺取每月約8,000元收入。案發時,被告是與祖父母於一公屋租住單位居住,因被告的父母於八年前離婚,被告與祖父母一起生活,事實上,被告自小便由祖父母照顧。被告有一姊一兄,被告的姐姐在銀行任職經理,辯方呈遞了一封由被告姐姐替被告撰寫的求情信,辯方亦呈遞被告人中學畢業時,學校發予被告的推薦書及畢業證書。 10.李大律師指出,被告人姐姐於求情信中指出,被告人本質不壞,但卻容易受別人影響。辯方指,因被告長時間失業,加上祖父患病,須動手術,須籌措醫藥費及住院費,對被告人構成經濟壓力。李大律師要求法庭於量刑時,考慮被告人過往並無刑事定罪紀錄,於被捕時,被告人已向警員和盤托出他干犯的罪行,於庭上亦坦白承認控罪,李大律師最後要求法庭考慮各項情況,盡量對被告人輕判。 11.法庭於量刑時,考慮了本案控罪的性質、涉案毒品的數量及其性質、本案案情及辯方的輕判請求。於案中,唯一輕判理由是被告人承認控罪。辯方指,被告人干犯控罪是為了為祖父籌措醫藥及住院費用,但案情指出,被告人被捕時,他身上有10,345元現金,被告指,那筆金錢是他的儲蓄,是他打算與朋友夾錢買一部價值約6,000或7,000元的電話,送給別人。若如被告所說,他因經濟壓力,須籌措金錢給祖父作醫藥及住院費用,實難理解被告何以會打算買一部價值六七千元的電話送給別人,而不以身上的萬多元現金給祖父作醫藥及住院費之用。 12.法庭考慮了女皇訴劉德明一案就著販運海洛英毒品的量刑指引,按劉德明一案的量刑指引,販運10至50克海洛英毒品,經審訊後,適當的量刑基準應是5至8年監禁。法庭認為按本案18.47克海洛英鹽酸鹽,被告人若經審訊後,法庭應對被告人判以五年半監禁,被告人承認控罪及初犯,他應得到三分之一認罪刑罰扣減,法庭把刑罰下調至44個月監禁。 13.案中除被告人承認控罪及初犯外,再無別的輕判理由,按前述原因,就著本案之販運危險藥物罪,法庭判處被告人監禁44個月。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