梁奎迪 對 莊漢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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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這是一宗交通意外賠償數額的爭議。意外發生於2011年9月25日早上大約8時50分,地點是沙田圍路與沙田路交界。被告人衝紅燈,以致正在右轉的原告人急停,他的私家車被尾隨的的士撞到,引致原告人受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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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CPI 282/2013 香港特別行政區 區域法院 人身傷亡案件2013年第282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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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判案書 ------------------ 引言 1.這是一宗交通意外賠償數額的爭議。意外發生於2011年9月25日早上大約8時50分,地點是沙田圍路與沙田路交界。被告人衝紅燈,以致正在右轉的原告人急停,他的私家車被尾隨的的士撞到,引致原告人受傷。 2.2013年4月8日,法庭裁定被告人須負法律責任,數額有待評估。 3.原告人總申索為:-
原告人及被告人的證供 4.原告人在聆訊中作供,他在盤問中並無動搖,本席認為可接納其證供。他坦誠的說出現在的收入每月約有十萬元,傷勢對他的工作及駕駛沒有很大的影響。 5.就本案的一大疑問,即為何原告人在果欄的工作,沒有報稅及強積金紀錄?本席認為他能夠提供滿意的解釋,即果欄的業務是家庭式的,以現金出糧,老闆不報稅及不供強積金,老闆年紀老邁亦不願出庭為他作證;本席可以理解這些情況。 6.被告人指控原告人遲遲沒有依法庭命令,提交收入證明及銀行資料。他解釋拿取銀行資料需時;並且在上述背景下,再三考慮並遲交資料亦可以理解。 7.原告人能巨細無遺的解釋果欄業務,客戶詳情,並提供大量與客戶往來的發票,本席接受他曾在果欄工作。 8.本席亦接受他在病假期內,需要金錢週轉,因此向銀行借貸。 9.被告人亦在聆訊中作供,不過他的證供與本案關係不大。 共同醫療報告 10.潘醫生(DR PUN KAM WA)及江醫生(DR KONG KAM FU JAMES)為原告人撰寫一份日期為2013年8月15日的共同醫療報告。 11.報告內原告人的情況大約如下:-
12.潘醫生的意見如下:-
13.江醫生的意見則是:-
14.就工作能力的損失(loss of earning capacity),潘醫生評估為6%,而江醫生則評估為0.5%。 15.代表原告人的劉大律師提出潘醫生的醫學結論較為詳細,亦有列出清晰的論據,他的醫學結論應被採納,本席同意。江醫生並沒有提出理據基礎,或進一步的解釋。此外,原告人雖然在意外後步行出車,觀察情況,但之後返回車內休息,並向警員提及受傷情況。本席接受潘醫生的醫學意見。 16.劉大律師提出痛楚,傷痛及失去生活樂趣(PSLA)的賠償數額,可參考Cheung Oi Yan Ruby v Wong Hoi Sum [2012] 4 HKLRD 334-344,本席認為原告人受傷的情況較該案為輕。考慮過以往的案例,特別是Li Tat Chuen v Yip Wing Chuen Jacky and Others HCPI 581/2011,本席認為兩案傷者的受傷情況相似,該案PSLA的數額裁決為HK$175,000。本席裁定本案的PSLA的數額為HK$180,000。 案前收入損失 17.兩位醫生同意病假的時間,即由2011年9月25日至2011年12月15日。本席亦認為此乃被告人應賠償的時段,本席接受原告人在該段期間的月薪為HK$25,000,所以該損失的數目是HK$66,667。
工作能力的損失 18.劉大律師提出,雖然原告人現在的轎車業務能夠提供可觀的收入,但原告人的工作能力因是次意外被削弱,將來亦有機會改變工作,本席同意。但本席認為機會不是很大,因從申索人的行為表現可見,他做生意的機會較大,所以判決此項數額為HK$40,000。 特別損失(交通費用) 19.本席同意劉大律師陳詞,每程來回以HK$130計算看醫生及物理治療共29次,加上這意外當日的HK$100車費,即數目為HK$3,870。
特別損失(補品) 20.原告人沒有提供單據,並說是由妻子購買補品,本席接受他證供,但衹批准HK$2,000的數額。 總結 21.本席作出判決,原告人可得的數額為:-
22.該判決款項連利息,特別損失由意外日期起計算至判決日止,利息以判定利率的一半計算;其餘的由入禀日期起計至判決日為止,利息以年利率2%計算;之後全部以判決利息計算,直到支付為止。 23.本席亦頒下暫準的訟費命令,即被告人支付原告人的訟費,包括保留的訟費,連大律師證書,如雙方不能協議,則由法庭評定。除非任何一方在14天內以傳票方式申請更改,此命令在14天後成為絕對命令。 24.本席多謝大律師的協助。
原告人:由蘇與劉律師事務所轉聘劉偉華大律師代表 被告人:無律師代表,親自應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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