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ad the full judgment text of HCMA 254/2015 on BabelCite. This High Court CFI judgment was delivered on 2 March 2016.
1. 上訴人是原審時控罪書中的第二被告。經裁判官水佳麗席前審訊後,第一被告被裁定4 項盜竊罪成立,而上訴人則被判3項盜竊罪(第1、第2及第3 項控罪)成立,各被判入獄15 個月。上訴人在原審時和本上訴聆訊都是由戴大律師代表。上訴人現就定罪提出上訴。案件的第一被告早前 (2015 年9 月8 日) 放棄定罪上訴,只就判刑提出上訴。第一被告的判刑上訴最後被駁回,維持15 個月的監禁。
Cited by 1 case