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a W K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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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被告人否認兩項猥褻侵犯罪。控罪一指他在2012年7至8月期間,在何文田一單位猥褻侵犯X,該處是X祖父的住所。控罪二指被告人在2012年9至12月期間,再度於該處所猥褻侵犯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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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CCC 667/2015 香港特別行政區 區域法院 刑事案件2015年第667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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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裁決書 -------------------- 控罪 1.被告人否認兩項猥褻侵犯罪。控罪一指他在2012年7至8月期間,在何文田一單位猥褻侵犯X,該處是X祖父的住所。控罪二指被告人在2012年9至12月期間,再度於該處所猥褻侵犯X。 案情簡介 2.事主X現在19歲多。在控罪一所指的時候,她15歲多。在控罪二所指的時候,她16歲多。被告人是X的四伯父。 3.X在香港出生,但當時和父母居住國內,有時才回港到涉案的單位(下稱“單位”)去探望祖父。被告人不是住在那裏,但也會到來探望父親(即X的祖父)。 4.控方稱在控罪一及控罪二所指的時候,X在單位內遭被告人非禮。不過,X在2012年9、10月才向友人Z提及遭伯父非禮,更遲在2014年11月向母親Y說出。警方在2015年1月收到投訴。被告人在2015年4月被捕。他說 : 「我無做過」。 控方案情 5.主控官傳召X、Y、Z、社工陳姑娘和兩名警務人員。呈堂的證物有P1-P6。另有不屬證物的MFI 1和MFI 2(分別為X及Y給警方的口供)。 X 6.X於1996年9月在港出生,現時19歲多,仍有讀書,也有兼職。 7.X的祖父在國內設廠,X的爸爸為打理家族生意,便在X兩歲時帶了一家回國內居住。X到了17歲(即2013年)才回港生活。 8.X的祖父住何文田的涉案單位。祖父有一菲藉家傭,未婚的二伯父也住在該處。該單位另一房間是X大伯父的,但大伯父只偶爾來住。被告人是X的四伯父,不住在該處,但會上來探望父親(即X的祖父)。 9.X說祖母在2011年7月去世,她自此便多些從國內回來探望祖父,很多時是和家人同往,有時則獨自去。X說她在祖父家中,大多會見到被告人。 五月事件 10.2012年5月某日,X走入二伯父的房看電視,被告人也進來,兩人並坐床邊看電視,被告人坐在X左邊。X把頭擰右時,被告人吻了她左臉一下。不過,X當時覺得這是長輩痛錫後輩,不以為然。 七月事件 11.2012年7月,X正放暑假。某天近中午時分,她到祖父家,坐在廳中的圓枱做功課。(X在P1A用紅筆劃上x代表她坐的位置)。當時她穿短褲。家傭不知在那裏,祖父則在大約15呎外的梳化上睡,那處是望不到圓枱的。(X在P1A劃下梳化的位置。)被告人走來坐在X右邊的椅子,要教X做功課,但他左手手指卻在X的右大腿上來回地掃。X沒有數多少下。被告人還把手停放在X的大腿上,X沒作聲,但覺反感及驚慌,她縮腳及移坐左邊另一椅子。被告人沒有進一步動作,也沒說甚麼。 12.X不知怎樣和人說。她在兩三個月後(即2012年9、10月)才在電話中向朋友Z說四伯父「抽她水」(意思是佔她便宜)。 冬天事件 13.X說她繼續探望祖父。