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陳俊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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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ase No.HCCC 462/2015
Court
High Court CFI
Date15 Jan 2016
Judge
Case Document
100%Judiciary

HCCC 462/2015

香港特別行政區

高等法院

原訟法庭

刑事案件2015年第462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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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香港特別行政區  
   
  陳俊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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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審法官: 高等法院暫委法官胡國興
日期:  2016年1月15日上午10時48分
出席人士:  律政司署理高級檢控官盧萃瑩小姐,代表香港特別行政區
  馬維騉先生,由周成康律師行延聘,代表被告人
控罪:   販運危險藥物(Trafficking in a dangerous dru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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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刑
以下內容乃法庭數碼錄音謄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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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人陳俊興被控一項販運危險藥物罪,違反香港法例第134章《危險藥物罪條例》第4(1)(a)及(3)條。

罪行詳情指,陳俊興於2015年5月27日,在香港新界粉嶺華明路22號雍盛商場銀龍餐廳外,非法販運危險藥物,即內含1,346克氯胺酮的1,707克粉末。喺佢承認嘅案情撮要就係咁講:

(1)2015年5月27日,警方在粉嶺雍盛苑進行掃毒行動。

(2)15:35時,警方看見16歲的被告人與另外兩名男子(楊仲然及張嘉榮)一起從雍盛商場行入雍盛苑雍薈閣,於是在雍薈閣外面埋伏。

(3)15:38時,被告人與楊仲然離開雍盛苑雍薈閣,行往雍盛商場,在粉嶺華明路22號雍盛商場銀龍餐廳外被警務人員截停。警務人員搜查被告人的背囊,搜獲一個白色膠袋,內有7個透明膠袋,載有內含1,346克氯胺酮的共1,707克粉末。楊仲然身上沒有搜獲任何違禁品。

(4)被告人被拘捕,在警誡下說「阿Sir,因為我冇錢使,屋企又攞綜援,所以幫人運『K仔』,賺啲錢畀阿媽使。」

(5)被告人進行錄影會面,在警誡下說了一些事情,其中包括:「K仔」是指危險藥物氯胺酮;本案發生的之前約兩個月,他在長沙灣一間網吧認識阿偉,他告訴阿偉家人靠綜援過活,自己也需要金錢。阿偉於是把被告人的流動電話號碼交給「師兄」,為他找份工作;其後,「師兄」打電話叫他運送氯胺酮,報酬是港幣600至700元;2015年5月27日12時左右,他收到「師兄」來電,叫他乘的士往雍盛苑;他約了楊仲然前往油麻地購買,當收到「師兄」來電時,他正與楊仲然在深水埗,他叫楊仲然陪他;他與楊仲然接著乘的士往深水埗,從深水埗往雍盛苑;他們到達雍盛苑後,「師兄」叫他前往雍盛商場對面樓宇(相信是雍薈閣)15樓的梯間拾起一包氯胺酮;他前去拾起氯胺酮時,楊仲然在雍薈閣15樓的升降機大堂等他;楊仲然對涉案毒品毫不知情;他拾起涉案毒品後放進背囊,並離開樓宇,他打算乘坐的士,然後致電「師兄」,聽取運送毒品的指示,但被警務人員截停;涉案毒品零售市值估計為港幣218,496元。

被告現年17歲,被捕嘅時候係16歲,當時佢冇刑事紀錄,亦都冇工作經驗。被告人雖然年青,但係犯案嘅年紀係16歲,卻並非喺販運危險藥物呢個嚴重罪行之中,可被視為極度年輕或者獲輕判嘅因素,而被告人佢本身及家庭狀況喺販運毒品呢個嚴重嘅罪案之中,對輕判或者扣減刑罰亦都並不起作用。

根據律政司許守城([2008] 3 HKC 332頁)一案,裡面上訴法庭訂下嘅關於販運氯胺酮嘅判刑指引,涉及販運嘅氯胺酮重量超過1,000克者,判刑應為14年以上嘅監禁。本案涉及1,346克氯胺酮,適當嘅量刑基準應該係15年監禁。

代表被告人嘅馬大律師替被告人向本席求情,佢指出,被告人自幼喪父,然而喺學校嘅成績不差,品行亦都不壞,以致學校嘅中四班主任同埋學校嘅社工都肯為佢寫信向法庭求情,而被告人亦都係從來未有犯罪嘅前科,今次只係因為家貧而受人引誘,乘虛而入,佢所以最終係替人帶毒品,希望法庭係處以較寬鬆嘅刑罰。

馬大律師又援引兩件案件,一件就許仲文(譯音),係HCCC 305/2014嘅案件,就係2014年9月19日嘅判決,係未經彙編。第二件就係張玉嬋(譯音)嘅案件,就HCCC 508/2014年,係2015年2月13日嘅判決,係未經彙編。喺嗰兩件案件,原訟法庭對認罪嘅被告人,而被告人喺一件案件係17歲、一件案件係16歲,都作出咗額外嘅扣減。

考慮對被告人以上我所提出、我所陳述嘅情況,本席係採取15年監禁為量刑基準,但係因為被告人以上嘅情況,本席係願意扣減1年,以反映本案被告人係年輕、冇紀錄,同埋家境嘅情況,所以本席採取嘅量刑基準係14年監禁,而本席係給予被告人因為認罪嘅刑期扣減,係三分一扣減,扣減之後,刑期得為九年零四個月監禁。

基於上述原因,本席係判處被告人入獄九年零四個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