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黃耀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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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上訴人在2015年4月9日,在特委裁判官莫子聰席前,經審訊後被裁定一項汽車對道路造成障礙的傳票罪名成立,判處罰款的總額為$1,840 [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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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CMA 241/2015 香港特別行政區 高等法院原訟法庭 刑事上訴司法管轄權 判刑上訴 案件編號:裁判法院上訴案件2015年第241號 (原九龍城裁判法院定額罰款(違例泊車)傳票2014年第58號)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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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案書 1.上訴人在2015年4月9日,在特委裁判官莫子聰席前,經審訊後被裁定一項汽車對道路造成障礙的傳票罪名成立,判處罰款的總額為$1,840[1]。 2.上訴人在2015年4月21日填寫了就判罰的上訴通知書(表格102),附有3頁用英文撰寫的投訴,對原審裁判官的態度及處理方法,以及對有關警員的做法作出指控。但上訴人並沒有填寫表格101或103。今天,上訴人並沒有律師代表。在本席查詢下,上訴人亦明言他不會就定罪上訴,只對判罰提出上訴。 3.上訴人是在相關時段私家車ND2757的登記車主。上訴人被傳票票控在2014年9月27日下午約12時許,允許該私家車停泊在清水灣近燈柱EB5833號相當可能對該道路造成不必要的障礙。上訴人的說法是該私家車是在一宗交通意外後,由一名警員替他泊在案發地點,亦認為停泊位置並不會對道路造成不必要的障礙,亦沒有對道路使用者造成不必要的危險。 上訴理由 4.上訴人並沒有準備其他文件,在庭上重申原審裁判官在審訊程序上對他不公,上訴人因交通意外使他精神受到創傷,現在仍要服用鎮靜劑。 5.上訴人認為裁判官對他有偏見,判處最高的刑罰。66歲已經退休的上訴人更對裁判官的評語耿耿於懷。上訴人更指裁判官說「被告人亦在審訊中多次捏造事實,無中生有。在被告人作供時,誣蔑本席早已定其罪,但從審訊的謄本可見,根本絕無其事。」這是對他不公平[2]。 就判罰上訴的討論 6.上訴人並沒有實質地對他的判罰提出上訴理由。上訴人指責裁判官對他的偏見態度很差,甚至曾拂袖而去,這使他對司法制度是去信心,而在他印象中,裁判官是以最高罰款來懲罰他。 7.本席向上訴人指出,裁判官的判罰包括原有的定額罰款$320和附加罰款$320。後者罰款是裁判官有權根據條例判處[3]。事實上,有關傳票列明[4]定額罰款$320,附加罰款$320和訟費$500,總共$1,140。原審裁判官在審訊後把訟費增加至$1,200。 8.本席認為從現有上訴文件冊中的謄本,有沒有上訴人所指稱裁判官的不公平處理方法並不能顯而易見。本席亦看不見上訴人就判罰上訴的實質理據。本席認為訟費的頒令是裁判官的酌情權力範圍。但裁判法院的上訴案是以重審形式處理,本席認為訟費的金額可維持在原有傳票的金額,即$500。但本席不會,亦不能干預原有定額罰款和附加罰款的頒令。因此,在訟費定為$500後,上訴人現在的總罰款是$1,140。 結論 9.本席批准上訴人就其總罰款的上訴。涉及的訟費維持為傳票上的$500,撤消原審裁判官的$1,200訟費的頒令。上訴人的總罰款是$1,140,而不是$1,840。就本上訴聆訊,本席在考慮各項因素,決定不作任何訟費的頒令。
答辯人:由律政司署理高級檢控官雷明雋代表香港特別行政區 上訴人:無律師代表,親自應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