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許桂郎
Read the full judgment text of HCMA 669/2015 on BabelCite. This High Court CFI judgment was delivered on 7 December 2015.
1. 本案涉及多項交通違例的定額罰款通知書。在2014 年7 月至2015 年6 月間,警方曾根據香港法例第240 章《定額罰款(刑事訴訟)條例》第3(3) 條及第237 章《定額罰款(交通違例事項)條例》第15(3) 條向上訴人發出繳付定額罰款通知書表格 2("通知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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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CMA669/2015 香港特別行政區 高等法院原訟法庭 刑事上訴司法管轄權 命令上訴 案件編號:裁判法院上訴案件2015年第669號 (原沙田裁判法院定額罰款(交通違例)傳票案件2014年第9102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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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案理由書 背景 1.本案涉及多項交通違例的定額罰款通知書。在2014 年7 月至2015 年6 月間,警方曾根據香港法例第240 章《定額罰款(刑事訴訟)條例》第3(3) 條及第237 章《定額罰款(交通違例事項)條例》第15(3) 條向上訴人發出繳付定額罰款通知書表格 2("通知書")。 2.上述7 份的通知書詳情如下:
3.這幾份通知書都是根據上訴人在運輸署登記地址以郵寄方式發出。上訴人未有在限期內繳清款項或提出抗辯,警方於是根據一般做法處理,即提出申請要求上訴人繳交全部的定額罰款,再加附加罰款和訟費。裁判官批准了申請。 覆核申請失敗 4.後來上訴人向裁判官提出覆核,要求她撤銷附加費和訟費兩項。 5.在覆核聆訊時,上訴人在庭上作了供。他接納通知書上的地址正確,但他說確實並沒有收到這些通知書。上訴人指出,他的母親記憶變差,拿了信件都可能會忘記轉交給他,他曾要求母親不要自己從信箱取信,但她卻時常忘記,他唯有更換了信箱鎖來避免母親拿信。 6.他又因為患上眼疾,有一段時間他居住在女朋友的住所,並由女友處理他的事務;他更懷疑自己的地址被盜用,因為他曾經收到地址正確但收件人不是他的函件。 7.裁判官在考慮證供後駁回上訴人的申請,維持原判。 上訴理由 8.上訴人不服判決,向原訟庭提出上訴。上訴人在上訴通知書裡並沒特別說明上訴的理由,但當親自向本席作上訴陳詞時,他指出以下的事情:裁判官的判決不公平,他有處理失去信件方面的問題。他說他是去到運輸署辦理執照續期時才知道有未繳費的傳票。如果有收到通知書的話,他是會繳交的,因為他知道事情的重要性。裁判官認為他有疏忽,但卻未有說明理由。他沒有使用郵政信箱不能說是他的疏忽。他是因為有病才不在家住,他知道信件失踪後有盡力去解決。其實事件有可能是警方或郵差的疏忽,不能一定是他的錯誤。他曾經收過地址正確,但收信人姓名不是他的信件,是屬於財務公司的通知信,他的地址有可能被他人利用了去借錢。裁判官批評他為何不報警,但他也不能肯定事件是甚麼情況。如果有人利用他的地址,又將他的信件一起拿走,他是無法得知的。 討論 9.裁判官在判令理由書裡說明了她駁回申請的理由。她指出上訴人的申請涉及7 份在不同日期發出的通知書,時段涵蓋了差不多一年;她認為,上訴人說這些通知書都剛巧沒有收到,情況太過巧合,令人難以置信。 10.裁判官指出,即使上訴人所言屬實,但上訴人在沒獲悉相關通知書的問題方面,明顯是有疏忽的。 11.裁判官分析指(見判令理由書第16及17 段)
12.裁判官進一步指出,
13.裁判官以普通常識的角度去評估上訴人的處理手法,並無不妥當之處。在分析證據後,裁判官的結論是:即使上訴人真的沒收到所有的7 份通知書,也是由於他的疏忽所致,而上訴人亦未有向運輸署提供一個穩妥的地址。 14.裁判官在見過證人,聽過解釋與及分析情況後行使了陪審員的職能作出了判決。在評估證供及運用法律原則方面,本席看不出裁判官有甚麼出錯的地方。 15.代表答辯人的劉德偉檢控官在書面陳詞的第16 段裡對上訴人的證供有以下的回應:
16.本席認同和接納答辯人的觀點。 結果 17.上訴人的理據不足,上訴駁回,維持原判。
答辯人:由律政司檢控官劉德偉代表香港特別行政區。 上訴人:無律師代表,親自出庭。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