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ad the full judgment text of CACC 272/2014 on BabelCite. This Court of Appeal judgment was delivered on 25 August 2015.
1. 申請人被控四項控罪,控罪一和三是欺詐罪,違反香港法例第210章《盜竊罪條例》第16A條;控罪二和四是使用虛假文書罪,分別是控罪一和三的交替控罪,違反香港法例第200章《刑事罪行條例》第73條。申請人在區域法院法官姚勳智(原審法官)席前否認所有控罪。2014年7月8日,申請人被裁定控罪一和三罪名成立。2014年8月5日,他就兩項欺詐罪各被判入獄15個月,兩項控罪的刑期同期執行。申請人不服定罪和判刑,於2014年8月7日提出上訴許可申請。其後,他放棄提出判刑的上訴許可申請。
Cited by 1 case