2012年底的冬天,有一日她在近中午時分到祖父家,除了祖父及被告人外,她不記得當時還有誰在該處。被告人叫她進二伯父的房間,她即時已覺被告人會對她有所行動,但她不懂反應,只跟着入房。被告人把房門鎖上,再把房中1號窗的百葉簾關上。X說她站在衣櫃旁,被告人走近,把她推往近窗的角落,吻她的臉、咀和頸。X把雙手交义放在胸前,但被告人仍隔着衫摸她的胸部,再伸手入她的上衣及胸圍內,捏她右邊乳房。被告人用另一隻手隔着X的長褲去觸碰她的下體,繼而伸手入內褲去掃她的陰部達10多秒之久。被告人更用一隻手指插入她的陰道。X覺得痛及警慌,但腦子一片空白,不懂反應。跟着,被告人把X推倒在床,用身體壓着她。被告人一手撐着床,另一隻手捏X右邊乳房。X感到被告人的陽具勃起,頂着她的陰部。X覺得無助及警慌,不知怎辦,也無喊叫。跟着在房內發生何事,與及事件如何告终,X說她記不起來,但她記得被告人事後在房內叫她不要把事件對人說。 14.後來X回國上學,被告人曾來電多次,包括打電話到學校宿舍。有一次,被告人叫X不要把事情對人說。 15.X對發生的事感到羞恥,但她顧及祖父身體不好,也不想親人為此爭嗌,所以沒向任何人說起冬天事件。不過,祖父在2014年11月3日逝世那天,X覺得祖父已經不在,於是告訴父母遭被告人非禮,但只說被摸大腿。 16.X說母親有事要見社工陳綺華姑娘,X後來也因事見陳。她在2015年1月9日向陳說被告人向她「抽水」,但沒說出詳情。X和陳談完後,想將事情報警,母親也說要報警。不過,X要顧及功課,在2015年1月13日才在母和陳陪同下到警署。 17.X向警方給了一份口供(MFI 1)。X這時才首次說出冬天事件。X說她錄口供時有些慌亂,並沒有說出所有情況。她在2015年11月發覺漏說被告人將她壓在床上,也覺得口供上記載被告人一直到2013年中都有非禮她,這兩點並不正確。她向母親說出,母親便知會警察,但警察說再錄口供已是太遲,只叫X在庭上說清楚。 18.在辯方律師盤問時,X承認她在庭上說的和對警察說的有出入:-
19.X說在2012年7月摸大腿事件後,她已有點怕被告人。冬天事件發生後,她更怕被告人,要遠離對方。 20.X承認證物D1所列的三個手提電話號碼,她都使用過。尾數-3689那號碼還是她現在用着的。這號碼和尾數-3829那號碼都是國內號碼。至於5643 xxxx則是香港號碼。 21.X同意辯方證物D2(1-10號相片)顯示被告人和她的一些聯絡記錄,包括她在2013年1月21日(即冬天事件後)畫了一張生日咭傳送給被告人 [見D2(3和5號相)],又在2013年1月26日給被告人以下訊息:「唉-3-同緊人地屋企人食飯lol聽日不如早d返入黎去爺爺到啦」。X同意生日咭和上述訊息都是她在冬天事件後發出的,她解釋給生日咭是對長輩的尊重,至於那則短訊是因為被告人對她關心。 Z 22.Z是X的好友。她說2012年9、10月某次電話閒談中,X忽然嚴肅地說四伯父在祖父家向她‘抽水’,但沒說及詳情。Z後來叫X儘量避開四伯父,但X說他們一家人都要到祖父處,她很難不去。 23.Z說X在報警後找她作證人,因為她是第一個知道X被四伯父抽水的。 Y 24.Y是X的母親。她說X在祖父去世那天(2014年11月3日)便對父母說四伯父向她‘抽水’,但未有說及詳情。Y不知事態嚴重,她顧及祖父的殯葬事及X要準備考試,所以安排自己的社工陳姑娘在2015年1月9日才和X談「抽水」的事。 25.Y記不起X在2015年1月9日見社工時,自己曾否避席,她也記不清楚X怎樣說。當天,她和X決定遵照社工的建議去報警,約好在2015年1月13日到警署。 26.Y在2015年1月13日也有給口供予警方(MFI 2)。她的口供記載包括有一次X在二伯父房間看電視的時候,被告人坐過來,迫X埋牆,用手摸X的胸部及下體,X嘗試推開被告人,但不成功。Y記不起X在那天向她這樣說。 社工 27.社工陳綺華原本處理Y本人的事。Y在2014年11月7日向陳說X給四伯父‘攪’,陳當時不覺得情況急切,便約Y在2015年1月9日才帶X來談此事。 28.陳說她礙於事件或涉及警方調查,所以在2015年1月9日沒有詳細問X。陳只記得X說給四伯父‘攪’,第一次是在夏天,X在做功課,四伯父坐在旁邊摸她的大腿,X縮開,四伯父繼續。X說四伯父也有對她作出其他侵犯,有一次在二伯父的房間迫她埋牆角,吻她及摸她上身和下身。