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洪子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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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上訴人否認一項「普通襲擊」罪,在暫委裁判官梁榮宗席前受審,被判罪名成立,判處罰款$500元。上訴人不服定罪,提出上訴。上訴人在原審時和在本上訴聆訊都沒有律師代表。

Case No.HCMA 727/2014
Court
High Court CFI
Date12 Feb 2016
Judge
Case Document
100%Judiciary

HCMA 727/2014

香港特別行政區

高等法院原訟法庭

刑事上訴司法管轄權

定罪上訴

案件編號:裁判法院上訴案件2014年第727號

(原東區裁判法院刑事案件2014年第3194號)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答辯人 香港特別行政區  
   
上訴人 洪子通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主審法官 : 高等法院原訟法庭暫委法官陳廣池
聆訊日期 : 2015年12月11日
判案書日期 : 2016年2月12日

1.上訴人否認一項「普通襲擊」罪,在暫委裁判官梁榮宗席前受審,被判罪名成立,判處罰款$500元。上訴人不服定罪,提出上訴。上訴人在原審時和在本上訴聆訊都沒有律師代表。

控方案情

2.第一控方証人是開往馬鞍山682號巴士的司機。2014年6月15日晚上11時許,他把巴士停在近電照街遊樂場的巴士站。他認為上訴人及另一女子各自攜帶的行李體積過大及超重,因此拒絕他們上車。雙方發生爭執,最後有人報警。由於巴士不能繼續餘下路程,乘客須改乘下一班682巴士。當上訴人企圖登上到站的下一班巴士時,第一控方証人阻止上訴人。上訴人用他攜帶的手推車推向第一控方証人的腳部,繼而用雙手推其上胸,使第一控方証人跌在地上。他的左肩膊著地,由救護車送院。另一名姓鄭的巴士乘客看見上訴人在行人路上用雙手推第一控方証人,而使後者跌倒。

3.上訴人在作供自辯時說他並沒有襲擊第一控方証人。上訴人在排隊準備搭巴士時,看見在他左邊身後約10呎的第一控方証人跌在地上。2名途人及上訴人試圖幫扶第一控方証人,但被拒絕。上訴人同意那姓鄧的女士曾指責上訴人打人,並且說會出庭指証上訴人。

上訴理據

4.上訴人在其2014年11月24日的定罪上訴通知書[1](表格101)並沒有寫上理由。在上訴聆訊時,上訴人只是說他並沒有推那司機。上訴人投訴裁判官只聽那巴士司機和女乘客的說話。上訴人說他們說假,因為上訴人阻礙他們看世界盃(球賽)。上訴人不知道為何那司機跌到。上訴人實則是正在幫巴士司機起身。上訴人亦在庭上展示他當日那攜帶的布袋型的手推車。上訴人說當時內有一些環保袋、舊衣服、飯盒等東西。上訴人說謄本紀錄不正確,亦堅稱被「屈」,沒有得到公平對待。

上訴理據的討論

5.裁判法院的上訴案件是以重審方式進行。原審裁判官有著耳聞目睹的優勢來評審証人以及上訴人的口供,以決定他們的可信性和可靠性。除非裁判官所作的裁斷明顯地不合情理、不合邏輯或存有固有不可能性,否則上訴法庭都不會干預裁判官的事實裁斷。

6.裁判官在其裁斷陳述書說69歲的上訴人並沒有定罪紀錄,視上訴人為一名品格良好及犯案傾向低的人。裁判官指出「在庭上表現激動,多番欲與代表控方的大律師爭拗」[2]。但裁判官在考慮証供後,裁定「在毫無合理疑點的情況下,信納被告人確曾推王先生的上胸部,令他跌倒地上。」[3]

7.本席認為2名控方証人和上訴人無仇無怨,力証上訴人確曾襲擊巴士司機。本席看不見他們有任何動機去誣告上訴人。

8.裁判官亦不信納上訴人的說法,指稱巴士司機的跌到與他無關,亦不知為何他跌倒。本席認為這是裁判官的事實裁斷,亦看不見定罪有何不穩妥之處。

9.本席裁定上訴人的上訴理據並不能成立。

10.本席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陳廣池)
高等法院原訟法庭暫委法官

答辯人:由律政司高級檢控官馮美琪代表香港特別行政區

上訴人:無律師代表,親自應訊


[1] 上訴宗卷第1頁

[2] 裁判官的裁斷陳述書中譯版本(上訴宗卷第19頁O段)

[3] 裁斷陳述書中譯版本(上訴宗卷第20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