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王耀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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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上訴人否認一項「猥褻侵犯」罪,在暫委裁判官崔美霞席前受審,被判罪名成立,判入獄21天。上訴人不服定罪,提出上訴。

Case No.HCMA 310/2015
Court
High Court CFI
Date29 Jan 2016
Judge
Case Document
100%Judiciary

HCMA 310/2015

香港特別行政區

高等法院原訟法庭

刑事上訴司法管轄權

定罪上訴

案件編號:裁判法院上訴案件2015年第310號

(原觀塘裁判法院刑事案件2015年第1145號)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答辯人 香港特別行政區  
   
上訴人 王耀暉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主審法官 : 高等法院原訟法庭暫委法官陳廣池
聆訊日期 : 2015年12月8日
判案書日期 : 2016年1月29日

1.上訴人否認一項「猥褻侵犯」罪,在暫委裁判官崔美霞席前受審,被判罪名成立,判入獄21天。上訴人不服定罪,提出上訴。

控方案情

2.案發於2014年10月15日下午約5時,身穿長裙[1]的女子(第一控方証人)在長沙灣港鐵站登上一列前往太子站方向的列車。車廂內有很多乘客,第一控方証人背貼列車車門而站著。在到達太子站時,第一控方証人所面向的車門打開,乘客紛紛離開車廂。當她準備走向對面車門下車並踏出第一步時,第一控方証人清楚感到有人用力在她右邊臀部「摙」了一下。

3.第一控方証人即時後望,看見正站在她右方非常近位置的上訴人。上訴人亦見到第一控方証人望著他。第一控方証人質問上訴人「做乜嘢」並叫上訴人一起離開車廂。在月台上,第一控方証人質問上訴人為何摸她的臀部。上訴人回應說不小心。第一控方証人根據被「摙」的動作和力度,認為不是不小心造成。稍後警員到場,第一控方証人向警員說她被「搣了一下」,但沒有仔細描述。

4.上訴人選擇出庭作供。他由當值律師代表。上訴人主要是說當時列車上有很多乘客。下車人士和上訴人有所碰撞,上訴人「唔覺意揩到附近人,但係冇留意」。上訴人認為他是觸碰到別人「屬腰以下大脾外側附近位置」。上訴人說他不知道觸碰了什麼人士。上訴人在月台上曾對第一控方証人說「我唔小心」。在警誡下,上訴人說「我唔係刻意揩到個女仔。」

上訴人的上訴理由

5.代表上訴人的陳大律師在其完備的上訴理據(日期為2015年8月24日)列出8項上訴理據。今天在庭上,陳大律師認為主要理據可歸納為2點:

(1) 裁判官錯誤地批評上訴人在被捕時沒有提及車廂內的情況,這是有違常理;

(2) 裁判官錯誤地拒納上訴人的証供。上訴人的說法有可能是實情,而裁判官亦錯誤地違反被告人有權保持緘默的權利。

6.在本席查問下,陳大律師並不挑戰裁判官在審訊時接納第一控方証人的証供。陳大律師認為裁判官在法律上、整體上、邏輯上及事實上的分析都犯錯。裁判官不能否定上訴人的說法。但陳大律師同意在審訊時,辯方並沒有在上訴人主問時提出上訴人有沒有向警員再詳細解釋。

7.陳大律師亦不爭議當第一控方証人用「摙」或「搣」來形容動作時,那是指有一定的用力度而不是簡單的觸碰,甚至亦不是「蜻蜓點水」式的輕碰。

上訴理據的討論

8.港鐵車廂內的非禮案件,有很多都是「一對一」的案件。

9.上訴人的會面紀錄並不爭議,而裁判官亦提醒自己上訴人並沒有刑事紀錄。雖然第一控方証人沒有仔細描述侵犯人如何用他的手指作出的舉動,但第一控方証人使用「摙」或「搣」來形容。這字句亦間接指有關動作,並不是擦過或觸碰那麼簡單。

10.裁判官在分析証據時開宗明義說:

「舉証責任全在控方。控方必須要在毫無合理疑點之下証明控罪的每一個元素。上訴人不需要証明任何事宜,不需要提出疑點,不需要証明自己是清白。更何況上訴人沒有定罪紀錄,即其犯罪傾向比較低,可信性比較高。」

11.裁判官亦提醒自己在「一對一的案件,本席需要特別小心。」[2]

