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楊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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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上訴人在裁判官黃雅茵席前承認一項「管有他人身份証」罪及一項「違反逗留條件」罪,分別被判監15個月和2個月,同期執行。上訴人不服判刑,提出上訴。

Case No.HCMA 568/2015
Court
High Court CFI
Date21 Jan 2016
Judge
Case Document
100%Judiciary

HCMA 568/2015

香港特別行政區

高等法院原訟法庭

刑事上訴司法管轄權

判刑上訴

案件編號:裁判法院上訴案件2015年第568號

(原東區裁判法院刑事案件2015年第2765號)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答辯人 香港特別行政區  
   
上訴人 楊露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主審法官 : 高等法院原訟法庭暫委法官陳廣池
聆訊日期 : 2015年11月27日
判案書日期 : 2016年1月21日

1.上訴人在裁判官黃雅茵席前承認一項「管有他人身份証」罪及一項「違反逗留條件」罪,分別被判監15個月和2個月,同期執行。上訴人不服判刑,提出上訴。

2.控方案情指上訴人持雙程証入境,以訪客身份留港。上訴人在長沙灣一單位內賣淫。當臥底警員表露身份時,上訴人出示一張屬於他人的身份証。上訴人在警誡後承認她在香港賣淫及使用朋友的身份証。

3.上訴人在其表格102附上陳述書,指上訴人因為要做試管嬰兒,想賺多一點錢,現在刑期太長,會使自己所做的東西白費。上訴人不懂法律、初犯亦認罪,希望從輕發落[1]

4.今天上訴人在庭上亦呈上一頁紙的「上訴理由」,其內容實則和前述的陳述大同小異,指家中老父有病,自己亦接受試管嬰兒治療,希望法庭憐憫,給予輕判。本庭再查問上訴人有沒有其他補充,上訴人說沒有。

上訴理據的討論

5.本席向上訴人指出求情和對判行上訴是兩回事。明顯地上訴人是以自己個人背景和家庭人員的病患,作為其「上訴」的理據。就管有他人身份証罪刑的判刑,上訴庭在香港特別行政區訴李長利 [2] 明言如果管有他人身份証和使用他人身份証在香港非法工作的話,一般而言,認罪後的刑期是15個月。

6.本席認為裁判官把2項判刑同期執行已經是對上訴人寬大處理。家庭困難、經濟原因或個自悲慘的遭遇都不是上訴減刑的原因。

結論

7.本席認為裁判官的判刑並沒有不妥,而判刑亦不過重,因此駁回上訴,維持原有判刑。

(陳廣池)
高等法院原訟法庭暫委法官

答辯人:由律政司高級檢控官關百安代表香港特別行政區

上訴人:無律師代表,親自應訊


[1] 上訴宗卷第2頁

[2] [2005] 1 HKLRD 68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