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廖錦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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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於是次聆訊之中,被告人廖錦榮Jacky就一項“販運危險藥物"控罪,在認罪及承認案情之下被裁定罪名成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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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CCC 605/2015 香港特別行政區 區域法院 刑事案件2015年第605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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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判刑理由書 ---------------- 1.於是次聆訊之中,被告人廖錦榮Jacky就一項“販運危險藥物"控罪,在認罪及承認案情之下被裁定罪名成立。 案情 2.於2015年3月16日,警方人員在秀茂坪寶達邨一個單位內執行搜令,起出三十八個可再封膠袋及一個電子磅,並在被告身上搜得一袋內含俗稱「冰」之甲基苯丙胺鹽酸鹽,純度是3.91克。 3.警誡之下被告承認身上的「冰」是他在3月13日以港幣800元購得,除了自己服用之外,亦會賣給其他小巴司機。單位內的磅及膠袋是用作包裝「冰」之用,他打算將所購得的「冰」以每包1克重分裝,向其他人以港幣150元售出。 4.有關之毒品,市值估計為港幣1,580元。 5.此等案件,上訴庭已有清楚之量刑指引。控辯雙方都同時提到程國雄[1]一案。上訴庭在該案中,就「冰」販運作出量刑指引。是次涉及的3.91克是屬於0至10克的「冰」的範疇,適當的量刑基準應為3至7年。本席在本案中,亦見不到任何理由可以不予跟隨該等量刑指引。所以本席決定採納4年監禁為量刑基準;由於被告認罪,法庭會給予被告應得的三分之一扣減,所以將4年監禁下調至32個月監禁。 求情理由 6.被告50歲,並無任何刑事案底。辯方提供了被告所工作之漢華公共小巴有限公司所發出之求情信,信中指出被告在為漢華公司工作已五至六年,其駕駛紀錄一向良好,從未受過投訴;被告為人友善、工作認真及樂於助人。被告之代表律師亦提出,被告已婚,有一名19歲的兒子,正在上學。被告的太太亦任職銀行。被告與其80歲的父親同住。 7.被告是一個沒有案底的人。正常來說,法庭得考慮給予他一個機會,以協助其改過自新。但本席認為,由於“販運危險藥物"是十分嚴重的控罪,而毒品對社會帶來的連帶壞影響亦不容忽視,所以法庭有責任在量刑之時向社會大眾發出清楚之訊息:販運危險藥物的人一定會得到懲罰。本席認為,被告人之背景在本案的控罪及案情之下,並非有效之求情理由。 8.此外,被告在警誡之下有提過,其身上之毒品有小部分是自己吸食,其他則打算售予其他小巴司機。法庭留意到,被告人自己是小巴司機,卻打算把毒品提供給其他小巴司機,所以他間接鼓勵其他人士藥駕;這是令案件更為嚴重的因素。因為被告犯事除了殘害自己、他人之外,對其他社會大眾人士帶來危險。 9.但被告人自己承認部分毒品乃為自用,而根據被告所提供之財政狀況、有關毒品之價錢及份量,本席不能排除有可能被告所說的話是事實。
11.雖然被告指稱部份毒品是自用,而部份則作販賣,本席接納被告的販毒行動並非有組織或有計劃的,所以本席決定,給予被告人額外的6個月扣減。本席認為,這6個月扣減已經足夠反映被告將部分毒品作為自用的可能因素。 12.所以就是次控罪,被告的刑期是26個月監禁。本席亦考慮到辯方律師所提出其他之求情理由,認為當中並無任何理據可令法庭再酌情減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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