X說她很怒和驚慌,但不敢向人說,怕影響大家的關係。 29.陳說她在2015年1月13日陪X和Y到警署。落口供時,X說得困難,女警叫其他人離開房間,單獨替X落口供,完成後才叫回陳進房陪X一起看口供。X看過口供,沒表示要修改。 DPC 14405 30.DPC 14405在2015年4月4日和X及家人到案發單位。他曾向X詢問有關事件,X說出2012年5月發生錫臉事件,2012年7月發生摸大腿事件及2012年底發生冬天事件。X用說話表示及用手指出發生該等事件的位置,DPC 14405按X說的劃好P1,但沒給X確認。他說X表示在冬天事件中,於二伯父房間那個衣櫃角落遭被告人觸摸身體。DPC 14405在P1用o標示那處,又為那角落拍下P6(1號相)。 WDPC 10672 31.WDPC 10672在2015年1月13日為X拿取證人口供MFI 1。X講一句,她寫一句。當X說得不夠仔細時,她會向X發問,然後把X的回答組織起來去記載。完成口供後,X看過,知道自己有權更改口供,但沒有作出要求。 32.WDPC 10672說當日X顯出尷尬,不想其他人在塲,所以她單獨替X落口供。 33.WDPC 10672說口供中記載冬天事件提到「四伯仲將我啲衫同褲除晒」,是X自己說的。不過,女警沒有問清楚衫褲是指外或內的衣物。女警自己的理解是指所有衫褲。 中段陳詞 34.控方舉證完畢後,辯方律師作出陳詞,要求法庭裁定被告人毋須為兩罪答辯。律師指X在庭上的作供和她對警方說的有很多嚴重不符之處。另外,X稱遭被告人非禮後,仍和對方多次溝通 [見證物D2,特别是D2(3) 那生日咭和D2(10) 的第二則短訉],實在令人疑惑。律師說本案並無輔證,法庭不可能依賴X的證供在毫無合理疑點下將被告人定罪。 35.主控官指X說得有些出入,只是羞怯引起的混亂。X在非禮發生後仍和被告人聯繫,也可理解。 表面證據成立 36.辯方律師所指的情況雖然存在,但都屬陪審團的裁決範疇,法官不應在此階段褫奪陪審團要考慮的事宜。 被告人 37.被告人沒有刑事定罪記錄。他已婚,有一兒子。 38.被告人說他和X的關係疏離,從不親密,但他承認和X多次用電話通訊及傳遞訊息,包括呈堂的D2(1-10)那些記錄。 39.D2(6、7、9; 6和9其實相同) 顯示X在2012年向被告人傳訊,兩次都在9月 [即七月事件後大約兩個月, 但傳訊內容不詳] 。 40.D2(4) 顯示X在2013年1月16日 [即冬天事件後一兩個月] 下午一時多致電被告人 [顯示不到通話多久] ;D2(1) 則顯示被告人在大约三分鐘後致電在國內的X [也顯示不到通話多久]。 41.D2(3)顯示X在被告人2013年1月生日時,傳來一張手繪的生日咭(被告人是在1月20日生日,X在1月21日傳送該咭给他 [見D2(5)])。 42.D2(2)顯示被告人在2013年8月7日下午一時多,兩度和在國內的X 通電[第一通維時42秒,第二通是34秒; D2(8)顯示同樣兩則記錄; 被告人說兩次都是他致電给X] 。 43.D2(10)顯示兩則X傳給被告人的訊息 : 第一則早在2012年2月4日,X以一國內電話號碼來訊如下:你返到屋止未嫁。[當日為週末,時間是晚上11時16分]; 第二則在2013年1月26日 [即冬天事件發生一兩個月後,也是一個週末,晚上7時多],X以一香港電話號碼來訊給被告人說:唉 -3- 同緊人哋屋企人食飯lol聽日不如早d返入嚟去爺爺到啦。 被告人說可能當時察覺不到這兩則訊息,因此都沒有回覆X。 44.被告人說以上是他在自己的幾部電話找到和X的聯絡記錄。除了這些,他不記得還有沒有其他通訊。被告人說他記不起誰首先主動聯絡對方,但大家談的都是家庭聚會事。被告人否認曾致電到X的國內學校宿舍。 45.被告人說他沒有和X交惡,不知X為何指控他,也猜想不出X的動機。被告人否認五月事件、七月事件和冬天事件曾經發生。他說到父親家探望和照顧父親,沒有在任何時間猥褻侵犯X。 最後陳詞 控方 46.主控官同意X在庭上說的和對警方說的有幾處出入,但主控官指X年紀小,思緒亂而出錯,是可以諒解的。 47.主控官指本案有兩項控罪,屬不同事件,要分開考慮。X在控罪一仍未滿16歲,所以不存在同意的問題。無論如何,辯方的答辯也不是說X同意被告人的作為。