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陳求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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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上訴人在聆訊後被裁定一項「盜竊」罪罪名成立。她就定罪提出的上訴在2016 年2 月16 日已被本庭被駁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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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CMA 456/2015 香港特別行政區 高等法院原訟法庭 刑事上訴司法管轄權 申請終審法院上訴許可證明書 案件編號:裁判法院上訴案件2015年第456號 (原沙田裁判法院刑事案件2015年第593號) _____________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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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 定 理 由 書 1.上訴人在聆訊後被裁定一項「盜竊」罪罪名成立。她就定罪提出的上訴在2016 年2 月16 日已被本庭被駁回。 2.她現向本席(即原訟法庭)提出申請,要求獲得頒令證明書,證明案件的決定是涉及具有重大而廣泛的重要性的法律論點,好讓她向終審法院提出上訴。 申請理據 3.申請人在其動議通知書稱,她不諳法律、不懂表達,只知自己沒有偷竊,感覺受屈,她指控方只依賴推測便冤枉和抹黑她,她重申她在裁判法院的證供(見判案書第6、7段),她又解釋她當日及事後未有即時看醫生的原因是她須工作,不想因請假而丢了工作。她出示一張日期為2015 年3 月24 日的到診紙,指她當日受到不公平對待,影響到她不敢求醫、及另一張日期為2015 年7 月16 日的繳交學費通知書,通知書上的學生姓名為一黃姓人士,申請人在副本上寫上「件事影響,交錯學費單、不得歸還、冇陰功」。 4.在申請上訴許可的聆訊中,申請人表示她不懂何謂法律觀點,她認為自己沒有偷竊已是法律觀點。 答辯人回應 5.答辯人指,申請人在動議通知書中基本只是重申她在審訊的證供和上訴時的陳述,指她並沒有盜竊,只是案發當天身體不適而導致誤會。根本不涉任何法律論點,全為事實裁決,而非有任何「重大而廣泛的重要性的法律論點」。 裁定 6.有關的法例是香港法例第 484 章《香港終審法院條例》第 32(2) 條 :
7.本席須考慮的是本案的決定是否涉及具有重大而廣泛的重要性的法律論點。 8.申請人今日所提及的並非法律論點,旨在重申她已為裁判官考慮而拒納之證供,本席在判案書第 11至14 段已處理她的論據。本席不認為申請人提出任何法律觀點,更遑論是具有重大而廣泛的重要性的法律論點,她出示的到診紙日期及通知書日期均是在本案發生之後,與本申請完全無關宏旨。因此本席拒絕頒發證明書,惟申請人可自行到終審法院提出申請,接納與否則視乎終審法庭是否認為本案曾有實質或嚴重不公平的情況。
答辯人:由律政司檢控官戚雅琳代表香港特別行政區。 上訴人:無律師代表,親自出席。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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