12.裁判官很仔細地評審第一控方証人的証言,更引述第一控方証人所說「清楚感覺摙一吓,唔痛但力度非常清楚。」[3]

13.裁判官認為第一控方証人「在作供時坦白直接,在盤問下堅定作答,沒有動搖,是一個誠實可靠的証人。本席接納她的証供為事實。」[4]

14.就上訴人的証供,裁判官自然會考慮上訴人那不爭議的警誡供詞,亦仔細考慮上訴人在庭上的作供。裁判官「認為上訴人不是一個誠實可靠的証人。本席不接納上訴人的証供。」[5]

15.裁判官用了5個段落來評審上訴人的証供。當然這並不是裁判官全部的思路歷程,而裁判官亦不需要把他全部的思路寫在其裁斷陳述書內。裁判官在否定上訴人的証供,亦正確地重新提醒自己舉証責任仍在控方,而控方要舉証控罪的罪行元素。裁判官在分析証供後認為第一控方証人並沒有錯誤地指上訴人便是「摙」她臀部的人。這亦是裁判官裁定為唯一合理及無可抗拒的推論。裁判官亦裁定那「摙」的動作並不是意外的觸碰,而這動作是上訴人懷有猥褻意圖下的作為。

16.裁判案件的上訴是以重審形式處理。原審裁判官對証人有耳聞目睹的優勢去評審証人的可信性和可靠性。若非裁判官有其武斷和不合理之處,或控方案情有其不穩妥的地方,原訟法庭不會干預裁判官的事實裁斷。

17.本席認為控方第一証人和上訴人素未謀面,並沒有動機去誣陷上訴人。在上訴人而言,雖然上訴人沒有明確地說第一控方証人是在現場錯誤地指認上訴人,上訴人主要的抗辯是他有可能意外地觸碰第一控方証人,這是上訴人不小心所引致,亦因為當時車廂內乘客的碰撞所致。無論如何,上訴人認為這觸碰並沒有猥褻意圖,不能構成非禮罪。

18.本席認為裁判官在考慮上訴人在現場的反應,並不等同裁判官是把上訴人的緘默權撤消。裁判官只是用不同角度評估上訴人所說的版本的可信性。當裁判官從不同的環境因素,包括上訴人的現場反應一併考慮下,裁判官才穩妥地拒絕接納上訴人的証供。但本席認為裁判官並不是因他不信納上訴人的証供而把上訴人定罪,而是以第一控方証人的証供來作出事實裁斷,判上訴人有罪。

19.裁判官在他權限範圍內作出裁斷,接納第一控方証人的証供。本席認為這並無不穩妥的地方。裁判官亦不是把上訴人的緘默權撤除。

20.就上訴人的經修訂的上訴理據(二),本席認為裁判官並不是單單以上訴人「堅持唔行唔郁」,沒有退後遠離下車人群,而簡單地裁定上訴人不是誠實可靠。

21.本席認為這只是裁判官在評審上訴人証供其中一項環節,是整體環境的評審。這亦自然包括上訴人在警誡下的招認和反應。這些都是裁判官的權力範圍之內的事實裁斷。

22.就其他上訴理由,本席認為這亦是圍繞著對裁判官接納第一控方証人,拒納上訴人証供的範圍。本席不用再重覆陳述。

23.上訴人亦批評裁判官錯誤地裁定上訴人懷有猥褻意圖。本席認為有人對一名素未謀面的異性的臀部位置,用「摙」或「搣」的力度施襲的話,本席看不見除了懷有猥褻意圖外,犯案者會有其他動機或意圖。

結論

24.本席駁回上訴,維持原判,但不作訟費頒令。

(陳廣池)
高等法院原訟法庭暫委法官

答辯人: 由律政司高級檢控官黃俊軒代表香港特別行政區

上訴人:由方氏律師事務所轉聘陳偉彥大律師代表



[1] 見照片影印本(上訴宗卷第35至36頁);裁判官的裁斷陳述書第9段(上訴宗卷第15頁)

[2] 裁斷陳述書第16和17段(上訴宗卷第17頁)

[3] 裁斷陳述書第21段(上訴宗卷第19頁)

[4] 裁斷陳述書第22段(上訴宗卷第19頁)

[5] 裁斷陳述書第29段(上訴宗卷第21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