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梁星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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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現在年屆87 歲的上訴人被控3 項非禮罪。他承認控罪。署任主任裁判官蘇文隆 (當時官階) 判上訴人總共監禁10 個月。上訴人不服刑期,提出上訴。由於法庭需要安排恩平方言的傳譯員,上訴案件一度押後,但本席要求盡快排期。上訴人在原審時由當值律師代表,在本上訴聆訊他並沒律師代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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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CMA 584/2015 香港特別行政區 高等法院原訟法庭 刑事上訴司法管轄權 判刑上訴 案件編號:裁判法院上訴案件2015年第584號 (原觀塘裁判法院刑事案件2015年第4026號)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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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 案 書 1.現在年屆87 歲的上訴人被控3 項非禮罪。他承認控罪。署任主任裁判官蘇文隆 (當時官階) 判上訴人總共監禁10 個月。上訴人不服刑期,提出上訴。由於法庭需要安排恩平方言的傳譯員,上訴案件一度押後,但本席要求盡快排期。上訴人在原審時由當值律師代表,在本上訴聆訊他並沒律師代表。 控方案情 2.上訴人和女童 X是後父和繼女的關係。女童 X出生於2003 年1 月11 日。在第一、二 項控罪事發時她是11 歲;在第三 項控罪事發時她是12 歲。在事發前,上訴人和他的太太,即女童X的母親,以及他們兩人所生的一 個女兒,一同在香港居於一間公屋單位。後來,在2014 年3 月,女童 X移居香港,遷入這個公屋單位。 3.上訴人於2014 年3 月某一日和6 月某一日,以及2015 年4 月8 日,先後3 次猥褻侵犯女童 X。 4.第一 項控罪發生在女童X來港後一星期。當時上訴人和女童 X睡在碌架床下層,她的母親和妹妹睡在另一張床。上訴人伸手入女童 X的內褲裡面觸摸女童 X的下體。女童 X推開上訴人。事發後,女童 X沒有告訴她的母親。 5.第二項控罪發生於2014 年6 月某一日,當時女童 X的母親在廚房煮食,女童 X坐在梳化看電視。上訴人坐在女童 X右面,伸手入女童 X褲內觸摸女童 X的下體2至3 分鐘。女童 X叫她的母親。她的母親叫上訴人停止。 6.第三項控罪發生於2015 年4 月8 日,當時女童 X的母親外出工作不在家。女童 X和她的妹妹睡在碌架床的上層。上訴人對女童 X說:「你當我係爸爸,就被我摸。」然後,上訴人伸手入睡被,隔著女童 X的褲子摸她的下體、臀部和雙腿。 7.事件後來在2015 年4 月因為女童 X所寫的週記功課而被揭發。 8.警誡之下,上訴人承認他有摸女童 X。上訴人說:「因為佢都唔係我親生,我都係一時咸濕。」 上訴理由 9.上訴人在2015 年9 月14 日填寫了表格 102不服判處上訴通知書。上訴人只依賴表格上印上的字句,稱判處過重。 討論 10.在本上訴聆訊中,本席在庭上扼要地把答辯人在 2015 年12 月8 日那14 頁的陳詞的重點告知上訴人。上訴人說明白。但卻數次說他想取回生果金。上訴人說他承認犯案,現在亦對判刑沒有爭議。 11.明顯地上訴人是嚴重違反誠信,非禮他年紀11 歲至12 歲的繼女三次之多。本席認為裁判官已經給予上訴人額外的刑期寬減。裁判官在其判刑理由書說:
12.本席認為裁判官已經充分考慮案情、上訴人的年紀及重犯機會、上訴人的認罪、總體刑期原則,以及法庭需要保護兒童的立場。本席認為10 個月監禁刑期並不明顯過重,並沒有違反判刑原則。 結論 13.本席駁回判刑上訴,維持原判。
答辯人:由律政司檢控官吳虹虹代表香港特別行政區 上訴人:無律師代表,親自應訊 [1] 判刑理由書第10至第11段(上訴宗卷第15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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