唐偉德 對 晨曦樓業主立案法團
Read the full judgment text of HCMP 3319/2015 on BabelCite. This High Court CFI judgment was delivered on 29 February 2016.
1. 本申請為申請人唐偉德就土地審裁處暫委法官葛倩兒於土地審裁處案件LDBM 40/2015在2015年11月16日的判決提出的上訴許可申請。11月16日的判決為覆核的判決。在2015年10月23日葛法官判決撤銷唐先生在LDBM 40/2015的申請。在該判決中,葛法官裁定唐先生不能依賴晨曦樓大厦公契第4(e)條要求查閱他欲查閱的文件。葛法官並且栽定唐先生並不符合《建築物管理條例》附表6第1A(b)段的規定,所以他也不可引用該法定條文要求查閱他欲查閱的文件。
|
HCMP 3319/2015 香港特別行政區 高等法院上訴法庭 雜項案件2015年第3319號 (擬上訴的原本案件:土地審裁處建築物管理申請編號2015年第40號)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判案書 上訴法庭副庭長林文瀚頒發上訴法庭判案書: 1.本申請為申請人唐偉德就土地審裁處暫委法官葛倩兒於土地審裁處案件LDBM 40/2015在2015年11月16日的判決提出的上訴許可申請。11月16日的判決為覆核的判決。在2015年10月23日葛法官判決撤銷唐先生在LDBM 40/2015的申請。在該判決中,葛法官裁定唐先生不能依賴晨曦樓大厦公契第4(e)條要求查閱他欲查閱的文件。葛法官並且栽定唐先生並不符合《建築物管理條例》附表6第1A(b)段的規定,所以他也不可引用該法定條文要求查閱他欲查閱的文件。 2.在11月16日的覆核的判決,葛法官駁回唐先生申請覆核的論點。唐先生在覆核中指稱法庭不應按公契原文(即英文)的文本來詮釋晨曦樓大厦公契第4(e)條。他又指法庭無權阻止他查賬的當然權力。法官在11月16日的覆核的判決書解釋她駁回覆核的理由及為何她不容許唐先生在覆核中引用他在另一份文件(稱為文件1)中的理據。 3.唐先生就該判決提出上訴許可申請。該上訴許可申請在2015年12月2日被葛法官拒絕:見2015年12月2日的判決理由書。 4.唐先生在2015年12月15日發出傳票向本庭申請上訴許可。 5.《土地審裁處條例》第11(2)條規定:在審裁處席前進行的法律程序的任何一方,均可以審裁處的判決、命令或決定在法律論點上有錯誤為理由,而針對該項判決、命令或決定向上訴法庭提出上訴。同時,《土地審裁處條例》第11AA(1)條規定:除非審裁處或上訴法庭已批予上訴許可, 否則任何人不得根據第11(2)條提出上訴。 6.《土地審裁處條例》第11AA(6)條規定:
7.唐先生依賴下列理由進行他的上訴許可申請:
8.本庭在2016年2月25日就申請聆訊,聽取雙方的陳詞。 9.經考慮過唐先生的理據,參閲葛倩兒法官於2015年10月23日及11月16日的判案理由書及覆核審決書後,本庭認為唐先生提出的上訴理由並不符合上述法例訂定之要求。 10.本庭認為唐先生第(b)項論點明顯錯誤,公契原文是英文文件,任何翻譯不可能取代原文的意義,葛法官按原文來詮釋第4(e)條的意義並沒有法律上的錯誤。本庭亦同意葛法官就第4(e)條之詮釋。唐先生不能依據該公契條文要求查核單據。 11.至於唐先生第(c)項論點,本庭不同意唐先生有當然查核單據的權利。正如葛法官在10月23日的判案理由書所提及,唐先生可按《建築物管理條例》附表6第1B 段向法庭申請授權予他查核單據。但這是一個酌情的申請,不是當然查核單據的權利。在本案案情下,葛法官認為唐先生未符合附表6第1B段的規定。本庭看不到葛法官這方面的分析有法律上的錯誤。 12.至於唐先生第(a)項論點,《土地審裁處條例》第11A(4)條祗是容讓法庭可以在覆核申請中酌情考慮新證據,並不規定法庭必須考慮新證據。換句話説,法庭有酌情權接納新證據,也有酌情權不接納新證據。 13.在11月16日的覆核審決書第7段,葛法官指出因在原審時未聽取過文件1的指控的證供,不接納該等事項為覆核申請的理據。 14.本庭閱讀了唐先生11月14日的覆核申請書及他於10月31日致函法官附上的文件1(即他在2015年10月29日給立案法團主席的信)。事實上,唐先生並沒有在覆核申請中提出與案件有關鍵性影響的證據。除了上文提及的論點(b)及(c)外,文件1提出一些指控,而有關法團賬目的衹有一點:2009年8月29日業主大會通過$46,000進行WR2, 法團用了$60,000。但這項指控在唐先生的覆核申請文件中沒有客觀證據支持,他也沒有解釋為何在原審時沒有這方面的證據,在這情況下葛法官酌情拒絕接這個論點沒有法律上的錯誤。 15.因此本庭不認為葛法官犯了法律觀點錯誤,更不認為上訴有任何勝訴機會,也看不到有任何其他有利於秉行公正的理由批准上訴許可。 16.基於上述理由本庭拒絕給予唐先生上訴許可。
申請人: 無律師代表,親自應訊 答辯人:無律師代表及由黎錫芬先生代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