被告人否認一切指控,唯一的議題在於X是否說真。主控官指X沒有理由誣捏被告人,說的可信。X在事後畏懼被告人,但仍給被告人生日咭和短訊是尊重對方為長輩,也因為被告人關心過X。X心情複雜,才會有此表現。 辯方 48.辯方律師也同意整案決定於X說的是否足信。律師指X作供有多處失誤,解釋並不合理。律師更指X在據稱遭被告人非禮後,仍傳送生日咭給被告人,與及在D2(10)第二項短訊中叫被告人翌日早點到爺爺處,完全不符她怕了被告人而要達離對方的說法。律師指X並不足信。 討論 證人的可信性 49.控方雖有多名證人,但能夠說及兩項指控如何發生的只有X。 50.X在庭上很多時欲言又止。雖然她終於說出七月事件(控罪一)和冬天事件(控罪二),但在講及冬天事件時有多處錯漏(見上文第18段); 談及七月事件時,X說她移位後,被告人便停止摸她,不過對社工則說被告人繼續下去。 51.X為自己的錯漏解釋,基本上是說在警署落口供或在庭上作供慌亂。她也解釋被告人兩次非禮她時,自己沒有反抗或喊叫,是因為驚惶而不知所措。 52.一個十五六歲的女孩若遇上X所稱的不快事(特別對方是親戚長輩),一時不知如何反應,因此不懂喊叫或抗拒,是可以理解的。 53.不過,X在事發兩年後見過社工才到警署落口供,就算她仍有餘悸,也不至會驚惶失措而忽略向女警提及整項床上事件。其實,X也沒有向母親和社工說在冬天事件中遭被告人推倒床上與及在床上發生何事。X說她在2015年11月上庭前不久才察覺口供沒有提及,想向警方補充,卻被拒絕。 54.即使X真有向警方要求補充口供,但為甚麼她在落口供後大約10個月才發覺有此遺漏。X說的床上事情是重要得不可能遺漏向女警、母親和社工提及的。 55.另外,X稱自己不記得冬天事件怎樣完結,實難令人信服。本席肯定X是選擇不說出來,並非忘掉。 56.X被問及被告人有沒有脫掉她的衣服。她首先說沒有。律師指出此說不符她給警方的口供,X便改説被告有脫掉她的衣服。她解釋早前故意說被告人沒有脫掉她的衣服,是怕尷尬。她又稱對女警說只有上身的衣物給被告人脫掉,褲子並沒有被脫去。不過,女警說X稱她的衫褲都給被告人脫掉。 57.DPC 14405作供稱X說明並指出被告人在二伯父房間那一個角落摸她 [即P1的 o標示處],X卻說自己並沒有向該位警員清晰表明。 58.本席信納兩名警員說的,他們不會自創證供。換句話說,X對有關事項的解釋並不正確。 59.或許X只是記錯而非刻意諉過兩名警員。不過,除了出錯,X還選擇性作供(見第55段)及在庭上故意說偏(見第56段),她的作供和對警方/社工說的,有數處嚴重不符的地方(見第18及50段),法庭要小心考慮她的證供是否真確可靠,與及她有否説出和两項指控相關的全部事實。 60.本席知道此類案件的證人作供有時難免出錯。緊張、害怕、尷尬或可解釋某些錯漏。不過,令人困惑的是X既說到七月事件已令她怕了被告人,冬天事件發生後她更懼對方而要遠離他,那麽X怎會事後仍有時主動聯絡被告人,特別在據稱冬天事件發生一兩個月後親手繪畫生日咭送給被告人,又於該月(2013年1月)下旬給對方一則語調相當親切的短訊:
這完全不符X說十分畏懼被告人而要儘量避開對方的說法。主控官說X基於被告人關懷過她,才會對這位長輩既畏且敬。本席認為此說牽強,並不合理。 61.被告人無案底,應被視為可信性高及犯案性低的人。他說和X一向關係疏離。可是,證物D2顯示两人屢有通訊。D2(10) 的第一、二項通訊更令人感到他們關係絕非疏離。本席肯定被告人刻意把自己和X的交往及關係說偏,並非說真。不過,被告人說謊不代表他有罪。舉證責任在控方那處。 62.猥褻侵犯的指控通常並無旁証,法律也不要求必須有輔証。不過,本席認為在此案中,X的証供出現上述問題,法庭不應在無旁証下將被告定罪。 63.主控官說控罪一和控罪二是分開的事件,應獨立考慮。這說法正確。不過,X的可信性是難以分割的。單靠X的証供,法庭難以確定有關兩項指控的實情。疑點利益歸於被告,本席裁定控方在控罪一及控罪二均未能証明至毫無合理疑點。兩罪都被撤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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