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孫國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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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上訴人被控一項無合法權限或辯解,將廢物即木板及木條,擺放於新界荃灣汀九青山公路廢物收集站(TW-79)旁邊空地,違反香港法例第354 章《廢物處置條例》第16A(1)及第18(1)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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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CMA507/2015 香港特別行政區 高等法院原訟法庭 刑事上訴司法管轄權 定罪上訴 案件編號:裁判法院上訴案件2015年第507號 (原粉嶺裁判法院定額罰款(公眾地方潔淨罪行)傳票案件2015 年第7 號) ----------------------------
判案理由書 背景 1.上訴人被控一項無合法權限或辯解,將廢物即木板及木條,擺放於新界荃灣汀九青山公路廢物收集站(TW-79)旁邊空地,違反香港法例第354 章《廢物處置條例》第16A(1)及第18(1) 條。 2.上訴人否認控罪,在審訊後被裁判官判罪名成立。上訴人不服定罪,向原訟庭提出上訴。 3.本席在考慮過相關文件及陳詞後已判上訴得直,現頒下判決理由。 案情 4.本案的案情並不複雜,控方一共傳召了四名證人作供 ,他們都是環保署職員。第一證人說在事發當天下午他在案發地點發現有物品棄置在地,他便與同事走到附近的行人天橋上埋伏觀察,而另一名同事就負責拍照。 5.約一小時後,第一證人說他看見有輛輕型貨車駛到棄置物旁停下,一名南亞裔男子下車並從車上拿出些木板擺放在上述的位置。第一證人就即時從觀察地點走到棄置物處。 6.第一證人說他截停該名南亞裔男仕,向他表明身份及指出他不可在該處棄置廢物。期間上訴人從貨車之左側前來詢問何事,第一證人再表明身份並說明有關的違例行為。證人說他注意到當時貨車的左側門是打開的,而後座乘客位擺滿與地上相同之木板木條,當時並沒有其他人在旁。證人說上訴人及那名南亞裔男子都穿戴了勞工手套。 7.第一證人要求上訴人出示身份證及提供個人資料,再向他發出定額罰款通知書。貨車由上訴人駕駛離去。 8.第二證人的證供與第一證人的說法大致相同。他提到,當南亞裔男子棄掉物件的時候,他聽到木板著地的聲音,又在南亞裔男子停止動作時,他都從同一方向聽到物件掉地的聲音。第三和第四證人則確認案發現場是政府土地,如未被授權,任何人不可在該處棄置廢物。第四證人補充說事前並沒有人向部門作過相關申請。 裁判官的判決 9.裁判官在裁斷陳述書裡說她對本案的證供有以下分析(見證供分析第8至14段):
上訴理由 10.上訴人沒有聘請大律師處理上訴,他也沒有在上訴表格裡提出特別的上訴理據。 上訴聆訊 11.在聆訊時,本席首先詢問了答辯方對裁斷陳述書沒有提及任何辯方盤問及證供的問題。馮美琪高級檢控官指她起初也感到奇怪,所以她申請了部份審訊謄本以作了解,即第一及第二證人的證供,與及中段陳詞的記錄。檢控官指出,記錄顯示上訴人在原審時都沒有律師代表辯護,他有親自盤問各控方證人。至於上訴人是否選擇作供方面,檢控官說她沒有取得這部份的記錄,但案件主管告知,上訴人選擇不作供。檢控官認為,雖然裁判官沒有在裁斷陳述書裡處理上訴人的辯解,但控方的要求是裁判官基於證據作出上訴人犯案的推論;在這情況下,原訟庭可以用重審的角度去審視證供並確認裁判官的結論。 考慮 12.從謄本記錄,本席注意到上訴人有向第一證人提出質疑。(見上訴卷宗第59至61 頁,這包括裁判官提示上訴人要向證人指出辯方案情的部份)。上訴人向這名證人問及他目擊事件之過程,並向證人指出雖然他(上訴人)承認身在現場,但他並沒有棄置過垃圾。 13.上訴人也有盤問過第二證人。(見上訴卷宗第82至86 頁)這部份的提問似乎更為詳細,內容包括了現場的情況,貨車的位置,拍照的角度,與及貨車車門是否打開等等細節。上訴人也質疑,為何證人在如此遠的距離下可以聽到棄置東西的聲響。證人就否認其實他並沒有聽到聲音或是聽錯了。 14.在控方證人作供後,裁判官向上訴人指出他可以向法庭作中段陳詞。裁判官的解釋是上訴人可以「就住證人嘅證供有咩嘢批評嘅地方,可以而家講出?」其後上訴人斷續地說出了以下內容:
裁判官最後當然判表面證據成立。 15.到結案階段,裁判官向上訴人解釋他可以作最後陳詞,當時上訴人的回應是,他已經向法庭說出了他想講的事情。裁判官在約一小時後判案。 16.要向在法庭自辯的被告人講解甚麼是中段陳詞並不容易,但裁判官的解釋容易令上訴人以為中段陳詞階段就是他說出辯護的時候。很明顯,上訴人所說的基本是供詞而並非中段陳詞,但裁判官沒有向上訴人澄清陳詞及作供的分別。上訴人決定不上台作證,很大可能是他以為自己已經說出了他的版本,所以不必再說。裁判官卻並沒有在裁斷陳述書裡作出任何交代。如果上訴人知道清楚陳詞和作供的分別,那他的選擇未必相同。本席認為,裁判官應該向上訴人說明陳詞和作供的基本分別,無論如何,她也應在裁斷陳述書裡交代這些基本事情,例如是辯方提出盤問的要點與及被告人有否作供 ,如有的話,主要內容是甚麼? 17.裁判官除了在口頭判詞和裁斷陳述書的初段提過上訴人不爭議當時身在現場但爭議有否棄掉木板木塊外,她基本沒有提及辯方所提出過的任何事情。就看裁斷陳述書的內容,本席連上訴人有沒有盤問過證人或有否作供都不清楚,這情況令人憂慮裁判官有否平衡地考慮過控辯雙方的案情。就算裁判官認為辯方指出的事情如何牽強,裁判官也須要處理,尤其是在本案,控方其實並沒有直接證據指上訴人有棄置過廢物。 18.本席認為 ,本案在證據考慮及審訊程序方面都有不足之處。 結果 19.基於以上原因,本席已判上訴得直,定罪撤消,判罰擱置。
答辯人: 由律政司高級檢控官馮美琪代表香港特別行政區。 上訴人: 無律師代表,親自出庭。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